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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的两大类型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践上,古希腊公民身份的归属性主要指公民对城邦的归属意识和城邦对公民的归属要求。这种彻底的交换使斯巴达人没有任何对公共利益形成干扰的个人利益取向,拥有充分公民身份的公民享有绝对的社会平等。公民身份的主要标志就是作为城邦这个公民自治团体的一员,公民享有参与城邦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城邦中一切重大事务必须由公民集体讨论决定。参与城邦事务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公民身份的两大类型_当代公民身份理论研究

公民身份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有多种关于公民身份的历史概念。作为一项古老的政治叙事,公民身份的主要功能就体现为它是保证政治共同体正当运作的一种制度安排,其背后蕴涵着人类在不同历史阶段与不同的政治共同体框架中诉求自由解放的政治理想。离开相应的历史背景,就无法把握公民身份多重性以及它背后蕴涵着的深刻的思想。

(一)古希腊的道德型公民身份

古希腊的“公民”一词来源于“城邦”(polis),原意是“属于城邦的人”。归纳起来,就公民与城邦的关系来说,古希腊的公民身份大体表现为归属性与参与性两个特征。

在实践上,古希腊公民身份的归属性主要指公民对城邦的归属意识和城邦对公民的归属要求。古希腊城邦时期公民对城邦的归属起源于由部落向城邦演进过程中部落成员保留下来的以血缘为主的资格认同。血缘部落与外人之间的界限非常严格。这一切在部落和外人之间形成了严格的不可逾越的界限,也无形中使部落成员之间产生了一种归属感。城邦产生之后,血缘为主的认同逐渐消解,个人归属于城邦,城邦公民身份就意味着成为城邦的一分子,而没有公民身份的居民虽然生活于城邦之中,但是他们不属于城邦。外邦人被视为侨民或客民,妇女和奴隶仅属于家庭成员。在古希腊公民的心目中,“公民身份不是拥有什么,而是分享什么,这很像是处于一个家庭成员的地位。”[2]属于城邦的感觉极为重要,如果被剥夺了公民身份就等于剥夺了一个人的精神生命,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惩罚。城邦对公民的归属要求在斯巴达表现得最为明显。斯巴达的公民身份是在战争和恐惧叛乱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军事共产主义”[3]的管理模式表现为城邦为公民的生存提供衣食和土地,公民为城邦的安全提供鲜血和生命。这种彻底的交换使斯巴达人没有任何对公共利益形成干扰的个人利益取向,拥有充分公民身份的公民享有绝对的社会平等。但是这种平等是由公民身心完全属于城邦才能换取的。在古希腊,一种普遍的现象是“人从来没有被明确认为是某个个人”或是“私生活中的自我”[4],“个人以某种方式被国家所吞没,公民被城邦所吞没”[5]

古典公民身份的参与性也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对城邦事务的政治参与和对城邦的财物分享。在古希腊,公民完全融入城邦,城邦也完全属于公民。公民身份的主要标志就是作为城邦这个公民自治团体的一员,公民享有参与城邦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城邦中一切重大事务必须由公民集体讨论决定。参与城邦事务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充满了道德意味,参与公共事务并不是为了换取一己私利,而是为了美德。除了政治权利外,城邦的公民还享有最基本的福利权利,如占有土地和谷物的分配等。

从对古典公民身份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古希腊时期的社会生活中,公共领域和政治领域是合而为一的。道德至上、义务优先是古典公民身份的典型特征。这种特征表现为共同体对其成员负责,共同体成员在共同体中表现出无私奉献、克己自律、纯真虔诚、爱国主义等公民美德。虽然随着城邦的衰落,古典的公民身份观念与实践不能得以完整保留,但共和主义的思想传统并没有消失,它通过马基雅维里的共和思想、卢梭的公意学说得以传承,在当今的政治思潮中仍有体现。

(二)近代以来的权利型公民资格

近代权利型公民资格以自由、平等、权利、利益为典型特征,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方面表现为一种契约式的交换关系。可见,近代的权利型公民资格与古希腊的道德型公民身份在理念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而二者之间的转换过程则产生于欧洲封建时期。

在中世纪的西欧,城市的兴起与基督教的二元世界观使人们的世俗生活逐渐出现物化的倾向。随着封建社会末期教会势力的衰落,日益强大的世俗力量不可避免地承担起了塑造新历史条件下公民身份的任务。“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6]这期间,西方文明史中的文艺复兴运动奠定了近代公民身份基础。

霍布斯通过对自然状态的假定,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的“自然权利”。他说:“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7]霍布斯从经验主义出发,提出了人性恶的假设,从人的角度而非神学视角论证了人的自然正当权利。洛克以自由主义的路径解读中世纪神学政治理论家,并从中提炼出至关重要的“个人权利”的观念。约翰·邓恩特别提到洛克的“个人权利”实质上来源于宗教[8]。对于洛克来说,“市民社会是通过契约和同意的相互依存来修正自然状态中的缺失和困局。”[9]规范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包含所有人的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依循自然法自由地行动或处理自己的财产,不依赖于任何他人的意志。”[10]然而这种自由根源于神学——中世纪基督教传统中的理性和启示。此外,洛克进一步明确,自由的限度(如禁止自杀)和自由的资源都源于神学。“所有的人都由一个全能和无比智慧的主所创造……他们是他的财产”[11]。洛克式的论证是一种神学人类学的视角,他从神学的角度论证了人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是天然正当、一种不需经验证明、在本体论意义上的神学的自明。

西方出现对公民身份的现代理解与16、17世纪资本主义以及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的来临密切相关。在17、18世纪,随着英国、美国和法国革命这样的世界性历史实践的发生,公民身份最终成为一个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政治概念。这些革命所宣扬的“自然权利”和“人权”,其“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以及他们试图将现代民族国家的宪法基础建立在人民意志之上的努力,有助于现代西方公民身份概念的建构。不管是捍卫他们对于专制政府的权利,还是对于赋予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实质性内容,20世纪的政治史都充满了公民抗争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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