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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族群公民身份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扬不同,金里卡以多元文化为背景提出了少数族群公民身份。然而,重申族群身份并不必然威胁公民身份,族群身份只是一种特殊的公民身份。平等的文化权利要求少数民族具有一定的群体代表权利和语言权利,它意味着特殊的公民身份并不构成对一般性公民身份的威胁。金里卡试图在族群身份与公民身份中寻求一种平衡,使后者合理地“包容”前者,从而缓解两者间的冲突。关于公民身份的普遍性问题,扬和金里卡无疑提出了重要而困难的问题。
少数族群公民身份_当代公民身份理论研究

与扬不同,金里卡以多元文化为背景提出了少数族群公民身份。然而,重申族群身份并不必然威胁公民身份,族群身份只是一种特殊的公民身份。金里卡首先对民族性群体进行了界定,他援引霍布豪斯的描述:“民族感情是语言、传统、信仰和行为方式的一种混合效用,它既使得特定的人民感到他们是合为一体的,又使得他们感到与世界的其余部分分离开来。自豪和自尊与它息息相关。”[20]霍布豪斯主张真正的自由只有在更高级的社群中才是可能获得的。换言之,构成民族性有两个基本条件:共同的语言和历史

不同于社群主义式的文化成员身份,金里卡认为关心特殊的文化、历史和语言的成员身份与自由主义的关心个人自由的价值并不矛盾。他批评了社群主义者对自由主义平等的“抽象的”和“原子主义的”性质的误解和恐惧,以至于把个人的文化成员身份与在特定的社群关系中的植入性或与社群内对社会资源的共享意义混为一谈。在一个正义的框架内,少数族群权利恰恰体现了对不同文化的平等关照,即一种平等的文化权利。平等的文化权利要求少数民族具有一定的群体代表权利和语言权利,它意味着特殊的公民身份并不构成对一般性公民身份的威胁。当然,他认为,如果过度强调族群身份,会出现“族群政治化”现象,导致分离主义。如果授予群体过多的自治权,就对一般性公民身份有所挑战,少数群体权力过大会威胁基本的公民权利,一旦出现滥用自治权现象将会造成群体内部压制和外部排斥,不仅阻止了少数族群参与和融入主流社会,而且容易使族群脱离主流社会。如果只是授予某一族群身份强调的是语言权或族群代表权,对公民身份就不会构成什么挑战。金里卡试图在族群身份与公民身份中寻求一种平衡,使后者合理地“包容”前者,从而缓解两者间的冲突。

与扬相比,他的观点更加牢固地植根于自由主义传统中。但是,与扬一样,他也主张实行差异化公民身份,他主张实行他所提出的“多元文化公民身份”,认为文化不论对于个人的地位还是认同来说都有重要的意义。他指出,自由主义者倾向于把国家和族群的关系等同于国家与宗教的关系。根据这种观点,解决现代社会多元主义现实的最佳方式在于将族群身份与国家分离开来,就像把国家与教会分离开来那样。特殊身份应该严格限制在私人领域,公民身份必须保持公共、普遍和忽视文化差异的性质。但是,这种观点所导致的结果是,“使弱势文化群体遭到主流群体的不公正对待,而且加深了文化上的冲突”[21]。传统自由主义主张的自然权利无法解决国家内部存在的差异问题。因此,金里卡提出了一种少数群体的权利理论:“在多元主义国家,全面的正义理论必须既包括超越团体资格的普遍权利,也必须包括以不同团体为基础的权利,或者维护弱势文化的‘特殊地位’。”[22]

必须指出的是,金里卡经常将文化一词与“民族”和“种族”等词交替使用。这说明,它所考虑的团体主要是不同的族群,而不是以性别或者阶级等为基础的团体。当然,他也小心翼翼地说明,他讨论的民族性团体不能从“种族”或者“血统”的角度加以界定[23]。民族身份的重要性在于它提供了一种文化背景,这种背景形成了个体进行选择时的参照系数。对金里卡来说,“一种选择是否有意义,取决于个体能否进入某种社会文化,取决于它对这种文化的历史和语言的理解程度”[24]。既然民族文化对公民身份提供的背景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他认为,只要族群成员认为自己的文化非常重要,政治体就应该予以相应的支持,这一点非常重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金里卡提出了三种类型的团体权利。

第一,自治的权利,这种权利涉及将国家内部的权利转移给少数民族的方式。它很可能导致某种联邦制政体的建立。第二,多元族群的身份。第三,特殊代表权,它保证少数民族在共同体的政治机构中能够得到代表。自治的权利显然是一种更加广泛的权利,而且与分裂只存在一步之遥。多元族群的权利和特殊代表权则要清楚得多,它们的目标主要是将少数民族整合进政治体中,但这种整合不是通过否定它们的文化差异的方式来实现,相反,而是承认这些差异是多元文化国家社会安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这种调和差异的主张认识到,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传统上是“由白人、身体健全的人和基督教信仰者界定的,而且也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25],认识到公民身份本质上是一个“以团体差异为基础的概念”[26]。在这个国家决定了公民身份的世界里,个人能否拥有这种地位取决于个人的群体资格状况。金里卡认为,我们应当把这一原则应用到国家内部的不同群体,并且以这种方式来协调不同群体的需要。扬与金里卡的观点尽管有所不同,但他们都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公民身份必须建立在社会群体的基础上。公民身份不可能仅仅是一种个人的地位,因为只有在群体文化的背景下,公民身份对个人才会有意义。

