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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主治理与公民教育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国家在少数民族公民教育中扮演了主导型的作用,推动了认同序列的重构,但并不意味忽视社会作用和力量。要发挥社会的作用,必须重视社会自主治理的功能。其次,少数民族公民教育与民族地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存在着内在关联性。

虽然国家在少数民族公民教育中扮演了主导型的作用,推动了认同序列的重构,但并不意味忽视社会作用和力量。要发挥社会的作用,必须重视社会自主治理的功能。当然,这个过程是逐渐形成的。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将民族地区纳入国家整合的进程中,国家基本让民族地区的社会按照国家安排的秩序来进行运转,依靠政治权力来建构少数民族成员对国家认同。在其作用下,民族地区的社会不仅没有形成,反而笼罩在国家权力的阴影下,更不要说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动,经济迅速发展所迸发的力量让个体日益被解放出来,少数民族地区也不例外,日益活跃的少数民族社会力量逐渐打破民族地区社会结构和组织方式,开始逐渐成为建构自主社会的主体力量,民族地区社会自主性治理格局正在形成,并成为影响民族地区国家建设的主要因素。与汉族地区不同,民族地区本来就存在可以转化为社会自主治理资源的民间权威系统。而在新的条件下,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适当而持续开展,可以为构建民族地区社会自主治理系统提供资源,让少数民族认同序列重构获得社会层面的支持,并在以下三个方面中实现有机的关联。

首先,少数民族公民教育与社会自主治理成长存在着内在关联性。与政治制度明显地依靠组织和暴力不同,社会自主治理更多地依靠市场、交易和面对面的互动。在形成与共同的文化习俗、角色、符号相对应的社会关系和联系网络基础上,稳固整个社会文化共同体,使其获得内在的精神和外在社会结构。而民族地区社会本身则是与地方性文化共同体结合在一起的,“这种地方力量可能成为超越直接共同体而范围更广的集体行动的基础;反过来说,更大的集体可能对初级地方单位施加限制,从而抑制了生产力。”[33] 而在新的条件下,民族地区所形成的社会自主治理应当超越原有少数民族封闭的社会共同体,剔除其中包含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的要素,从而形成新型的社会治理体系。在形成该治理体系过程中,将少数民族塑造为现代公民是一个重要环节和基础条件。所以,在民族地区塑造积极的现代公民,形成公民的理性思考和判断能力,让其对社会自主治理基本价值予以认可、理解和支持,既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建构社会自主治理的基础性条件,因为社会自主治理的形成不仅仅依靠制度本身,更需要现代公民对共同体的认同和积极参与。

如果没有现代公民以及公民性作为支撑,民族地区的社会自主治理的形成和发展可能更多是话语的符号和学术的表达,缺少最基本基础性条件。[34]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资本力量在民族地区的迅速扩张,在推动社会自主力量兴起的同时,也可能导致公共空间和公共精神的萎缩,甚至出现日益增长的政治冷漠,而后者则是建构社会自主治理所要避免的。所以通过在少数民族当中进行公民教育,塑造积极的现代公民,培育自主的公民文化,成为推动少数民族自主治理的重要步骤,因为“教育是达到分享社会意识的过程中一种调节作用,而以这种社会意识为基础的个人活动的适应是社会改造的唯一可靠的方法”[35]。并且进一步从理想状态上来看,“最佳公民身份教育无论如何都必须以促进个体性格和潜能的发展作为目标。”[36] 这样,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推行,就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提供了可持续的保证。具体来讲,在国家推动公民教育实现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重构过程中,形成少数民族成员的协作、正义、宽容、信任的基本公民品质,使其对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的价值寓意和情感投入逐渐清晰,从而缓和不同认同之间可能存在的紧张关系。只有这样,在容纳不同族群的公民身份基本框架下,以公共利益为最主要内容的组织网络才能建立,才能真正实现良好的民族社会自主治理机制,与之相联系的文明性程度在该地区才得以实现。

面对民族地区存在多种认同体系以及不同社会力量的分化组合,民族地区自主治理机制能够,并且应该通过体现公民文明性的共享符号、共有文化和共同教育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整合,能使少数民族成员认识到只有在对国家认同和尊重的基础上,才能保证不同少数民族认同的合理排列,进而赋予社会自主治理体系以合法性。反过来讲,如果民族地区一旦形成了良好的社会自主治理机制,又可以促进公民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因为此时“提高和教育自我就成为一项社会责任,而不仅是个人责任,因为一个社会的健康取决于文明程度。履行这一责任的共同体已经开始意识到,自己的文化是一个有机整体,自己的文明是一项民族遗产[37]。也就说,公民教育让少数民族成员形成和具有共同体成员资格感,调和不同认同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为其提供内在文化支撑,并与社会自主治理体系相互促进,相互增强。而产生的直接效果,就是在体现国家意志的同时,又尊重民族地区社会成长和发育的内在规律,从而促进民族地区多种认同体系之间有序排列。

