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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与少数民族认同序列重构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这样超大型的多民族国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国家的核心地位在价值多元化、认同复杂化的民族地区得到广泛认同,少数民族成员不仅认同国家本身及其所代表的文化内涵和力量,更要认同目前国家所推动的适合当前实际的发展道路,这既是实现民族地区长远发展的首要前提,也是实现多民族国家整合的重要保证。

作为一个现代意义的多民族国家,国家认同形成过程也是其基本要素重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少数民族宗教信仰所形成的宗教生活、古典王朝所形成的历史传统、时间观念改变所形成的生活方式、印刷术以及不同民族语言所形成的文化作品以及他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和沟通体系都起了重要的作用,“这种交往不仅意味着物品和服务的经常性流动,而且是人们从中不断寻求相互理解,取得价值共识的过程。这种交往的范围和效果直接决定着该共同体的整合程度。”[46] 而归纳起来,在这些重要的要素中,人、制度与文化形成独特的内在张力关系,人是国家的核心,制度是国家的架构、文化是国家的精神,就如同钱穆所说:“制度须不断生长,又必须在现实环境、现实要求下生长,制度决非凭空从某一种理论而产生,而系从现实中产生者。唯此种现实中所产生之此项制度,则亦必然有其一套理论与精神。理论是此制度之精神生命,现实是此制度之血液营养,二者缺一不可。”[47] 因此,一个国家的成长,既取决于人的成长,也取决于制度与文化的发展。人塑造了制度与文化,反过来,制度与文化也塑造着人。这就决定了人的成长与制度、文化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人都是生活在国家共同体之中的,无论是古典国家,还是现代国家,其文化创造不仅仅出于自身的生活与精神需求,而且也出于共同体的维系与发展,因而其创造既有个体性的一面,也有公共性的一面,尤其是公共性的一面对于国家的治理体系具有根本性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现代国家“不仅代表了对作为所谓的世界文化之基础的一切技术、态度和知识的政治利用,而且还代表了对各阶层大众的地方性和特殊性利益的一种唯一的表述”[48]。尤其是在国家建设背景下,少数民族成员对于国家的认同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价值规范的有效传递来实现,国家通过创造丰裕的价值资源来供应和满足少数民族社会成员的精神与文化需求,引导少数民族成员的价值观念与认同取向,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在此基础上实现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发展道路的合法性认同。为了提升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水平,国家不仅应当通过意识形态的重塑以及核心价值的确立和分配,实现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合理重构,而且还要以公民教育的推行来形成强大的文化创造力,把少数民族不同身份所依赖的社会整合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有机共同体,实现对少数民族的认同性整合[49]

对于民族地区来讲,虽然国家对社会的整合有多种方式和途径,但与其他类型相比较,认同性整合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认同性整合是建立在多民族意志的协调一致基础之上,既是以认同的力量来强化国家整合的过程,也是对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优化重构过程,直接涉及少数民族成员最核心的心灵深处,直接涉及多民族国家长治久安。国家对于民族地区的认同性整合不是简单的对民族地区的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组织和吸纳,而是基于少数民族认同序列有机排列的基础上,从发挥国家的核心力量、协调各民族之间关系角度出发,团结各民族一起追求共同的和谐政治秩序理念,对各少数民族成员的认同体系进行协调、凝聚和开拓,提炼符合民族地区实际价值规范,从而使包括民族地区民间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在民主化、法治化、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框架中整合为统一的共同体。这种整合既不同于以武力或者强制手段对民族地区进行的政治整合,也不同于通过单纯一元化国家价值统合各个少数民族成员的思维,而是更多地采用教育内化和价值疏导等柔性手段,“从发育社会、协调多元、创造一体的国家建设出发,追求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与国家一体化建设的有机统一。”[50] 国家培育和引导民族地区社会力量,让社会自主治理机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真正具有服务民族地区社会、协调各民族矛盾的功能。在此过程中,国家应该更多尊重民族地区地方性知识的规律,尊重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中地方性认同的特点,避免出现少数民族认同体系的断裂,体现各个民族之间相互团结相互尊重的理念,使地方性知识和国家知识相互交融,以此来促进多民族国家的可持续成长。

