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激进多元主义的公民身份

激进多元主义的公民身份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不难看出,多元激进民主理论力图恢复公民身份的核心地位。多元激进民主对于公民身份概念的继续信持,同时显示了其与马克思主义信念的一种联系和一种距离。马克思怀疑公民身份的解放潜能,他称公民身份为“政治雄狮的外衣”。多元激进民主公民身份的核心,是要努力保留公民身份观念中的平等主义驱力,以作为归属于某个政治共同体的一种手段,与此同时,又不至于使其他与权力关系有关的身份认同因素去政治化或排斥这些因素。
激进多元主义的公民身份_当代公民身份理论研究

“多元激进民主”是拉克劳和墨菲在1985年出版的代表作《领导权与社会主义的策略》一书中提出并阐述的一种社会主义战略构想。所谓“多元”是指社会主义政治的主体不是哪一个阶级、哪一个组织、哪一个政党,而是多元异质主体的联合,即一种五彩组合的“彩虹联盟(rainbow coalition)”。所谓“激进”,是指政治认同或政治身份的锻造是一个自主的建构过程,它既不是来自于任何形式的先验规定,也不是来自于既定的经验安排,政治主体的自主性展示同时也就是其主体身份的具体生成,并不是说先有个主体,然后才有此主体的自主性,而是说自主性与主体是同步诞生的。“多元激进民主”是后马克思主义在晚期资本主义的政治规划,它既是一种“社会主义革命策略”,又是一种后现代的政治学说,试图建构一种超越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政治哲学

在对当代政治理论的反思中,墨菲提出,政治不能被局限为一种制度,也不能被设想成仅仅是构成了特定的社会领域或社会阶层。政治内在于所有人,是决定人们存在条件的一个维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抗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政治建构作用,也就是对敌人与朋友的政治界线进行描绘。墨菲强调对抗与冲突是政治的最重要的本质,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对抗在政治中的建构作用,“并且不可能存在一个没有对抗的世界,那么需要正视的就是在这些条件下如何可能创立或维持一种多元民主秩序”[30]

如何建设这样一种多元民主秩序?墨菲提出了一个非常具有创新性的观点:必须对“敌人”和“对手”作出区分,用“对手”的范畴置换“敌人”的预设,这是建立多元民主秩序的基础。缺失这样的区分就会把对手看成是敌人,这是当代资本主义政治实践中致命的错误。在此意义上,有必要区分“我们”与“他们”。政治共同体是一个构造“我们”的话语层面,政治共同体的构造需要一个“共同善”的观念。这种观念认识到,定义任何一个“我们”也就意味着指定了一个“他们”,划定了一个“边界”。于是,关于一个“我们”的定义总是产生于一种多样性与冲突性的语境中。这样一种关于“我们”的政治共同体,既不能像自由主义那样抽空共同体的内涵,也不像社群主义那样使之实体化。一种激进民主观念是把共同善作为一个“正在逝去的点”,一个“意义的视域”,“一个我们不断追寻却永远无法获得的东西。”[31]墨菲认为,只有从多元主义出发才能对“差异”给予确认,对“他者”给予确定。通过界定一个“他们”才能创造一个“我们”,这是理解诸多对抗是如何出现的条件和关键,也是拉克劳与墨菲在《霸权与社会主义策略:走向一种激进的民主政治》一书中提出的“外在构成性”原则。

由此不难看出,多元激进民主理论力图恢复公民身份的核心地位。他们相信,公民身份作为一种身份认同,在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己被大大削弱甚至取消了,原因是,这两种理论将政治关系仅仅限制在国家或经济的领域,从而将公民身份最终降格为仅仅是无甚意义的挥旗致意。为了拓展公民身份的重要性,激进民主理论提出了这样一种民主概念,即把民主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持续不断的承诺,不是对某个社群或国家的承诺,而是对于一种事务活动的承诺,这种事务活动从政治上看是对政治限制的持续不断的挑战[32]。在墨菲看来,公民身份是一种政治身份,一种身份鉴别形式,而不仅仅是指一种法律地位。它是这样一种形式的政治身份:这种身份由对现代多元民主的政治原则的一种认同构成,即肯定所有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自由和平等民主原则的认同,构成了人们的共同的政治身份。虽然人们可能会献身于许多不同的价值,但他们普遍认同于自由平等的民主价值体系,并受其制约。

激进民主的“公民身份并不像自由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并列于其他身份中的一种;它也不像公民共和主义(社群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凌驾于所有其他身份之上的那种支配性的身份。相反,它是关于社会行动者的不同主体地位的一种连接原则,而同时,它又承认各种特殊义务的多元性并保留了对个体自由的尊重。”[33]简言而论,后马克思主义的公民身份观念认为,对公民身份的鉴别不是不同群体对善的不同理解,而是不同群体对自由平等的民主政治原则的认同,这种认同建构了政治共同体,公民身份在这一政治共同体中得到界定[34]

多元激进民主对于公民身份概念的继续信持,同时显示了其与马克思主义信念的一种联系和一种距离。马克思怀疑公民身份的解放潜能,他称公民身份为“政治雄狮的外衣”。在马克思看来,普遍公民身份的危险在于,它将形式上的平等赋予了公民身份,从而在这种形式平等的面具下虚假地承诺平等。为了既保留公民身份的范畴,同时又避免社会关系的非政治化,拉克劳和墨菲既开始了对左翼政治的理论和实践的考察,又重新思考了社会内部的权力坐落与定位。通过赋予社会关系以政治意义,拒绝给任何特殊的地位(position)以特殊的优先性,公民身份便不能界定为是一种置身于与国家或共同体的关系中的固定的身份[35]