其次,少数民族公民教育与民族地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存在着内在关联性。民族地区社会自主治理兴起过程中,很重要的表现即民族地区的各种民间组织兴起,其中最典型表现为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如在民政部首次表彰的民间组织中,西南民族地区就有不少被列入表彰范围,例如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老凹坝乡畜牧专业经济协会、贵州省黔东南州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个体劳动者协会、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蔬菜协会等。与此同时,该地区也有一些草根基础上形成的民间组织,如四川绿色江河环境保护促进会、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研究会、贵州高地发展研究所等等,他们在促进该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仅如此,在民族地区本土性民间组织兴起的同时,随着西南地区对外开放日渐活跃,以及国际社会对民族地区的特别关注,一些具有国际背景的NGO也纷纷进入该地区,典型的如国际小母牛组织、香港乐施会、凉山彝族妇女儿童发展中心等国际性组织,它们主要集中在教育扶贫、环境保护、疾病防治、经济脱贫等社会公益领域,并派遣人员长期驻扎该地区从事这些公益活动。(参见图表7-2与图表7-3)

图表7-2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研究会

资料来源: http://www.cbik.ac.cn/Get/nengli/083726397.html

图表7-3 四川凉山彝族妇女儿童发展中心开展主要活动

资料来源: http://www.lsyzdcwc.ngo.cn/

这些不同类型的民间组织进入民族地区从事公益活动时,由于其本身带动作用,能够逐步帮助少数民族成员树立起现代公民意识,创造其互动过程中以公共利益和公共交往活动为中心的公共空间,这种“公共空间不仅是人们行使原来就有的各种公民权利的场所,而且还是人们想象各种可能的公民权利的场所,以及建立各种认同关系的场所”[38]。而少数民族成员在参与由志愿者和专业人员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可以形成公益性和公共性为基础的价值共识,为他们培养公民美德,塑造公民认同提供基础。如果这些活动能够得以持续,就可以帮助少数民族建立起以现代公民意识为基础的社会组织网络,保证民族地区社会自主治理机制中自主性和公共性的实现。

即使,民间组织兴起可以给少数民族公民身份成长提供外部条件,但还需要国家进行推动,因为民间组织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必然有失灵之处,加上民族地区民间组织发展得也不完善,这种不完善既有价值层面的,也有行动层面的,这就决定了该地区的民间组织很难单独承担起培育现代公民文化、构建社会自主治机制的重任。所以,国家在面对民族地区民间组织兴起时,就需要对此积极进行引导,而推行以“四个认同”为基础的公民教育则是必要的内容。实际上,这个过程既是国家领导社会能力的提高和改进的过程,也是充分挖掘公民教育制度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对公民教育来讲,通过教育的方式可以使民间组织及其成员潜移默化地“认同某种身份,便决定了以某种特定的方式看待世界,因此必须承担一定的承诺、忠贞、责任和义务”[39],自己自主而合理调节不同身份和认同。具体在进行公民教育实践中,可以为民间组织中少数民族成员提供良好教化和训练环境,他们在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中,实现对自己族群身份的校正,增强对国家的感知和认同。同时,公民教育的过程本质上也是公共性和公益性增强的过程,因为现代公民教育的实践价值就是建立在公共性基础之上。通过对参与民间组织少数民族成员进行公民教育,可以强化民间组织的公益性,弥补民间组织体系的内在缺陷,使其回归到作为公益性组织体系的本真。而民间组织的组织和活动能力的提高,反过来会带动少数民族成员的公民行动能力[40] 提升,使其真正成为自主性的现代公民,这样民间组织才能在自主治理体系中扮演适当而重要的角色。所以,无论是从民族地区民间组织体系本身来讲,还是少数民族成员而言,在现代化的背景下,通过公民教育的有效连接,可以确立起国家和民族地区民间组织的合理结构关系,从而充分体现少数民族成员在民间组织中作为公民的作用,真正提高民族地区社会自主治理体系的能力,形成国家和社会的良好合作关系。