而在具体实践中,国家通过公民教育来缓和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中的紧张关系以及进行认同性整合时,关键在于建立对国家及其背后蕴含的价值和理想的认同,因为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的忠诚是进行整合的基础。在中国这样超大型的多民族国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国家的核心地位在价值多元化、认同复杂化的民族地区得到广泛认同,少数民族成员不仅认同国家本身及其所代表的文化内涵和力量,更要认同目前国家所推动的适合当前实际的发展道路,这既是实现民族地区长远发展的首要前提,也是实现多民族国家整合的重要保证。而公民教育概念在民族地区的引入,可以更好地体现认同性整合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意义和价值。因为如前面所言,文化传递和价值巩固与国家治理体系有着紧密的联系,尤其是对于改革开放以后发生巨大社会变迁的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的多种身份与认同在不断变化过程中,尤其和国家认同之间形成了一定紧张关系,“认同和坚持文化认同关系到特定群体和少数民族共有的归属感和结合感,而文化融合则关系到把种族群体和少数民族结合起来所必须的纽带。” [51] 所以,国家拥有文化和价值资源的多少,决定能否提供认同性整合所需要的足够的能量,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认同序列重构的效果。在这样的政治逻辑下,任何国家的成长与治理,都必须高度重视对公民教育在民族地区的积累、创造和投资,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传统上多民族国家更是如此。所以,正是国家在民族地区的公民教育的推行,为少数民族认同序列重构和认同性整合实现创造了重要的契机,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民教育塑造少数民族成员的公民身份,协调了不同身份之间的矛盾,提供了认同性整合的制度性基础。从公民教育的目标来讲,它与公民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当一个政体至少在理论上接受了人民主权,并建立了代议机构,从而按照共和原则组织起来时,公民身份就成为社会中的成员身份。公民身份唤起了人们对民族国家的期望和认同,这对于整合也具有强大的作用。”[52] 也就是说,当一个国家建立起符合现代政治制度时,作为描述个体和个体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概念,公民身份就成为社会成员多种身份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说,“公民身份的政治如今是与民族性有关的首要的政治。这是一种认同的政治,而不是利益的政治。”[53] 新中国成立以后,建立了统一的现代多民族国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了以人民民主为基础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和政治体系,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既符合现代民主共和原则,又切合中国发展实际的现代政治制度。但是,此后国家建设中集权化的内在逻辑使得这些制度很难发挥其实际作用,而更多的呈现为形式和表面意义。在历经了“文革”的动乱和危机以后,原有的制度实现了复位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依法治国、党内民主、公民社会等多重崭新因素开始被纳入到制度改变和变迁中,这些都为公民身份的催生提供了外部条件。

