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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素质教育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人格来说,素质则是指人格的根本性状况、特征、趋势和潜能。监狱的素质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健康的发展。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确立的基本目标是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我认为,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应当由以下六个基本部分构成:(一)道德教育。总之,在公民素质教育的一切内容中都应当渗透世界观改造,帮助罪犯确立10种基本人类价值。
公民素质教育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一)公民素质教育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应当怎样确定监狱的教育模式呢?我认为,可以把公民素质教育确定为监狱的教育模式。1985年,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知识分子的数量和质量。”(76)8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我国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素质教育成为方兴未艾的强劲思潮。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院作出《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这一决定是面向学校教育和全体学生的,其根本宗旨在于提高国民素质。这一决定的原则和精神对于监狱教育来说,也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我们应当把罪犯改造也纳入提高国民素质这一总体目标之中。《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因此,我们应当对罪犯进行公民素质教育。所谓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是指以提高罪犯诸方面素质,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基本为目标的教育模式。

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同学校的素质教育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直接对学生的德、智、体、美等诸多方面的培养和造就,而前者则必须以对罪犯的人格缺陷的改变和矫正为前提。因此,对罪犯的素质教育的任务是更为艰巨的。但“破”和“立”是统一的。毛泽东说过,破字当头,立也在其中了。人格改造本身是“改”与“造”的统一,既是对罪犯人格缺陷的改变和矫正,同时也是对其新的人格要素的造就和培养。素质教育是人格改造的基本手段。在现代心理学中,“素质”指人的先天解剖生理特点。但是,通常我们所说的“素质”,并不仅仅是指人的先天性的特点。“素质可以理解为事物的根本性状况、特征、趋势、潜能。”(77)例如,人的道德素质是指一个人身上所体现的道德的状况、特征、趋势和道德发展的潜能;人的科学文化素质是指个人身上所体现的科学文化上的状况、特征、趋势和掌握并运用科学文化的潜能。对于人格来说,素质则是指人格的根本性状况、特征、趋势和潜能。素质教育之所以是人格改造的基本手段,是因为它改变和提高着罪犯的根本性状况、特征和趋势,开发着人格的潜能。监狱的素质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健康的发展。

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确立的基本目标是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一基本目标并不意味着公民素质教育只包括与自食其力相关的职业技术教育和与守法相关的法律教育,而应当构建比较完整的教育体系。原因在于两个方面:其一,“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所应当具备的素质应当是多方面。以“守法”为例,一个道德素质低下的人,即使他熟悉法律,甚至他是执法者,也可能犯罪;(78)一个心理素质低下的人,即使他能自食其力,有法律常识,也可能犯罪。总之,“守法”这一行为所需要的个体素质并不仅仅限于法律素质,因为个体违法犯罪的个体在素质上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二,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作为人格改造的主导手段,并不仅仅是改变和矫正罪犯的人格缺陷,而且应当从提高国民素质的高度,使罪犯的人格得到健康的发展。特别是对于青少年罪犯,更应当对他们进行内容比较完整的素质教育。

我认为,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应当由以下六个基本部分构成:

(一)道德教育。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罪犯的道德素质,使罪犯学会如何求善、如何做人。

(二)法律教育。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罪犯的法律素质,使罪犯学会如何守法,如何运用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如何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科学文化教育。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罪犯的科学文化素质,使罪犯学会如何学习知识,如何发展自我。

(四)心理健康教育。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罪犯的心理素质,使罪犯学会如何生活,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如何保持心理健康。

(五)审美教育。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罪犯的审美素质,使罪犯学会如何求美,如何审美,如何创造美。

(六)职业技术教育。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罪犯作为劳动者的职业技术素质,学会如何劳动,如何自食其力。

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公民的素质教育是由六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它们是彼此依赖、相互联系的。例如,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是不可分割的,科学文化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也是互相联系的。

第二,公民素质教育必须注重对罪犯的世界观改造。我们在第七章中所选择的10种基本人类价值应当成为公民素质教育的核心价值观。这些核心价值观应当渗透在公民素质教育的各个部分之中。例如,“责任心”这一核心价值观可以渗透在道德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之中;“生命”这一核心价值观可以渗透在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科学文化教育之中。这10种基本人类价值都可以从多种角度去认识、去理解、去把握。例如,对“快乐”这一基本人类价值,既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去界定,也可以从心理健康的角度去认识,还可以从审美的角度去理解;又如,“自由”这一基本人类价值,既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去认识,也可以从科学文化的角度去阐释。总之,在公民素质教育的一切内容中都应当渗透世界观改造,帮助罪犯确立10种基本人类价值。

