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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问题的当代理论反思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福利国家主导范式下的公民观是一种权利主导型的社会公民身份概念。从这种意义上而言,福利国家产生了“二等公民”并将公民身份中内在的不平等合法化。马歇尔最先提出了社会公民身份的基本表述,他不仅把它看作是权利主导型公民身份,而且把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区分开来,将其看作是一种历史性的和制度性的独特公民身份。针对社会公民身份的困境,马歇尔倾向于切断福利与民主和公民身份的联系。
公民身份问题的当代理论反思_当代公民身份理论研究

(一)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

福利国家的政策过于强调公民的社会权利,而关于福利政策中个人义务的因素往往没有得到明确阐释。在这样的背景下,马歇尔注意到“每一项应得的权利必然涉及给予的职责”[35]。可以说,福利国家主导范式下的公民观是一种权利主导型的社会公民身份概念。尽管马歇尔、贝弗里奇也提出了关于公民社会义务的设想,诸如马歇尔对工会的责任、维持工作纪律的责任以及负责任并审慎地使用罢工权的责任;以及贝弗里奇所希望的志愿行动和互助提供国家体系之外的社会保险;蒂特莫斯所相信的培育公民之间的利他主义精神和互助友爱等等。但是,它们并没有消解战后福利国家所提供的权利主导型社会公民身份模式。

福利国家这种相对片面的公民身份概念造成了公民身份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失衡,因此,容易使公民逐渐丧失参与公共领域的道德品质,更多地将注意力局限于个人生活,逐渐演变为“公民唯私主义综合症”[36]。人的道德行为涉及选择并且独立的个体能够进行选择。在道德行为中,人们彼此互惠,产生利他主义;在道德体验中,权利与义务之间互相依存,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实际生活中都存在着密切联系。福利国家的出现可以说是为了推进以权利为基础而相对缺少义务和互惠的公民身份观念,并导致自由以及仰赖这种权利的人们的道德自主性下降的风险[37]。这是福利国家和以马歇尔为代表的公民身份理论从战后最初发端开始就不可避免地在原则上和实际中都招致的风险。近年来,新右派批判了福利国家造就了消极、自私对福利产生依赖的人,称其为“去道德化”的风险和公民和公民共同体的“失范”[38]

(二)歧视的问题

福利国家社会公民身份基本观念的第二大问题是,它倾向于将公民区分为不同类型。在社会政策和福利国家中,出于各种需要,公民被国家划为不同的等级。从这种意义上而言,福利国家产生了“二等公民”并将公民身份中内在的不平等合法化。

福利国家对公民进行了许多社会分类,如职业、阶级、年龄、残疾和种族等。其中最明显的可能是在性别问题上,福利国家本质上以父权主义的立场对待妇女。这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激发女权主义对社会政策和福利国家进行批判的主要原因之一。

人们强调家庭作为现代社会非国家福利服务供给组成部门的重要性。在福利和保健服务的讨论中,“家庭”在通常情况下是指妇女、儿童、病人、老年人的护理者及相关工作者。在前文中,笔者分析了贝弗里奇、马歇尔和蒂特莫斯对福利国家与以公民社会为主的福利政策的立场。尽管他们都承认多元主义的福利政策,但是他们却将家庭排斥在福利国家和公民社会福利之外,将妇女视为家庭的照顾者,男人视为工作者。

蒂特莫斯将国家福利服务、财政福利和职业福利等集体供给的各种体系限定在集体系统,而将家庭假定为是私人而非集体的系统[39]。在贝弗里奇三个主要的报告中,他直接地表达了妇女和家庭在福利国家供给中的不平等地位。在他1942年的《社会保险计划》中,作为家庭主妇的妇女较之于作为雇员的男性被区别对待。与男性不同,她们不是国家保险的缴纳者,尽管她们也享有婚姻补助,怀孕、分居和孀居以及获得儿童膳食费和津贴等新权利,但是,所有这些供给都建立在父亲对国家保险缴纳的基础上,同时还建立在丈夫在劳动市场中获得的收入提供妇女住所的前提下[40]。这种假设男性作为“养家糊口的人”和妇女作为“母亲”和“主妇”的劳动性别分工,同样清晰地体现在贝弗里奇1944年所著的《充分就业报告》中。在1949年《志愿行为报告》中,贝弗里奇选择将“妇女工作”和家庭排除在外的做法,而将志愿行为定义为“在每个公民家庭之外的福利行为”[41],妇女被认为是通过合作性“同行公会”运动成功地实现了对于公民身份的要求[42]。除了家庭之外,“购物时妇女的领域”[43]也进一步被忽视,事实上“妇女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费者商品分配的辅助劳动力”[44]

