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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与文化认同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强调公民的文化认同这一思想深受元伦理社群主义的影响。元伦理的社群主义者认为,公民身份固然关系到对政治共同体的参与,但同时也关系到身份认同的维护,因而通常对于特定的社群而言,公民身份也是特别的。正是对于调和文化社群和公民身份的关切,使社群主义者得以披上自由主义的外衣。
公民身份与文化认同_当代公民身份理论研究

在经典社会学看来,社群体现了或者说形成于一种共享的地域意识和建基在共识、原生性与和谐之上的文化秩序意识。这种社群概念进而导致了这样一种关于社会和公民身份的观念,即认为社会和公民身份需要稳定的社群资源。于是,对于社群的吁求必然导致与现代自由主义传统的某种对立。在围绕公民身份的争论中,这一点表现得尤其明显。社群主义者认为,公民身份根植于一种从文化上来定义的社群之中;而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公民身份建基在个体之上,因而政治共同体是其成员的派生物,而这些成员通常是个体。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资格的公民身份究竟是建基在个体之上,还是建基在某种先在的文化或道德社群之上,是这场争论双方阵营的分界线[8]

社群主义并非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一种反应,而是对一种建基在政治共同体之社会的、公民的、政治的维度上的公民身份概念的反应。社群主义不仅仅停留在民主制国家的公共方面,还主张一种更为深刻的社群观念。也许可以这样说,尽管自由主义已经历了社会民主主义的修正,但是,社群主义又从另一个方向修正了自由主义,从而形成了一种自由社群主义,这种自由社群主义或许可以称为“文化民主主义”[9]

强调公民的文化认同这一思想深受元伦理社群主义的影响。元伦理的社群主义反对两种主张,一种认为道德价值从根源上将是个人主义的,另一种认为道德与政治真理在根源上是普遍的和外源的,总是需要有任何渴望正义的社群从外部输入。元伦理的社群主张是:①各种价值得以确定的情境对于它们的有效性来说总是至关重要的。②特别相关的情景是那种具体的、生动的、历史的社群的情境,而不是理想的或者乌托邦式的社群的情境,也不是一般而言整个人类的“社群”的情境。

因此,元伦理的社群主义认为外在的规范性结构由历史上存在的社群的具体社会实践所构成,并且存在于这些实践之中。元伦理的社群指的是为了理解价值的性质和根源而提出的一种概念上的构造和方法,而不是指某种特殊社会类型。元伦理社群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群,元伦理的社群是解释性和对话性的社群,而一般意义上的社群指的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政治社群。元伦理的社群主义立场的全部要义就是在于否定这一观点:自由主义社会未能确立一种善观念的主张。它表明,尽管已确立的一些特殊的善观念并不必然在内容上是社群的,但规范结构必然是社群的产品。在现代西方社会中,都存在一种在社群意义上形成的广义的个人主义价值的规范结构。这代表着植根于前现代西方社会的社会实践中的善的内容上发生的一种根本变化:从一种以较大共同体为主旨的热烈的公共生活的善,变成现代社群的多元的善,在其中共同体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它的支配地位并退却为一种与家庭、职业、宗教和种族群体等各种自我实现途径相竞争的地位[10]。哈贝马斯是持该派观点的代表,他把社群视为对话性的社群,并提出了交往伦理学。他认为现代社群内部日益多元的善所导致的文化多元主义问题,对普遍主义价值带来了挑战。为此他提出了宪政爱国主义式的公民身份认同观[11]

在元伦理的社群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的群体成员资格概念,尤其是权利概念,过于形式化,忽视了认同的实质性维度,亦即忽视了将一个社群的成员联系在一起的现实纽带,并脱离了社群的具体情景。元伦理的社群主义拒绝以道德个人主义来构建群体的公民身份概念,而力图将政治共同体建基在一种先在的文化社群上。它所倡导的那种集体主义是一种道德集体主义,经济色彩较少,而文化色彩较浓。在这方面,这种集体主义有别于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观念,社群主义者所追求的价值主要是文化上的,而不是物质上的。

此外,反原子主义的社群主义独特的自我概念引起了争议。通常,自我概念是根据在政治体内的多数派或少数派地位来定义的。但对于社群主义者而言,自我通常具有文化上的特殊性,因此,社群主义可以被认为是捍卫文化特殊主义而反对自由主义的道德普遍主义。社群主义反对自由主义的那种非社会的自我概念。自我不仅是社会地构成的,而且是嵌入于文化脉络之中的。罗尔斯没有认识到,不同的文化群体对于共同的善也许有不同的观念。元伦理的社群主义者认为,公民身份固然关系到对政治共同体的参与,但同时也关系到身份认同的维护,因而通常对于特定的社群而言,公民身份也是特别的。

由此可见,将一种实质性维度引入公民身份的代价,就是对于普遍主义的绝对承诺的丧失,而普遍主义正是自由主义的典型特征。事实上,社群主义可以看作是对于道德普遍主义的一种抨击,后者被认为是一种空洞的形式主义,并具有潜在的霸权性。正如迈克尔·沃尔泽所言:“世界被划分为各种截然不同的道德文化,而且通过尊重这些差异来培育‘社群’价值应该成为政治的目标……”[12]应该指出元伦理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沃尔泽所持的立场是尊重各种政治社群之间的文化差异,这与强社群主义强调的普遍主义的共同善,二者存在根本的分歧。

值得注意的是,在泰勒、沃尔泽这些政治哲学家看来,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并非是非此即彼、截然对立的关系。尽管他们显然倾向于自由社群主义——要求给文化社群以一种正面的承认,但这种倾向是建基在对于自由主义平等原则的基本承诺之上的。自由社群主义不是一种有关根本性的群体差异的后现代主义理论。自由主义者通过对群体权利的承诺来处理保护少数者群体的问题,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对多数或优势文化的保护不是什么问题,因为在很大程度上,这是理所当然的;或者,就像罗尔斯最近所表述的那样,只是一个寻求“重叠共识”的问题,而社群主义者在总体上更关心对多数或优势文化的保护。正是对于调和文化社群和公民身份的关切,使社群主义者得以披上自由主义的外衣。不过,正如鲍曼所指出的那样,自由主义的“差异”观念主张的是个人自由,而社群主义的“差异”则支持限制个人自由的群体权利。在社群主义的话语中,社群的概念指的是得到国家正式承认的优势文化的社群。由于政治共同体是建基在一种先在的文化社群之上的,因此,弱势的和外来的群体若想参与政治共同体,就必须适应这种社群。就此而言,自由社群主义仅仅只是迫使自由主义明确直言:在政治共同体的下面,存在着一种文化社群[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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