拉克劳与墨菲深受葛兰西思想的影响,他们提出,现代工业社会的反资本主义西方的新社会运动需掌握“领导权”——一种非暴力的文化意识控制手段。因此,拉克劳和墨菲的座右铭是:“回到领导权斗争中去”[36]。墨菲指出,公民身份是政治主体性的核心,她将它定义为是与争取霸权的斗争相关联的政治活动,它可以发生在任何可能的场合,如发生在与国家订立的约定中,对经济的参与中,或形成身份认同的日常实践中。这样,公民身份就从一种身份变为一种活动,或者更精确地说,变为通常被认为与公民身份不相干的一种活动的一个维度。多元激进民主不仅提出了经验的和理论的论断,即认为公民身份是实践性的,必须理解为一种日常的斗争活动,而且还提出了一种规范性的主张。

多元激进民主公民身份的核心,是要努力保留公民身份观念中的平等主义驱力,以作为归属于某个政治共同体的一种手段,与此同时,又不至于使其他与权力关系有关的身份认同因素去政治化或排斥这些因素。马克思担心,通过对一种普遍的政治平等的宣称,公民身份将成为掩盖其他社会不平等形式的一种意识形态烟幕,对此,激进民主理论虽表示同情式的理解,但它坚持认为,只要保持斗争场所的开放,公民身份可以成为一种解放性的身份认同。对于公民身份的普遍化宣称和对于公民身份之内涵的特殊要求之间的平衡,可以成为民主的首要场所。正是公民身份在达成普遍性上的失败,作为在政治斗争实践中出现的对于公民身份范畴的质疑对抗,构成了公民身份的解放性潜能,使得对社会秩序的一切霸权形式进行持续的挑战成为可能。通过将公民身份重新定义为主体形成的场所,激进民主业已成为一种谈论身份认同政治的方式:身份认同政治不仅仅只是一种争取获得公民身份权益的特定斗争,而且是一场通过因时因事而变的、持续不断的斗争而拓展政治领域和公民身份意义的共同运动[37]

简言之,通过重新界定和拓展对政治的理解,公民身份被认为是一种与政治身份认同、日常活动、政治共同体相联系的实践。在多元激进民主棱镜的折射下,一系列非常广泛的实践都与围绕着政治意义而展开的持续不断的斗争密切关联着,政治不能限定在某个单一场所。公民身份被理解为是政治领域的斗争,这从理论和经验两个方面拓展了民主的可能性[38]

【注释】

[1]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585页。

[2]任平、王建明、王俊华:《差异政治——后现代政治哲学探析之一》,载《天津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3]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284页。

[4]约翰·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49页。

[5]同上书,第49—50页。

[6]Young,I.(1986).“The Ideal of Community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12(1),p.4.

[7]Young,I.M.(1986).“The Ideal of Community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12(1),p.13.

[8]Young,I.M.(1990).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96.

[9]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董之林、陈燕谷译,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第300—301页。

[10]宋建丽:《差异公民身份与正义:艾利斯·马瑞恩·扬政治哲学探微》,《妇女研究论丛》,2007年第5期。

[11]克里斯蒂安·乔帕克:《多文化公民权》,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36页。

[12]Young,I.M.(1989).“Polity and group difference:A critique of the ideal of universal citizenship”,Ethics99(2),p.274.

[13]Ibid.

[14]Young,I.M.(1990).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11.

[15]Ibid.,p.39.

[16]Ibid.

[17]Young,I.M.(1990).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45.

[18]Ibid.,p.184.

[19]Young,I.M.(1990).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187.

[20]Hobhouse,L.T.(1996).Principles of sociology.London:Routledge/Thoemmes Press,p.194.

[21]Kymlicka,W.(1995).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p.5.

[22]Ibid.,p.6.

[23]Ibid.,p.22.

[24]Ibid.,p.83.

[25]Kymlicka,W.(1995).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p.124.

[26]Ibid.,p.181.

[27]基恩·福克斯:《公民身份》,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第75页。

[28]克里斯蒂安·乔帕克:《多文化公民权》,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38页。

[29]同上书,第335页。

[30]查特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臧佩洪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页。

[31]查特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臧佩洪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6页。

[32]克莱尔·拉斯莫森、米切尔·布朗:《政治理论和地缘分布中的激进民主公民权》,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38—239页。

[33]查特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臧佩洪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90页。

[34]付文忠:《对政治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的超越——解读墨菲的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思想》,《教学与研究》,2005年第3期。

[35]克莱尔·拉斯莫森、米切尔·布朗:《政治理论和地缘分布中的激进民主公民权》,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41页。

[36]恩斯特·拉克劳、查特尔·墨菲:《领导权与社会主义的策略——走向激进民主政治》,第二版序言,尹树广、鉴传今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5页。

[37]克莱尔·拉斯莫森、米切尔·布朗:《政治理论和地缘分布中的激进民主公民权》,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51—252页。

[38]克莱尔·拉斯莫森、米切尔·布朗:《政治理论和地缘分布中的激进民主公民权》,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56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