上述这些观点揭示了社会公民身份在性别方面的不平等性,当然这种二等公民不仅仅体现在性别上,还体现在种族、阶级等其他方面。

(三)侵蚀民主公民身份

以马歇尔所述为代表的社会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社会公民身份和福利国家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侵蚀民主公民身份。马歇尔等人将福利国家简单地看作是公民身份进化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将社会权利看作是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截然不同而又一脉相承和互为补充的部分。公民身份原本是指政治共同体中成员所享有的法律和政治地位,它包含了法律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然而“在实际中,福利国家是通过专家和官僚机构来服务于其‘顾客’的福利权利。福利国家的专家和官僚可以对他们的顾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和权威,公民的民主政治地位及权利可能在国家运作社会权利的过程中受到侵犯。”[45]去政治化、去道德化的个体不可能将自己看作是完全公民身份所包含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公民认同、公民地位的可靠承载者。如果将社会公民身份与‘福利国家’观念捆绑得太紧,必然会滋生出更加消极的个人主义和依赖人格。

马歇尔最先提出了社会公民身份的基本表述,他不仅把它看作是权利主导型公民身份,而且把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区分开来,将其看作是一种历史性的和制度性的独特公民身份。他提出,“虽然福利、民主、资本主义共存在于一个或多或少‘复合’的体系中,但是,‘福利’与它们截然不同并潜在地相互冲突。”[46]与民主和资本主义不同,“虽然‘福利’对于官僚和专家裁量权的依赖使得它具有独特的权威主义和教化维度,但是,它需要并寻求动员利他主义和价值共识。”[47]马歇尔将他对于公民身份概念的使用范围局限于民主的特性之中,没有将它作为福利和福利国家的特性。因此,他观察到,“民主代表了公民权利的平等”[48]。然而,福利的条件限制却需要对公民加以区别对待,进而使各种形式的不平等合法化。因此,马歇尔认为,“找不到将人作为市场的价值(资本主义的价值)、作为公民的价值(民主的价值)和作为自己的价值(福利的价值)一视同仁的途径”[49]

针对社会公民身份的困境,马歇尔倾向于切断福利与民主和公民身份的联系。在1965年于印度的一次演讲中,马歇尔却承认了这种切割所存在的问题,但他认为这种问题只有在非西方或者第三世界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才会存在。在他看来,这种发展可能为国家计划的手段所推动,包括试图创立福利国家并因而创立社会公民身份的努力。但是,如果这恰好在公民和政治公民身份发展之前发生,马歇尔认为,那么,这可能“阻碍自由的成长”[50]。这个判断同样适用于描述西方国家的福利。比如,在19世纪的德国。在20世纪,它还同样适用于描述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社会的福利,勉强也可以用它来描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提供给穷人的福利。

因此,马歇尔主导的社会公民身份忽视了公民身份的政治性维度,它倾向于福利性的社会公民权利。尽管贝弗里奇、马歇尔遵信自由主义,蒂特莫斯则信奉人道的集体主义,但他们认为福利能够独立于公民和政治公民身份。

在本章中,笔者从社会学的视角,简略地回顾了关于福利国家的公民身份理论的产生、发展、自身困境和外来挑战。笔者分析了以马歇尔为代表的公民身份理论的背景——福利国家,概述了福利国家的政策实践和局限性,指出了社会公民身份产生的问题,如不平等、侵蚀民主公民身份。从战后以来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马歇尔的社会公民身份和福利国家从未受到学者批评和反思。正如大卫·雷斯曼对于蒂特莫斯著作所作出的批判性评价:“蒂特莫斯从未清楚地界定过福利部门的理想范围,他满足于从普通大众的角度来界定社会服务的范围。”[51]对于蒂特莫斯而言,“英国福利国家产生于集体主义的意识;但是,他并没有提供一个因果关系上的严格和准确的福利理论”[52],却接受了马歇尔的描述:“对于福利的目标存在着……高度的共识”[53]。然而,马歇尔主导的公民身份理论却无法回应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各种意识形态的抨击和结构性挑战。

社会公民身份的主导范式受到来自许多新意识形态的挑战。在20世纪80年代,对社会公民身份和福利国家的主要意识形态的挑战主要来自于右派,特别是新右派。除此之外,新社会运动(国际主义、和平运动、生态主义、女权主义等)对于政治反思和对于人类生活和社会的替代性、未来的现代性能力具有巨大的贡献,并将继续发挥它们的影响力[54]

