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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供给与少数民族公民教育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市场发育与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国家不能无所作为。通过一体多元的知识体系的构建,以及其知识容量在少数民族成员中的充分扩展,让其不同类型的认同在社会发展和知识交汇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一种内在和有机张力,形成国家对少数民族完备的知识供给体系。

面对市场发育与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国家不能无所作为。因为无论从那种角度出发,国家作为世界政治中的基本单元,扮演着公民权利保护者和生活福利提供者的角色,具有不可替代的组织性力量,在整个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体系的建构中以及多样性的社会中,国家具有重要作用,“为民族的建立提供了资源,而假定民族统一和共享的民族命运为国家发号施令的野心提供了合法化的依据。”[2] 而对于此时的现代国家来讲,已经不同于帝国时期和建国初期的国家形态,其依据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尽相同,治理机制已经发生了完全的变化,如同吴文藻的评价那样:“部落社会乃以血缘的宗亲观念为基础,倚重风俗禁忌的制裁;封建社会乃以尽忠的社稷观念为基础,倚重礼法名教的制裁,政治社会乃以地缘的领土观念为基础,有偏于政治权威者,多赖法律的制裁,又偏于公民权者多,多赖舆论的制裁。”[3] 正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作为非人格化并具有完整组织体系的政治力量,国家的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其拥有的资源日渐丰裕,具有的策略和手段也逐渐多样化。在这种背景下,面对国家和社会变化过程中少数民族认同序列呈现出的内在紧张关系,要实现少数民族不同认同之间相互吸纳,有机互补,就需要依靠和引入国家的力量,“不仅需要政治系统保证体制供给,同时应该保证秩序供给。”[4] 而在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国家通过提供和补充源源不断的知识能量,来实现认同序列的重构。

不同于制度设计、合法性等基础性资源,知识本身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相生相随,可以“把这些从表面看来没有联系和分散存在的事实,置于它们实际存在于其中的,始终存在但也在不断变化的各种经验形态之中来理解”。[5] 通过知识的生成,从而形成了对世界和秩序理解的完整脉络。一旦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并与具体的行动者相结合,其蕴含的内容已经超越了单纯答疑解惑、技术积累以及文字组合等实用层次上的含义,进一步体现为一种能力、一种价值,一种可以赋予生命以动态意义的体系。所以,人类的每一次进步都离不开知识的更新和传递,自从人类社会从传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就离不开知识及其相连接的政治形态、经济形态以及社会形态支持,“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话就是一个形象表达。人们通过对知识的学习和传授,形成了对其生活世界的理解和认识,构建对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网络,形成了支持政治形态成长和延续的知识基础,在这里,“政治并不是由一个僵化的角色组合起来的世界,而是一个依靠知识将人们联结在一起的动态世界,人们在这一个世界中不仅扮演着一种角色,而且还体验着一种独特的生活。”[6] 因此,要实现现代化,国家就必须源源不断地提供可行的知识供给,给社会成员补充有机的能量。如果说政治是秩序的有机聚合,那么正是知识供给为秩序的创建、设立甚至改变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现代知识的生成为近代以来国家沿着文明道路前进提供了方向。也正是基于这一点,福山认为规范和文化价值是国家的重要供给性要素[7]。从具体治理过程来看,知识是可以重复进行传授的,并采用可控制的方式来进行传授。因此,在社会体系中,仅仅依靠知识本身是没有办法发挥其作用和效果的,必须通过与社会成员相结合并赋予其能力,“使行动者有能力在可以控制行动的偶然环境的条件下,让某些事物运转起来并建构现实。”[8]在建构现实的过程中,知识才能转化为一种积极的社会行动力量和行动能力,一种与身份和认同相关的能力,“不必为了肯定某种身份的优先性而否定另一种身份的存在,相反,当发生冲突时,我们必须做的是,确定不同身份在所涉及问题上的相对重要性。因此,无论是对身份的规定,还是在确定它们所提出的要求的相对重要性问题上,推理和审视都十分重要。” [9] 所以,国家要通过适当的知识供给方式来影响每个少数民族成员的思想、认知、观念和信仰,进而改变其思维推理、价值判断以及社会行动,将经济发展中所激发的能量合理地疏导到现实精神生活和秩序当中,改变可能导致出现紧张关系的认同结构排列,缓和它们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和矛盾,实现不同类型认同之间的有机互动,这样就体现出现代国家提供知识供给的效果。

而对于分布着多个少数民族的西南地区来讲,“由于不同文化进程演化过程中而导致的心智模式的差异,每个民族都有其擅长和偏爱的认知方式以及知识类型,也就有了这种文明的理性特征。”[10] 在长期发展的历史上,每个少数民族几乎都有民族特点的地方性知识体系。而国家所提供的知识基本上是与国家权力体系结合在一起,并经常表现为统一划一的知识体系,这种知识体系在少数民族当中推进,很可能会出现国家知识体系与少数民族本土知识不相兼容局面,这样就会导致国家知识供给短缺的情形。所以,国家要对少数民族提供成熟而完备的知识体系时,必须容纳地方性知识的内容,让其成为支持国家知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辅助力量。其实,这种思路也对应了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中,国家认同和其他认同之间关系。通过一体多元的知识体系的构建,以及其知识容量在少数民族成员中的充分扩展,让其不同类型的认同在社会发展和知识交汇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一种内在和有机张力,形成国家对少数民族完备的知识供给体系。