最后,少数民族公民教育与民族地区民间权威系统的现代化改造存在着内在关联性。民族地区民间权威系统向社会自主治理体系的转化,需要公民教育的有效植入。人类天生必须依赖于社会,而只有通过社会才能充分发展社会成员的禀赋,从西南少数民族的形成和发展来看,民间权威系统已经为少数民族成员提供了以宗教、地域、族群等认同为名义的庇护性和稳定性,让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的形成具有了内在基础,“其主要途径即是以一种共同体的形式采取行动。那些具有相似观点和背景的人们,可以借此结合在一起,并从这些群体的稳定性中获得安全的保障和体验。”[41]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少数民族民间权威系统。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内部,这些组织体系大多有浓厚的社会自主治理的传统,并且这些治理机制一般都依附着少数民族的身份等级体系,强调保护本民族的整体利益,扮演着调整冲突、解决矛盾的功能,如大小凉山地区的彝族德古制度、苗族的苗老制度、瑶族的石牌制度、景颇族的山官制度、迪庆藏族的属卡制度等等。在这些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社会组织中,基本上都属于以少数民族民间权威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社会控制体系和纠纷解决机制,由于这种权威形成过程与少数民族历史发展和民族习性结合在一起,具有了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其权威性治理方式往往在民族地区成为“有效的影响力形式,它不仅比赤裸裸的强制可靠和持久,而且还能使统治者用最低限度的政治资源进行治理”[42]。所以,在旧的传统社会体系中,每个少数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的习惯法有天然的认同感,民间权威的充分发挥作用成为当时民族地区封闭社会状态下治理的主要内容,形成具有民族地区特点的自主性权威性社会治理方式[43]。而从改革开放以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包括正式司法制度等国家正式治理机制供给不足以及成本过高等多种原因,使得一些新的民族地区民间权威系统组织开始逐渐恢复,并呈现出日渐活跃的状态,成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参见图表7-4)。在此过程中,与宗教、习俗、族群等认同相关的各种文化网络[44] 并存于少数民族民间权威组织体系当中,各种政治文化的网络因素交织在一起,成为民族地方社会成长过程中获取权威和其他利益的重要源泉,变成现代化背景下民族区域治理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图表 7-4 四川凉山彝族对不同法律类型的选择

资料来源:周勇等主编:《民族、自治与发展: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一定程度上讲,一旦少数民族民间权威系统作为社会主导的治理体系,就可能对国家政治秩序在权力层面构成挑战,面对这种局面,国家不应该是消极的和无所作为,应该积极进行回应,即通过有效的措施和途径来实现对少数民族民间权威系统整合,将公民教育的要素植入少数民族民间权威系统,来推动民间权威系统向现代社会自主治理体系的转化。因为公民教育本身包含着现代化的要素,可以对民族民间权威系统的组成主体起着社会化的作用,改变少数民族认同序列紧张过程中的组织基础,实现从传统要素向现代要素的有效转化。具体来说,对于民间权威系统来讲,公民教育则要重点培养其现代法治和规则意识,因为原有的民间权威系统虽然存在着较完整的科层体系,但基本上还是游离于国家正式系统之外,而更多依靠族群、血缘、宗教的传统型治理要素来发挥作用,相对而言,其中所蕴含的现代国家治理理念和价值比较缺失。因此,就有必要通过大众媒介、学校等各种渠道将国家的价值和理念转化为民间权威系统内的个体规范知识,只有在规范层面上提供了指导少数民族成员交往的标准,并与其具体行动进行相互连接,这样才可能对民间权威系统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就是说,通过在民族地区推行公民教育,在民间权威系统内植入现代规范意识,激发少数民族成员对于现代公民理念的兴趣和动机,培养其持久的现代公民能力,自觉地将社会化中形成的对现代国家和中华民族的认识内化于自己的观念结构和行动结构中,增强其对现代国家治理中规则意识理解和认知。在此基础上,在民族地区实现对包括公平、正义等公共知识的充分交流和互动,因为“社会公有知识使互动在时间上具有相对的可预测性,也造就了稳定社会秩序的自均衡趋势”[45]。促使民间权威系统实现向现代化的转化,使民间组织体系形成善治和良序的习惯,真正成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建立在转型基础上的少数民族民间权威组织,可以与国家治理体系形成良好的互动,在分别厘清各自的边界的基础上,通过合作治理的方式来挖掘民间权威系统的潜力,实现不同民族成员共同的权力共享和公有资源增值的最大化,共同提升少数民族成员对于国家的认同。这种有序的治理秩序,不仅能够获得不同少数民族成员认同序列的和谐秩序,而且可以提升民族地区合法公共秩序的能力。只有这样,现代国家才可以有效整合在该体系内的族群成员偏好,协调各自的行动,培养对现代国家的共同目标,形成对中华文明和中华民族的认同,从而认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于是,国家既尊重了社会自主治理和地方性知识成长的内在规律,又可以把提升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水平与现代化结合,从而推动“四个认同”目标在民族地区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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