社会公民身份理论强调社会权利,它在战后福利国家初创和发展的时期达到高潮。从那以后,权利政治就不断地扩展和丰富了与“人权”相关的各种意识形态和制度。但是,与“权利话语”的现代发展并行不悖,“义务话语”在当代政治和意识形态争论中同样得到了发展。右派和新社会运动对这种义务话语作出了同样的贡献,如女权主义和生态主义。不同于新右派和右翼意识形态所强调的公民的政治义务,大多数新社会运动者对于主要的右派观念和信仰是敌对的,他们反对新右派关于人类自我中心主义论、原子化、竞争性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的经济观念。新社会运动者试图重新评估和重建“公民社会”对于现代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力。此外,他们还强调人们对于他人的“义务”。这对于我们思考20世纪后期一般而言的公民身份和社会公民身份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女权主义和生态主义是推进义务观念的关键政治意识形态和话语。但是女权主义和生态主义却经常用权利话语来表达主张,如女权和生态权利、动物权利等。尽管以权利的形式出现,但是与纯粹主张权利的自由权相比,生态学和女权主义更强调权利所对应的义务成分。而且,在女权主义和生态主义者看来,这些义务也是对于公民社会中其他成员的要求和对于他们自己的要求[55]。因此,它们所强调的义务不同于社群主义者所指的共同体义务或者国家义务,它们要求将道德和公民身份为基础的权利和义务延伸到相对未知的领域,如家庭、环境和代际之间。这类新的社会运动从道德层面出发,认为主张权利就意味着强调义务。

首先,女权主义主张性别公民身份。女权主义从20世纪60、70年代至今在实践中对福利国家和传统公民身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女权主义是一个非常成功的社会运动,它极大地改变了妇女的期望和生活,也影响了男性对妇女生活的看法和对待妇女的方式。”[56]女权主义者们最初关注妇女受压迫的根本决定因素,诸如妇女的受压迫主要是在工作场所还是在家庭之中,在生产领域还是生育领域,在性关系还是母职履行中,是诉诸经济结构还是文化表现等,并从不同的角度着手分析妇女受压迫的原因,如父权制、经济剥削制度或是家庭和工作场所之间的结构关系。女权主义提出了许多女性权利,比如,要求满足基本的福利需求;要求获得国家的帮助和支持以便女性能够与男性有平等的机会。换言之,女权主义要求国家支持平等的公民身份[57]。然而,女性权利诉求的冲击力往往直接为男性而非国家所感知。女权主义挑战现代社会中的男性,让他们意识到父权秩序的存在和他们支配女性生活并从中受益的各种方式。女权主义推动女性权利事业的前进,对男性形成了挑战,要求他们接受改变自己的义务,以及接受为了尊重女性权利而改变自己与女性交往方式的义务。女性的权利和男性的义务问题显得非常迫切,尤其在家庭领域,尽管其在诸如就业、教育、休闲公共空间等领域也同样重要。就家庭而言,推动女性权利首要的是要对设计典型劳动社会分工的不公平社会公民身份进行重大而艰难的秩序重组,这种社会分工中,女性专职于家务、照顾儿童和其他护理工作,男性则专职于就业。

现代社会中的男性面临着女性有关承认劳动分工中的平等社会公民身份的要求,女性权利的要求就是男性接受在家务、儿童照顾和其他护理工作方面承担更多义务和负担。男性需要将家庭、护理与就业之间的劳动分工,作为是与其伴侣的共同决定、共同评价,共同改变事情。尊重和文明不仅是公共社会所需的基本义务,而且它们对于家庭私人领域健康而公正地存在也是必需的。女权主义强调一种互为关系型的公民身份,尤其是在家庭关系中,男性和女性之间具有相互尊重的权利,尊重女性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女权主义挑战男性,要求男性承认他们公民身份中所包含的道德条件。女权主义也对国家形成了挑战,要求国家运用它的强制性权威来保证男性尊重女性的道德义务[58]

其次,生态主义认为社会和政治安排应该把生态放在人类自身的前面。其理论基点是反人类中心主义,认为生态危机是人类自然观造成的。生态中心主义是要对人类全面利益要求的维护与自然生态持续性的追求达致统一,是人类更高道德立场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审视相处方式。生态中心主义本质上是一种与传统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相对立的思维方法,但却不是一种反人类或超人类的方法,是对待世界方式的伦理学与政治学。因此,生态运动与政治和道德义务联系在一起。