关于公民身份的普遍性问题,扬和金里卡无疑提出了重要而困难的问题。两个人都正确地指出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高度抽象性和否定个人的特质。以无血无肉的、原子化的定义来界定公民,只会忽视行使权利和履行责任障碍。由于高度重视弱势群体的体验,或者像扬那样,注意到了一般的被压迫群体,两者都认识内在于自由主义社会的不平等如何破坏了它对于平等的承诺。如果没有对公民身份的背景这一重要的问题投以足够的注意力,普遍性摧毁社会差异的危险的确存在,弱势群体的利益就的确有遭到忽视的危险,他们的声音很可能得不到倾听。

“扬和金里卡都认为,应该改变公民身份的内容以应对不平等所带来的挑战,使公民身份既能够包括个体的权利,也能够包括不同群体的权利。他们都没有否定公民身份所具有的内在的解放的潜能。这种否定通常明确见之于后现代主义对于社会生活的论述中,后现代主义尽管经常能够有力地解构公民身份中立性概念背后的假设,但却不能提出解决人类治理问题的必要概念工具。一种更具有建设性的后现代主义体现在,它以自由主义的长处作为基础,并且通过指出和克服实现自由主义承诺过程中的各种障碍,兑现自由主义承诺。因此,扬和金里卡的理论都应当得到赞扬,他们都旨在克服现代性所带来的各种问题。”[27]

如果说扬作为一个激进的女权主义者和(后)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普遍公民身份是一种批判和取代的关系;而对自由主义者——金里卡来说,多元文化公民身份则是对普遍公民身份的一种补充。扬的激进表述谴责普遍公民身份的所谓“普遍”事实上是经过伪装的统治群体的特殊主义。在她的表述中,“压制”是关键性的概念:社会被视为是由“社会群体”构成的,而社会群体要么是统治群体,要么是被压制的群体。关于统治群体(们),除了偶尔提及“白人男性中产阶级”,她没有多说什么。这种省略也许不是偶然的,因为统治者可以在普遍主义的外衣下藏匿他们的群体性。

对扬来说,“差异的公民身份”主要关乎在政治体中的特殊代表权利,它是为那些“被压制的”群体而保留的,在此,对“压制”的定义非常宽泛,从经济剥削一直到文化歧视都包含在内。如果说扬的关键性概念是“压制”,那么,金里卡的关键性概念就是“社会性文化”(societal culture)。个体需要社会性文化作为他进行有意义的选择的背景脉络:没有这种背景脉络,个体就没有自由。金里卡指出,鉴于国家与多数者文化之间不可避免的联系,对种族和文化差异的传统自由主义处理方式是不够的:自由的正义还需要承认和保护少数者群体之文化的专门权利。金里卡独特观点已成为关于少数者权利的自由主义主流理论。在其之后,原先自由主义普遍公民身份的捍卫者与多文化主义和群体权利的支持者之间的对立已失去其基础:多文化公民身份并不是对现存制度的一种激烈批判,相反,是现存制度建立其上的那些自由主义原则本身需要多文化公民身份[28]

然而,有学者指出,在理论层面上,试图将少数者群体权利建立在“压制”和“社会性文化”之上的努力都遇到了困难。“压制”这个含糊的概念使整个社会转变成了由各式各样的少数者群体组成的复合物,并处于一种逆向隔离中。“社会性文化”这个概念尽管更加简洁,并且严格地限制了可以合法地要求多文化权利的少数者群体。无论是“激进主义”取向还是自由主义取向,对于在一个一般的以及悖论式的多文化公民身份观念下来论证少数者权利的正当性而言,都是有缺陷的。

在理论上,多文化公民身份是一种包容种族、民族和其他少数者群体的机制,而在实践中,多文化公民身份事实上一直是一些移民社会在不存在独立的创始神话的情况下进行民族缔造的一种变异。以国家为中心的多文化公民身份观念偏离了下面这个目标,即多文化少数者之权利要求的去中心化的包容(decentered accommodation),这种去中心化的包容迄今尚未得到国家正式的认可。鉴于在理论上难以论定多文化公民身份的地位,也鉴于多文化公民身份所试图包容的实践多种多样,并且通常相互冲突,因此多文化公民身份的概念太含糊、太多面,还不能成为社会学和政治学分析的一个有用工具。多文化公民身份概念也与自由主义国家中去族群化的趋势相抵触,在这种趋势下,多数对于少数者群体的文化强迫正在减少,从而少数者权利的问题本身也正在消失[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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