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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与社会转型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公民社会在宏观法律制度环境的改善促进过程中得到了成长。全球化进程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国际环境。中国在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并形成自己的民间组织。网络虚拟空间由此成为公民社会精神与公民身份意识萌芽的沃土,为中国公民社会转型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和开阔的精神空间。可以说,这种“官民二重性”典型地反映了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
公民社会与社会转型_中国民情报告

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历程是与30多年的改革开放密不可分的,总体上来看,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回顾。

中国公民社会在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推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中萌芽。改革开放以来,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使得社会需求展现了多元特征,也使得公民形成了多元的、个性化的独立思想意识。公民独立意识的增强又使其有可能自由地组成和参与各种社会组织,有利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赖以产生的前提。事实上,公民社会所要求的个人自由、平等观念、自主意识等精神价值,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得到萌发和壮大。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巨大能量打破了基于地缘和血缘所形成的陈旧的社会关系,唤醒了人们的利益意识,催生了契约观念。

中国公民社会在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过程中得到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热情高涨,民主权利得到保证,为公民社会的成长提供了政治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治领域的改革也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尽管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但仍是公民社会在中国发展的重要条件。在一个正处于快速经济化和社会转型、复杂性不断增加的社会中,国家需要越来越多的自愿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公民。

中国公民社会在宏观法律制度环境的改善促进过程中得到了成长。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相关立法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法律保障。如《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间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同时中央政府还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四个法规,确立了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基本制度框架,使得公民社会在中国的成长得到了制度化和法制化的保障。

中国公民社会在融入全球化、网络化的进程中加速发展。全球化进程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国际环境。中国在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并形成自己的民间组织。网络化方式把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和生长置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中,通过对权力与权威的消解和个体权利的伸张,不仅摆脱了传统社会关系状态与观念舆论的束缚,而且激发与强化了社会成员的主题意识、权利意识等。网络虚拟空间由此成为公民社会精神与公民身份意识萌芽的沃土,为中国公民社会转型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和开阔的精神空间。

公民社会的发展特点与发展困境

中国公民社会有其发展的独特性,而这种独特性也反映了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性”特征,即与西方成熟的公民社会相比,中国公民社会正处于兴起和成长过程中,还远远没有达到西方的那种成熟阶段,与成熟阶段的公民社会相比,中国公民社会具有许多过渡性的特征。

一是中国公民社会主要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发展起来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所以其成长特征是政府推动型,这也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与西方国家的不同之处。中国公民社会是在政府主动扶持、让渡部分资源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产生和成长起来的。它与政府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密切相关,是政府改革及职能社会化的产物。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推动型模式,不仅存在于公民社会的构建过程中,还表现在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种发展模式要求中国在公民社会的建设方面,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做到在一些非重要领域适当放权,为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提供空间。

二是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阶段特征表现出“大而弱”和不规范的特性。中国的公民社会组织和西方相比,数量庞大,规模巨大,但组织能力、自治能力和行动能力非常弱。即以政府为中心的公民社会组织,为政府部门拾遗补阙能力强,自主性及与政府分权能力弱,而且组织制度和民主治理机制也不完善,在营利与非营利、政府与非政府的性质边界上模糊性很大。中国公民社会组织能力、自制能力和行政能力弱的特点也是由上级政府推动型影响的,作为一个强政府的国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民间组织的能力明显低弱,这样的特点使得公民社会并不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政府的部分责任,反而使得政府的职责加重,如此恶性循环加剧中国公民社会的“大而弱”的特点。

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性特征

资料来源:郑全红、刘贞晔: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及其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4期

中国公民社会政府主导性的运作方式

资料来源:郑全红、刘贞晔: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及其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4期

截至2012年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规模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

专栏

汶川大地震带给我们的启示

在中国公民社会尚待成熟的条件下,政府应授权社会组织,让它们承担对志愿者的培训和引导,让志愿者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到抗灾行动中。从某种意义上说,非营利组织的成熟发展状况体现了社会的整体成熟发展状况。非营利组织要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一方面要靠组织自身不断地规范内部管理,明确制度纪律,强化道德操守;另一方面要加快中国社会整体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尤其是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显得更加迫切。通过法制建设来规范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明确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地位,充分发挥其在公共管理领域的积极作用,走制度化发展之路,是防止非营利组织异化的可靠保证。政府要把推行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与发展非营利组织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从政策和经济上给予积极支持和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又要放开手脚,维护其相对独立性,使它获得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从而做到相互协调,彼此联动,合力推动社会有序发展。

资料来源:《领导之友》2008年第5期

三是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在最初的发展阶段,国家管理制度规定,任何民间组织的登记注册都必须挂靠到一个正式的党政机关作为其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现在,这一状况已经有所改善。2011年7月,时任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广东省委十届九次全会中,首次提出要放宽民间组织登记注册门槛。但公民社会组织的领导职位依然带有强烈的官方色彩,公民社会组织对政府财政拨款也有严重的依赖性。可以说,这种“官民二重性”典型地反映了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性”特征,反映了中国公民社会的非自发性。在中国,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官方经济而不是私人经济还控制和垄断着许多重要经济领域和行业,这使得民间组织带有“早产性”“不成熟性”和“不规范性”。

四是由重大事件引领和推动。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民间组织的大量存在和快速发展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前提。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存在,是公民社会形成的标志。很多学者认为2008年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元年,那么2008年中国留给公众印象最深的是什么?除了盛大的奥运会外,恐怕就剩下四个字:多灾多难。冰灾、矿难、火车脱轨以及那场举世瞩目的大地震。灾难唤醒了更多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中国志愿者大量出现,汶川大地震中几十万志愿者和许多民间组织在抗震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的义举不仅仅是出于爱心,更代表着现代社会的转型与成熟。北京奥运会上志愿者的优异表现,也为中国社会事业进一步转型升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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