生态主义代表非人类(动物、环境、自然等)捍卫自己的权利,向人类索取它们的权利。因而,自然所拥有的权利暗含了人类的义务。因此,生态主义致力于解决现代国家与社会领域以及个人之间的争斗。具体而言,一方面是人类的需要、欲望和权利,另一方面是我们给自己的各种义务,一种通过承认非人类权利而形成的义务。生态主义代表了后代对自然和环境的捍卫。因此,尚未出生的后代被假定同当代人一样有权享有资源丰富、尚未退化和尚未破坏的环境。“后代的权利”意味着将环境“管理者”的义务强加于所有的个人、共同体、组织和国家[59]。但是后代和自然一样,他们并不能够回报这种义务的履行。这意味着每一代内部关于社会公正以及关于生态和其他形式福利的恰当分配的、明确的或者隐含的观念,必须将代际间的因素容纳进来,这些因素将为后代提供生态福利的一套单方面的义务加诸在当代人身上。

现在西方学界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文献研究环境公民身份、生态公民身份。生态主义从多个方面挑战了社会公民身份理论。第一,它主张人类义务的重要性。第二,它和女权主义一样,要求人们对传统的福利进行重新定义。福利不仅存在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还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第三,它拓展了社会公民身份的内涵。生态公民身份可以从民族国家的层次扩展到全球层次,并从全球层次扩展到与地方相关的生态层次;同样它还可以扩展到当代之外,要求我们考虑到对后代的社会性和道德义务、公民义务[60]

在本章,笔者阐释了社会公民身份理论,以及它所面临的一些局限和遭受的批判。在当代,福利国家和社会公民身份的实践,以及它们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和共同文化,已经受到了全面的质疑和挑战。从社会学和历史学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公民身份和福利国家都是时代产物,它们也随着时间的改变而改变。然而,面对当代公民身份的新变化,除了从社会学角度之外,学者更有必要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公民身份理论进行考察。事实证明,目前在西方学界“公民身份”已经成为继正义理论之后当代政治哲学的主要议题。

从民族国家到全球化,从共同文化到多元文化,从人的权利到生态的权利,所有这些新的变化都逐渐渗透到公民身份的理论之中。罗尔斯为了应对日益多元化和全球化的挑战,从完备的自由主义转向了政治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不仅是民族国家中的成员资格,它也是群体中的文化成员身份,更是以人的基本境遇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公民身份或者说全球化公民身份。与其说公民身份的边界突破了民族国家的范围,毋宁说以民族国家为框架的传统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作为一种普遍主义的公民身份既无法应对国内少数族裔、差异性群体的挑战,此外,作为一种以主权为名的本土化的公民身份亦无法应对全球化和一体化的需求。应该说,政治自由主义在反思传统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公民观和思考公民身份的模式。

和自由主义一样,共和主义从古希腊、古罗马式的古典主义形式经由商业社会、资本主义发展以及理性的成长逐渐完成了现代转型,公民美德从城邦式的尚武、爱国和献身式的公民美德转向了关注宽容多元、节制情感、崇尚理性、温文尔雅和博爱精神的与现代商业气质相符的品质。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在宪政民主的制度框架内,扩大公民民主参与,提升公民的能力与品质。此外,当代政治哲学的争议中不可忽视的两股力量是社群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二者都参与到了公民身份理论的讨论中,并对当代公民身份的新近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社群主义强调共同体的归属感和共同的善观念,这使得它从文化保守主义的角度接近了文化公民身份,或者从民族主义的角度倾向于爱国主义的共和式公民身份。后现代主义强调差异和多元,它有力地解构了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社群主义或者共和主义的静态和本质主义公民身份,在它看来公民身份本质上是在政治斗争和社会运动中形成的,公民身份不可能成为以平等的个体为基础的载体,亦不可能成为一种固化的群体身份认同,相反,公民身份基于不断流动的社会关系,在互相斗争下得到承认权。

不同的政治哲学思潮对公民身份的理解带来了全球学界对公民身份的研究。对于民族国家而言,如何包容少数族裔的公民身份已经成为无法绕过的话题;对于福利国家而言,女性、生态、移民公民身份等多元化公民身份越来越备受关注;对于宗教国家而言,民主公民身份和文化公民身份则是需要全球共同思考的议题;对于威权政体的国家而言,如何从不平等等级身份转型为平等的公民资格是关键的问题所在。公民身份在当代政治哲学视野下,不仅是主权国家的,也是区域性的和世界性的。在接下来的篇幅中,笔者将详细分析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共和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思潮对公民身份的讨论。

【注释】

[1]《不列颠百科全书》(第4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6页。

[2]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刘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5页。

[3]顾准:《希腊城邦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82页。

[4]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年,第289页。

[5]邦亚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8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7]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

[8]Dunn,J.(1982).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John Locke:An Historical Account of the Argument of the“Two Treatises of Governmn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02.