同时,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国家扶持力度的加大、双语教育的普及、教育化水平提高、社会流动增加甚至传统价值的回归使得少数民族身份变得复杂起来,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中族群、宗教、地域、家庭等认同在相继地被重新激发出现,少数民族价值层面上差异性和易质性的元素在逐渐增多。而公民身份引入则可以使少数民族成员经过社会化的过程,在同一价值平台上连接起少数民族成员的认同序列,形成平等基础上社会成员之间的现代纽带,消弭多种认同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而对于现代国家来讲,“需要对公民提供身份,以政治的方式加以确认。这种民族身份是给予共同体所有成员的,意味着共同体的所有成员之间在对共同体的关系上一律平等。”[54] 进一步讲,国家保证了公民身份的逐渐正式制度化,不仅对于少数民族之间,而且对于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汉族和汉族之间都有实际意义,因为“民族国家诉诸公民身份,并经由它诉诸爱国情操,来对抗所有社会、职业和地理上的差异”[55]。公民身份超越了族群、宗教、信仰等差异力量,合理调节其与国家认同的关系,抑制民族地区存在的各种地方性认同对国家认同的冲击,并可以让不同民族成员自觉不自觉地予以接受,以共同的身份来凝聚起不同民族之间的共同力量,从而也就具有了认同性整合的意义和味道。而在这个赋予和实现的过程中,公民教育起到了很大作用。公民身份的核心问题不是“谁获得什么”的问题,而是“谁是什么”的问题。虽然少数民族自我认同是依靠社会化来完成的,但是并不等同于社会成员是被动和消极的,相反,少数民族成员自我认同仍然有独立和自主的范畴,有其内在的规定性,只不过是由自然状态而转化为社会状态而已。民族地区公民教育的过程就是将少数民族成员从自然状态的身份转化为公民身份的状态,使其逐步清晰“谁是什么”的问题,并接受真实的、可行的公共知识,培养适当的对待其他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生活方式以及价值体系的尊重态度,进行中华文明的文化价值传递,并以此获得对公民身份的理解。如果不是这样,则可能是“教育的衰落之日,正是历史传递的实质在那些已达到成年而应承担责任的人类个体当中瓦解之时”[56]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民族地区适当的公民教育也可以帮助创造一个适当平衡的公民身份,包括权利和义务、自律和他律、强制和妥协、代议和协商等内容的平衡。实际上,从国家制度层面上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为这种平衡的实现提供了外部条件。这样,在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中,作为一个完整平衡的公民身份可以使少数民族受益,顺利实现民族文化的代际传承。而一个片面而不均衡的公民身份则有可能削弱或者排斥某些其他民族的某种理想和价值,让其潜在的利益被逐步弱化,弱化或者强化认同序列中某一项认同,引发认同序列的紧张关系的加剧,减弱认同性整合的能力。所以,通过适当而平衡的少数民族公民教育,不仅可以创造少数民族的公民身份,而且为认同序列重构过程中认同性整合提供了基础性条件。

第二,公民教育培育了国家与社会的协商合作,促进了少数民族不同认同共融,增强了认同性整合的组织性力量。从根本上讲,认同性整合在民族地区的实现,除了让少数民族成员具有公民身份,形成身份基础之外,还需要内在的结构性组织性力量。面对民族地区的社会自主治理以及民间组织的兴起,国家为了将其纳入整合体系中,成为支持整合的结构性力量。对于民族地区的民间组织,加强引导、进行合作的原则成为现实的国家战略选择。同时从民族地区实际来讲,国家在面对民族地区庞大的地方性与知识国家知识并存,以及传统与现代并存的治理体系时,很可能会出现治理失灵的尴尬局面。于是,在国家在民族地区的认同性治理过程中,可以通过国家和社会进行协商和合作,挖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在潜力,以协商促进合作,以合作反哺协商,优化了包括少数民族精英和大众在内的政治代表结构,在认同国家基本价值和发展道路的前提下,积极地鼓励差别和不同,发挥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内在自主性,尊重少数民族成员在运用地方性知识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尊重具有地方性色彩的认同类型,以此协调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让差别和不同成为社会互动的动力,不会演化成对立和冲突,在差别和不同的人群间谋求有效的理解和充分的尊重。”[57] 进而充实民族地区认同性整合所依赖的组织性力量。而这个过程实现是离不开公民教育的参与的,因为“有了行动者才有行动,才有历史,才有结构的维持与演变,而行动者之所以行动,有效能,则是因为他们并没有简单地归结为人们通常按照个体的概念的理解的那种人;作为社会化的有机体,行动者被赋予了一整套习性”[58]

