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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的意涵

时间:2022-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表2 公民社会形态比较以哈贝马斯在前期的论述中,他将公民社会放在私领域中,扮演商品交易与社会劳动的功能。他提出将“公共领域”置诸于国家机关与公民社会之间,借由公共领域中理性论辩形成公共意见或舆论,保证了一般个体得以参与社会与国家状态之论辩与了解。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负担得起的非制度化的政治运动与政治形态是有限的,他提出三点公民社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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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公民社会的意涵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起源于希腊的城邦(Polis)以及罗马共和时期的概念。从亚里士多德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中,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有二:第一,公民社会相对于家计社会,家计社会主要功能在于满足人类必然性的经济需要。第二,公民社会的活动,在于市民满足基本需要之后,自由从事于政治事务。简言之,公民社会有经济和政治上的性质。

在1962年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结构的变迁》中提出将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区分开来。当时他提出的公民社会只具有经济的性质;不同于一般公民社会中,除了经济性质,还包含各种自愿性组织社团企图影响公共决策的程序,而具有政治的功能。但是后期哈贝马斯又重新修正了他的公民社会概念,也就是包括了自愿性组织社团和逐渐重视公民社会的地位。

表2 公民社会形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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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哈贝马斯在前期的论述中,他将公民社会放在私领域中,扮演商品交易与社会劳动的功能。在公共领域结构的变迁中,哈贝马斯对媒体持着负面的观点,同时他也不重视托克维尔的结社组织概念,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如Cohen和Arato),没有媒介得以证实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然而到了后期的论述中,哈贝马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得不强调媒体的功能以及结社组织的重要性。不过他所指的媒体应属于小媒体。

他提出将“公共领域”置诸于国家机关与公民社会之间,借由公共领域中理性论辩形成公共意见或舆论,保证了一般个体得以参与社会与国家状态之论辩与了解。公共领域的学说,即以民众在公共领域所形成舆论来合理性化国家权力的运作。

从另一角度看,也应该看到公民社会的限制。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负担得起的非制度化的政治运动与政治形态是有限的,他提出三点公民社会的限制。

(1)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只能基于一个完整的私领域,在自由政治文化的脉络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化形态下发展。

(2)理性论辩中所产生的公共意见(舆论)的影响,的确会造成不同差异;但是公众的影响力只有在经过民主制度人程序的筛检之后,进入议会讨论程序并进而正当的立法之余,才能转变成沟通力量;即使是公众的理性论辩来自自主性的公共领域,没有通过上述的机制也无法产生影响。必须对于民主化选举以及议会制度化的协议产生影响,才能成为政治的力量。

(3)不能过分期待公民社会中出现的民主运动成为一个“自我组织”(self-organizing)的社会。公民社会只能直接改变自身,最多是间接的影响政治系统,却无法取得掌控的主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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