[9]Locke,J.(1960).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ed.Peter Laslett.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334.

[10]Ibid.,p.269.

[11]Ibid.,p.271.

[12]莫里斯·罗奇:《重新思考公民身份——现代社会中的福利、意识形态和变迁》,郭中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17页。

[13]公民权利,(civil right),也被翻译为民事权利或法律权利。

[14]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15]Marshall,T.H.(1963).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in his Sociologyatthe Cross Roads.London:Heinemann,p.73.

[16]Ibid.,p.76.

[17]Ibid.,p.74.

[18]Roche,M.(1987).“Citizenship,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Change”,Theory and Society,16(3),pp.369-399.

[19]Marshall,T.H.(1981).The Right to Welfare,London:Heinemann,p.175.

[20]该部分的具体分析可参见莫里斯·罗奇:《重新思考公民身份——现代社会中的福利、意识形态和变迁》,郭中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

[21]Townsend,P.(1975).Sociology and Social Policy.London:Penguin,p.78.

[22]Beveridge,W.H.(1960).Full Employment in a Free Society.(2ndedn)London: Allen and Unwin.

[23]Beveridge,W.H.(1948).Voluntary Action.London:Allen and Unwin.

[24]Beveridge,W.H.(1960).Full Employment in a Free Society.(2ndedn)London: Allen and Unwin,pp.124-125.

[25]莫里斯·罗奇:《重新思考公民身份——现代社会中的福利、意识形态和变迁》,郭中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26页。

[26]Titmuss,R.(1970).The Gift Relationship.London:Allen and Unwin,p.57.

[27]Townsend,P.(1975).Sociology and Social Policy.London:Penguin,p.110.

[28]参见莫里斯·罗奇:《重新思考公民身份——现代社会中的福利、意识形态和变迁》,郭中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27页。

[29]同上书,第38页。

[30]Lekachman,R.(1969).The Age of Keynes.London:Penguin,p.89.

[31]Townsend,P.(1979).Poverty in the United Kingdom.London:Penguin,p.97.

[32]Mishra,R.(1984).TheWelfare State in Crisis.London:Harvester/Wheatsheaf,p.68.

[33]Mann,M.(1990).“Empireswithout Ends”,in Michael Mann(ed.)The Rise and Decline of the Nation State.Oxford:Blackwell,p.11.

[34]该部分的具体分析详见莫里斯·罗奇:《重新思考公民身份——现代社会中的福利、意识形态和变迁》,郭中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41—42页。

[35]Marshall,T.H.(1981).The Right to Welfare.London:Heinemann,p.92.

[36]张凤阳:《共和传统的历史叙事》,《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37]参见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诸松燕译,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9年。

[38]参见莫里斯·罗奇:《重新思考公民身份——现代社会中的福利、意识形态和变迁》,郭中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29页。

[39]Titmuss,R.(1963).Essayson theWelfare State.London:Allen and Unwin.

[40]Beveridge,W.H.(1942).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s.London:HMSO,p.15,p.30,pp.48-53.

[41]Beveridge,W.H.(1948).Voluntary Action.London:Allen and Unwin,p.8.

[42]Ibid.,p.112.

[43]Ibid.,p.111.

[44]Beveridge,W.H.(1948).Voluntary Action.London:Allen and Unwin,p.222.

[45]Johnson,T.(1972).Professionsand Power.London:Macmillan,p.49.

[46]Marshall,T.H.(1981).The Right to Welfare.London:Heinemann,p.90.

[47]Marshall,T.H.(1981).The Right to Welfare.London:Heinemann,p.90.

[48]Ibid.,p.92.

[49]Ibid.,p.119.

[50]Ibid.,pp.169-170.

[51]Reisman,D.(1977).Richard Titmuss:Welfare and Society.London:Heinemann,p.30.

[52]Ibid.,p.33.

[53]Ibid.,p.30.

[54]Scott,A.(1990).Ideology and the New Social Movements.London:Unwin Hyman,p.75.

[55]参见莫里斯·罗奇:《重新思考公民身份——现代社会中的福利、意识形态和变迁》,郭中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第44页。

[56]刘霓:《西方女性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57]Lister,R.(1990).The Exclusive Society:Citizenship and the Poor.London:Child Poverty Action Group,p.102.

[58]参见莫里斯·罗奇:《重新思考公民身份——现代社会中的福利、意识形态和变迁》,郭中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第46页。

[59]Porritt,J.(1984).Seeing Green:the politics of ecology explained.New York and Oxford:Blackwell,p.97.

[60]参见莫里斯·罗奇:《重新思考公民身份——现代社会中的福利、意识形态和变迁》,郭中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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