第三,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有一个核心,那就是道德教育。提高道德素质,对于各种类型的罪犯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主题。只是由于各类罪犯的道德人格缺陷各不相同,道德教育的内容也应当各有所侧重。对有的罪犯应侧重于社会公德教育(如盗窃犯),对有的罪犯应侧重于职业道德教育(如贪污受贿犯),对有的罪犯就侧重于性道德教育(如性罪犯),对有的罪犯应侧重于婚姻道德或家庭道德教育(如家庭暴力犯),等等。就现阶段犯罪现象分析,大多数犯罪之所以发生与罪犯的道德素质低下密切相关。转型时期的道德失范和社会风气不下(特别是政府官员腐败现象的蔓延),导致了犯罪率的上升。人格改造首先是对罪犯道德人格的改造,要把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首先应当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

第四,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是以科学文化教育为基础的。人格改造是以知识为本体的,对罪犯的公民素质教育更是以知识为本体的。广义地看,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审美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都可归属于“科学文化教育”,因为它们是以道德知识、法律知识、心理健康知识、美学知识、职业技术知识为本体的,这些知识都是科学文化。知识并不等于素质,但“知识是形成素质的基础,素质则为知识引导方向”,“当今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生产、学习、创新将成为人类最重要的活动,特别是知识的创新,更有特殊的重要性。”(79)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文化素质将成为个体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在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中,科学文化教育是其他一切教育的基础。对于科学文化知识贫乏的罪犯,任何一种素质教育都是难以奏效的。

第五,在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中,审美教育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从表面上看,犯罪之发生与罪犯的审美素质并无直接关系。(80)但是,提高罪犯的审美素质是公民素质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对于客观世界来说,人类是遵循美的规律来创造它的,例如环境的整洁、卫生、安宁和绿化所体现的是一种美,对于具有较高审美素质的公民,会自觉维护这种美,而审美素质低下的人往往因无视这种美而破坏它。对于主观世界来说,具有审美意识的个体也是遵循美的规律来提升自我的人格的,人们追求美的容貌和服饰,并进一步追求美的气质、风度和心灵,可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一个真正爱美的人是不大可能犯罪的,因为犯罪令自我丑恶。审美教育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美育不仅能陶冶情操、提高素养,而且有助于开发智力,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来说,审美教育的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特别对于青少年罪犯,审美教育更为必要。

第六,在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中,心理健康教育具有普遍的意义。我们并不能把心理健康教育的对象局限于具有心理异常(如焦虑症、性心理异常、忧郁症等等)的罪犯。其实,对于大多数罪犯来说,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如何提高心理健康水平、提高心理素质的问题。例如,难以适应社会、难以与他人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缺乏调节和控制情感和情绪的能力、难以承受挫折、难以调节内心冲突、难以在工作和劳动中获得愉快的体验和满足之感、缺乏生活目标等等,在罪犯群体中是常见的现象。诸如此类现象的产生都同罪犯的心理素质低下有关。不少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其原因并不在于罪犯不懂法律,而在于其心理素质的低下。因此,心理素质是教育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在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中,法律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是其中基本的两个部分。法律教育直接指向罪犯应达到的“守法”这一基本目标,职业技术教育则直接指向罪犯应达到的“自食其力”这一基本目标。就目前在监狱服刑罪犯的总体状况分析,文化程度低下、法律意识淡漠、缺乏职业技术的罪犯仍占很大的比重。因此,对他们进行法律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是最基本、最直接的公民素质教育。

第八,监狱的公民素质教育应以罪犯分类为基础。罪犯分类可以分成“收容分类”和“处遇分类”两个层次。我们在前面把罪犯分成四大类,目的在于解决收容分类。这一分类对于公民素质教育的意义在于确定教育的重点所在。公民素质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具有不良人格的罪犯和具有严重不良人格的罪犯。公民素质教育也是改造处遇,它也应当根据罪犯的不同需要进行分类。因为人格状况(主要是道德人格)相近的罪犯,其人格缺陷也并不相同,造成人格缺陷的素质低下的状况也并不相同。有的人主要因为道德素质低下而造成人格缺陷,有的人主要因为法律素质低下而造成人格缺陷,有的人主要因为科学文化素质低下而造成人格缺陷,等等。尽管造成人格缺陷的素质低下状况并不局限于某一方面,可以肯定的是,罪犯之间的素质低下的情况并不相同,有的罪犯首先应当学会做人,有的罪犯首先应当学会守法,有的罪犯首先应当学会如何生活,有的罪犯首先应当学会如何学习科学文化,等等。所以,应当根据罪犯提高素质的不同需要去设计和组合公民素质教育,这是改造处遇分类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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