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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及其现实启示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研究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问题,必须首先追溯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这是解决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理论依据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前提。目前,我国正在构建和谐、有效的公民政治参与体制,系统地分析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对协调和指导我国人民政治参与与实践活动具有重要启示。

我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研究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问题,必须首先追溯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这是解决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理论依据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前提。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的基本内容

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其经典著作中并没有专门论述社会主义条件下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问题,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过程中,从一般意义上系统论述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缘由、政治参与的条件、政治参与的内容和政治参与的引导措施等诸多问题,并且就未来社会如何建立起人们自主参与的政治制度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提出了许多重要理论观点。

1.政治参与是国家发展低级阶段的产物

政治参与现象的起源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重要内容之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参与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在国家出现以后,人们基于财产状况划分为不同等级,出现了政治权利的不平等,由此才产生了因财产状况不同而拥有不同政治参与权利的问题,但是,这种以财产状况来排列政治权利的做法,并不能解释政治参与现象的起源问题,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强调说:“对财产差别的这种政治上的承认,绝不是本质的东西。相反地,它标志着国家发展的低级阶段。”[11]这就是说,政治参与现象只与国家发展低级阶段相联系,而与财产的多或少没有必然关系。例如,在原始社会里,人们拥有的财产很少,但不存在国家,也就没有所谓的政治参与现象;而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尽管财产极大丰富,但国家已经消亡,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参与现象也随之消失;而在国家的高级发展阶段,法律制度和民主制度比较完备,人们即使有了财产上的优势,也不可能藉此获得政治上的特权。

2.政治参与的内容是国家政权及其管理

“为什么”参与和参与“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的核心。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权问题是社会革命的首要问题,无产阶级要想取得政权,必须通过选举、议会斗争等政治参与的途径亲自管理国家,并在资产阶级政权内部宣布自己的原则。例如,恩格斯在《致国际工人协会西班牙联合会委员会》的信中就说过:“普选权赋予我们一种卓越的行动手段。在德国,组织成坚强政党的工人,派出六个代表参加所谓的国民代表会;我们的朋友倍倍尔和李卜克内西居然能在那里反对侵略战争,这比起我们多年来通过报刊和集会所进行的宣传,起了有力得多、有利于过激宣传的作用。现在,在法国也刚刚选出了工人的代表,他们将在狭隘国民议会中大声宣布我们的原则。”[12]列宁苏维埃政权建立之前更加明确地提出:“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方式、任务和内容。”[13]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参与内容的论述可以看出,无产阶级的政治参与目的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无产阶级未掌握政权之前,政治参与就是通过选举、议会斗争等途径宣布自己的政治原则和主张,藉此获得国家政权;第二个层次是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政治参与就是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方式、任务和内容。

3.政治参与权利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政治权利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一个社会发展目标,但是,在存在着私有制和民主制度不发达的情况下,人们的政治参与权利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多关注的一个事实。首先,政治参与权利与人们的财产状况相联系。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得非常明白:“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阶级的组织。在按照财产状况划分阶级的雅典和罗马,就已经是这样。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在那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现代代议制的国家的选举资格,也是这样。”[14]这也就是说,在社会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人们的财产数量是决定其政治参与权利的重要因素,因此,在这个社会历史阶段,人们的政治参与权利会因为财产数量不等而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其次,政治参与权利受到个人职业影响。时代不同,一个人的身份和地位不同,政治参与的权利和参与程度也不同。

4.教育是提高人们政治参与能力的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教育是获得正确政治参与认知能力的基础,良好的社会教育不仅有助于激发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意识,而且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治参与能力,特别是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统一政治信仰和政治价值观念方面,教育更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总是用不正确的理论知识“教育”被压迫阶级的民众,因此,资产阶级教育“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不过是把人训练成机器罢了”[15]。相应地,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必须充分利用“教育”这一手段,用正确的理论教育人民群众,启发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水平。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批判资产阶级对共产党人的指责时就曾指出:“而你们的教育不也是社会决定的吗?不也是由你们借以进行教育的那种社会关系决定的吗?不也是由社会通过学校等进行直接的或间接的干涉决定的吗?共产党人并没有发明社会对教育的影响;他们仅仅是要改变这种影响的性质,要使教育摆脱统治阶级的影响。”[16]这说明,在无产阶级国家里,教育也是调控政治参与的重要手段,无产阶级政党必须用教育手段提高人们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以便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的现实启示

