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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监督保证遵循结社自由原则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制的原有目标,是保证成员国实施已经批准的公约,以有效保护成员国内劳工的权益。尽管如此,面对多边贸易自由化,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权益保护的监督方面也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多边贸易自由化对劳工权益的负面影响是无法否认的,国际竞争有促使把劳工标准降到最低点的趋势。

三、特别监督——保证遵循结社自由原则

结社自由是《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和《费城宣言》所确立的国际劳工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在国际劳工大会上的通过,进一步巩固了该原则的地位,并且也使该原则在法律上具有了可操作性。

特别监督程序是针对结社自由公约的实施而设立和制定的,其特殊之处在于任何成员国不论是否已经批准第87号公约,都可成为被指控的对象。(31)对此,国际劳工组织的解释是,仅仅基于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这一事实(成员国已接受了确立结社自由原则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这条原则就应该被遵循。(32)第98号公约作为对第87号公约所规定之权利的补充和延伸,也就自动地被纳入到这一特别的监督程序当中。

非常明显地,这一特别监督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原则上,尽管案件未经有关国家政府同意不得提交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委员会,但是,如果该有关国家政府已经批准相关结社自由公约,该委员会就有了对案件的“管辖权”。然而,在相关委员会对所指控的事项进行调查时,由于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还需要当事国的同意与合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滞调查的进展和效果。根据国际法,一般的观点是:无论关于结社自由的公约规定得多么详细,但国家如果没有批准相关公约,就不能强加给该国家,不过,国际劳工组织有权通过调查和调解促进自由结社原则的实施。(33)再者,该委员会所接受的控诉必须是政府所提出的或者是全国性的或国际性的雇主组织或劳工组织所提出的,但这并不取代全面监督,也不取代一般监督,而是对这些监督必要的和强制性的补充。

国际劳工组织监督机制的原有目标,是保证成员国实施已经批准的公约,以有效保护成员国内劳工的权益。但从上述内容看,这一原有目标已经有所改变:随着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标准效力的不断追求,其监督机制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并逐渐延伸到成员国促进实施未批准的劳工标准方面,甚至触及国家要承担公约规定的非正式义务的范围。

尽管如此,面对多边贸易自由化,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权益保护的监督方面也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多边贸易自由化对劳工权益的负面影响是无法否认的,国际竞争有促使把劳工标准降到最低点的趋势。因此,国际劳工组织极力推动国际核心劳工标准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影响和作用,并通过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的宣言与WTO正式建立了“官方联系”,(34)进而也有可能尝试把本组织保护劳工权益监督机制的触角延伸到多边贸易体制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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