要实现和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知识的有效供给,最直接和最常见的方法体现为教育,在普遍的意义上,“只要个人生活在一定的语言集体中,生在一个具有一定水平的知识和技术及具有一定生产方式和结构形式的社会中,生在一个具有其宪法和法律规范的一定国家中,而且在这个社会和这个国家中生活,只要他自己不能一个人去发现和创造他在这个自然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国家的环境生活中所需要的一切,那么他就是一种依靠继承的生物,一种需要教育的生物,一种要接受教育的生物。”[11] 而放在国家治理层次上,教育已经不单纯是对知识的教授和传承,也不仅仅是为了追求人心灵的愉悦和享受,而是作为一种政治社会化活动,培养社会成员的社会认知、思维习惯和价值判断,从而培养符合现代政治要求的理想政治人格。从世界上许多国家发展历程来看,它们“都认识到了教育是促使民族性基本要素形成的最强有力的手段,教育使文化落后民族得以迅速赶上一般水平的途径;教育是弱小民族通过其文化力量和成就强大起来的途径,教育使世界对国家的组织类型来说‘变得安全’的唯一途径”[12] 。所以教育立国的理念往往会成为国家建设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其所产生的实际效应,往往要超越于教育本身。

在国家演进过程中,人们发现国家治理中的教育已经超越了单纯对人培养和教化,“教育制度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们把它视为获得大量机会、经济增长和民族融合的组织机制,国家教育制度是国家推动建设和加强现代化制度的基石。”为此,国家往往会规定接受教育的条件,并依据教育制度所确定的各种标准来评价个人的文化资本,提供人成长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知识,于是,教育就会成为根本上左右人的成长和社会发展形态的重要力量。而对于存在着认同序列紧张的少数民族来讲更是如此,“教育系统与其说是整合一个民族的居民,不如说更多的是使民族的概念本身具体化。”[13]

毫无疑问,教育是缓和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紧张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因为“生活是一个持续不断的、由教育和训练组成的过程。各种习惯用法、习俗,都是在我们完全没有意识到的那些情境中,由各种过程构成的”。[14] 而少数民族认同序列形成是与其日常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教育发生方式正好与此存在着内在契合。在这个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少数民族身份的变化,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最终效果。如前面所言,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变化,少数民族也在发生变化,个体权利、利益自主以及多元价值影响着少数民族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如果综合考虑到这些因素,公民教育可以调和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紧张关系,因为以上发生的变化,实际上是与其公民身份的形成和发展结合在一起的。在社会自主和国家转型背景下,公民身份在少数民族诸多身份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可以成为连接少数民族不同类型认同的纽带。“现代的工业社会中,文化替代了这种结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结构)。这就是语言和文化成了雾状社会的新凝合剂,这种社会以失去根基、非传统化的个人为基础,而这些人则必须被整合进工业化的机器之中,并且他们新的和仅有的可接受的认同就是以文字和文化为基础的公民身份。”[15] 既然公民身份能够成为连接少数民族成员纽带,那么公民教育在少数民族中的推进也就具有了可能性,让与公民相关的公共知识在少数民族中进行扩散,形成以现代公民为基础的政治文化氛围,进而以公民身份的建构来调和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中的紧张性。

从现实来看,新的社会环境中产生的权利和社会要素,实际也是少数民族向公民身份转化的过程,这一方面需要国家对提供法治和民主等外在条件的保障,而另一方面则需要少数民族作为公民主体,而形成公共意识以及自我管理能力的提高。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推行可以满足这些条件,“获得共同治理、接受共同教育,参与或应对相同的权力中心,单单这一事实便超越了共同归属的表象,产生并强化一种共同身份的情感”[16],即通过公民教育的社会化过程,在获得以公民身份为背景的价值共识基础上,国家把所秉承的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有效地分配给每个不同民族的成员,从而培养出认同国家、遵循制度、接受信仰的现代公民,既能满足现代国家在民族地区治理的基本要求,又能让少数民族成员的认同在公民身份的形成过程中得以调适,优化不同类型认同的结构和功能,从而缓和由国家转型和社会发展而引发的认同序列紧张。

作为国家知识供给的方式,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推行既要考虑国家整体战略的要求,也要纳入地方性知识的要素,实现一体与多元的有机结合,所以其形成的公民身份必然不同于具有汉族群体,“这种公民身份不会把权力从日常生活领域中抽象出来,也不会把共同体看做是单一维度的历史和文化表述的合法和划一的实践。”[17] 同时,在具体实践中,要使少数民族的公民教育效果得以落实,形成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和牢固向心力,“公民教育应该具体如何开展取决于每个国家的民族传统以及少数群体文化与主流文化一致或者分歧的方式。”[18] 所以,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教育不仅要有一般规律特点,还应该结合现代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以及地方现实。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首先要考察国家认同与公民教育的关系。国家在对少数民族进行公民教育过程中,国家认同是应该首要考虑的要素。因为少数民族成员对于国家的归属和忠诚构成了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如果没有少数民族成员对于国家的认同,统一完整的国家也就很难真正建立,更不用说来调整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结构形成和发展,尤其对于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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