实际上,有效的公民教育不仅是国家创造合作治理、激发治理者合作激情的治理过程,也是把少数民族成员塑造成具有公共精神的自主合作主体过程。通过有效的公民教育渠道和途径,少数民族成员一起学会使用合作机制进行解决问题,学会彼此间互相承认不同民族的成员为平等的合作主体,在协商互动基础上,各个不同民族之间也就成了彼此对对方完全开放的合作主体,自觉地对不同民族成员开放、交往和合作。通过各个民族之间以及相互联系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交往,其效果就会被结构化到他们的合作行动中,不仅能对少数民族成员本人身份进行调节,而且也能让不同少数民族身份之间实现共荣共存,夯实由不同民族成员组成的各种民间组织的公民力量,促进民族地区的国家和社会合作,形成合作治理的组织网络,保证认同性整合在该地区的顺利实现。反过来讲,一旦民族地区的合作治理的结构性力量形成,又可以促进少数民族成员的公民身份形塑,为公民教育提供内在的动力源泉,因为 “只有改变人际联系的构造,只有重塑(人的)个体性,才可能在社会的强制和要求与个体的需求、个体希望得到权利维护、意义设定、自我实现的需求之间建立更有效的协调一致;只有在此情况下,对个人来说的那种关于他全部的在与他人的联系中为其所是的知识,才可能从一种理论的洞见转变成行动和行为上的一种中心动机”[59]。也就是说,如果民族地区的合作治理路径形成,就会调适少数民族成员的价值和心理选择。这样,来自于民族地区社会自治组织的公民身份特征,通过组织性活动,可能扩散到整个少数民族成员当中,赋予整个社会以公民主体的性质,丰富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内容。这样,就可以共同促进合作治理在民族地区的普遍生成,保证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之间的共融,增强认同性整合的组织性力量。

第三,公民教育巩固了少数民族成员的现代价值,夯实了认同序列重构中价值基础,提升了认同性整合的有效实现。从一定意义上讲,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基本上都是由一系列整合机制所组成并维系,从而在现实中存续和发展的。从前面可以看出,在少数民族形成不同认同的过程中,也不断进行各种形式的整合,并且其实现的基础也是多样化的,既有建立在少数民族血缘关系之上,也有建立在传统宗教信仰之上,或者建立在国家领土统一和公民对国家认同之上。同时实现整合所依赖的手段也不同,政治秩序更多依赖于政治组织和国家权力,经济协调更多依赖于理性选择和市场交换,而社会文化的一致性则有赖于以共同的文化行为、角色和符号为取向的社会关系。对于致力于正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现代国家来讲,在民族地区的国家政治整合已经实现的前提下,在实现少数民族认同序列重构的过程中,引导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就成为重要的任务。其实,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整合,都有赖于社会成员某种程度的共同文化认识、某种共有的交流手段,并深浅不同地由这个社会中大多数成员共同分享,即“一个承认自己拥有不同民族群体的多民族国家,只有同时培育一种各民族群体的成员都拥护并且认同的超民族认同时,它才可能是稳定的”[60]。这也是认同性整合在民族地区最重要的意义所在,因为它涉及社会成员的终极价值,无论对少数民族成员的自我认同,还是其他民族之间成员的外部认同而言,都是如此。但问题是,当国家在倡导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互助理念的同时,却面临着少数民族现实发展中形成的竞争、权利、个体自主、自由等问题,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价值紧张。前面已经多次讲过,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推行可以有效缓冲这种紧张关系,因为公民教育的过程也是对少数民族成员心灵和心智的重建,在不仅仅局限于学校、社会团体等正式组织范围内,公民教育所蕴含的权利、责任等内涵大多以抽象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实质上是以心灵重建的方式来影响少数民族成员。从人本身来讲,心灵的塑造和心智的养成是最根本的,是决定其社会行动的导航仪。通过教育内化可以重建少数民族成员的心灵,调适其具体社会行动,塑造良好的公民德行。正是从这个意义来讲,现代国家“对合法教育的垄断,比对合法暴力的垄断更重要,更具有核心意义”[61]。通过培养少数民族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共享意识,坚持国家利益和中华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在国家日渐对政治文明和公民身份接纳的背景下,在给予少数民族成员的实际经济利益和法律保护制度的配合下,可以在少数民族成员内心创造出国家的归属感和认同,从而在实际层面创造出族际之间的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可见,与其他政治整合、经济整合等途径和形式相比较,公民教育从每个少数民族成员的情感和意识入手,可以缓冲人、制度与文化的内在张力,使其效果更加切合民族地区实际,更加符合认同性整合根本目标。

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既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也是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而认同性整合在实践中与公民教育相结合,提升其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度,促进了少数民族成员公民身份形成,以此来共同推动社会转型中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重构,这样即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大好局面,也可以开辟一条符合中国这样多民族国家实际的公民教育本土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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