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地阐述了政治参与现象的起源、政治参与目的、政治参与内容和政治参与的影响因素等一系列问题,并在党领导中国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实践中得以继续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指导我国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理论成果。目前,我国正在构建和谐、有效的公民政治参与体制,系统地分析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对协调和指导我国人民政治参与与实践活动具有重要启示。

1.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实现政治参与权利的基本保障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人民群众广泛性政治参与的前提,在只有专制没有民主或民主只为少数人享有的情况下,广大人民群众是不可能真正参与政治的。正因为如此,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党领导人民群众自觉地选择了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并遵循民主发展形式和途径多样性的原理,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发展模式,为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提供政治保障,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的一个基本点,也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实现政治参与权利的一个重要经验。目前,党正在领导全国人民有序扩大政治参与,要有效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体制和制度,必须进一步研究和探索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及毛泽东、邓小平等无产阶级革命领袖关于公民政治参与的相关理论,并以此为指导,不断深化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体制和制度建设,这对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大有裨益的。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转型还未最终完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也没有达到充分发达的程度,传统意识和封建思想依旧根深蒂固,再加上现实中的政治参与条件也不完全完备,由此导致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要达到有序化、制度化的发展程度,今后要走的路还很长。在现阶段,只有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精神文明等各方面建设,才能逐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自由、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

2.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党的重要执政目标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中国化及其创新运用的发展进程看,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实现人民群众在政治上当家作主的权利,把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作为一项重要的执政目标。从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管理自己的事情,到党的十六大重申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要求,再到党的十七大将“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党不断强化公民政治参与的地位和重要性,把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纳入到党的执政目标体系中,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同样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经验和启示。一是要不断加强政治参与的主体建设。人民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参与的主体,要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必须首先加强政治参与的主体建设,特别是要提高全体人民的民主意识。这是因为,人民是否具有民主意识,不仅决定着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而且决定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启蒙”教育,启发全体人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觉悟和能力。二是要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形式和渠道。政治参与形式与政治参与渠道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政治参与形式是公民政治参与思想和行为的外在表现,具体体现为公民投票与选举、参加政党或社团组织、发表政治评论、与政治领导人接触等行为方式;政治参与渠道则是政治参与行为得以实现的物质依托和现实依据。对于党和政府来说,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合理协调政治参与形式与参与渠道的关系,使每一种政治参与形式都有相应的参与渠道,以此提高党和政府的决策效率及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效能。

3.我国各社会阶层政治参与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公民政治参与的实现程度达到了新的水平。首先,我国的政治参与主体更加广泛。从人类社会历史看,政治参与最初是少数人的事情;到资本主义社会实行普选制以后,虽然在形式上多数人成为政治参与的主体,但实质上还要受到少数人统治和制约。我国实行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极少数人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外,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显然,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主体是社会大多数成员,具有广泛性。其次,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更加丰富。这表现在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一是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公民拥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6项自由;三是公民拥有监督权,可以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再次,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渠道更加多样、顺畅。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仅恢复和发展了遭到“文革”破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信访和举报制度等,而且为了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新要求,开辟了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舆论参与和监督制度、政府决策听证制度、民意测验制度等新的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被西方一些人称之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后“第四权力”的舆论参与形式,逐渐为广大普通民众接受,并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认可。

【注释】

[1][俄]列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页。

[2][俄]列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2页。

[3]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4—286页。

[4][美]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邱泽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165页。

[5][美]塞缪尔·P·亨廷顿、琼·M·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3—14页。

[6][美]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郑世平、公婷、陈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页。

[7][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译者前言,第3页。

[8]史卫民:《“政策主导型”的渐进式改革——中国政治发展的因素分析》,内部课题报告,第52—55页。

[9]李铁映:《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前沿报告》(2001年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1页。

[10][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王沪宁、陈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38页。

[1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页。

[1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9页。

[13][俄]列宁:《列宁文稿》,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407页。

[14][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4页。

[15][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

[16][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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