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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的内涵及中国古代的诚信思想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的基本内涵也是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实不欺。(一)中国古代的诚信思想早在《易传·系辞上》就有“人之所助者,信也”的记载。在中国古代思想中,诚信具有十分丰富的含义。诚信是人的修身之本,是事业成功的保证。(二)西方伦理学中的诚信思想西方的诚信思想也有悠久的历史。诚信原则从古罗马法开始在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被认为是一种“帝王规则”。

一、诚信的内涵

什么是“诚”?“诚”是儒家为人之道的中心思想,我们立身处世,当以诚信为本。南宋理学家朱熹认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肯定“诚”是一种真实不欺的美德,要求人们修德做事,必须效法天道,做到真实可信,说真话,做实事,反对欺诈、虚伪。

什么是“信”?《说文解字》认为“人言为信”,北宋教育家程颐认为“以实之谓信”。可见,“信”不仅要求人们说话诚实可靠,切忌说大话、空话、假话,而且要求做事也要诚实可靠。“信”的基本内涵也是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实不欺。

“诚”主要是从天道而言,“信”主要是从人道而言。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本是自然固有之,效法天道、追求诚信,这是做人的道理、规律。两者在哲学上虽有区别,但从道德角度看,“诚”与“信”则是同义等值的概念,故许慎在《说文解字》中云:“诚,信也。”“信,诚也。”基本含义都是诚实无欺,信守诺言,言行相符,表里如一,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诚信”在政治经济文化、伦理诸领域都有应用。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人们对诚信的具体要求不完全一致,以至于诚信的含义总是随着时代、随着社会需要不断变化、演绎。

(一)中国古代的诚信思想

早在《易传·系辞上》就有“人之所助者,信也”的记载。《易传·乾·文言》也说:“君子进德修业,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诗经·卫风·氓》中提到了“信誓旦旦”,《诗经·郑风·扬之水》提出了“无信人之言,人实不信”。孔子的学生曾参是我国著名的思想家,有一次,他的妻子去集市,年幼的儿子也吵着要去。曾参的妻子便对儿子说,只要你在家好好玩,待会就把家里的猪杀了煮肉给你吃。这话本是哄儿子说着玩的,不料,曾参为示诚信,却真的把猪杀了。可见,早在2000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就认识到了什么是诚信、言行一致。古语“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一言九鼎”等等,说的都是有关诚信、言行一致的道理。在中国古代思想中,诚信具有十分丰富的含义。

中国古代哲人强调“戒欺”,也就是不自欺亦不欺人,要求言行一致。《礼记·大学》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其意谓真诚实意就是不自欺。宋代哲学家陆九渊也说:“慎独即不自欺。”即使在闲居独处时,自己的行为仍能谨慎不苟且,不会自欺。可见,戒欺是诚信的重要准则之一。儒家圣贤认为,一个人只有达到内诚于己,才能开诚布公,勇敢面对自己的优缺点,才有可能完善自己。反之,如果自我欺骗,那么很难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优缺点,也很难正确修养身心,培养其他方面的品质。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的基础性品德,那么仁义、正直、勇敢等其他品质则失去光泽,难有外现的机会。《礼记·中庸》曰:“言顾行,行顾言”,切不可“自食其言”“面诺背违”“阳是阴非”。所以,朱熹认为“信是言行相顾之谓”,要求“口能言之,身能行之”,这才是“国宝”;如果“口言美,身行恶”,那是“国妖”,是君子所不取的。孔子说过:“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这意思是说,从前孔子对于人,只要听了他讲的话,就会相信他的行为;现在孔子对于人,当听了他讲的话后,还要观察他的实际行为。在这里,孔子肯定道德实践是评价诚信品格的标准。

中国古代哲人也强调知过即改,这是诚实的一种表现。《左传·宣公二年》曰:“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孔子曰:“过而不改,是谓过矣。”韩愈曰:“告我以吾过者,吾之师也。”陆九渊曰:“闻过则喜,知过不讳,改过不惮。”申居郧曰:“小人全是饰非,君子惟能改过。”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哲贤认为如何对待过错,是君子与小人的重要区别之一。《孟子·滕文公下》载有一则寓言:有一个人每天都偷邻居家的鸡,有人劝告他说:“这不是有道德者的行为。”那人回答说:“那么,我打算减少一些,一个月只偷一只鸡,等到明年,然后停止偷鸡。”对此,孟子认为如果已经知道这样做是不道德的,就应立即改正,何必等到明年!所以,人对于过错应该“迁善如风之迅,改过如雷之烈”,一定要与过错一刀两断,彻底改正。

诚信是人的修身之本,是事业成功的保证。《二程遗书》卷二十五云:“学者不可以不诚,不诚无以为善,不诚无以为君子。修学不以诚,则学杂;为事不以诚,则事败;自谋不以诚,则是欺其心而自弃其志;与人不以诚,则是丧其德而增人之怨。”这说明“诚”对于“做人”“做事”是何等的重要!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认为“诚信”就是忠诚、诚实,讲信用、守诺言。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img1,小车无img2,其何以行之哉?”孔子的这句话说明了对待朋友要讲信用,否则在社会中将寸步难行。孔子对不诚信的人感到很失望:只有诚实,才能得到别人的信任;只有守信,办事才能顺利。孟子发扬了孔子的诚信精神,又进一步把“诚”与“信”区别开来。他认为诚是忠诚、诚实、真诚的意思。在《孟子·滕文公上》中,孟子把人伦关系概括为五种,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他把信作为与人交往的根本社会道德规则和评价标准。

(二)西方伦理学中的诚信思想

西方的诚信思想也有悠久的历史。西方的诚信思想从善恶论开始,把诚信作为善的一项重要内容,认为诚信就是至善,就是符合社会正义的行为,一个人只有至善才能快乐。古罗马法归纳出三条基本伦理精神,即第一是做诚实的人,第二为不要伤害别人,第三是每个人得到应得的东西。诚信原则从古罗马法开始在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被认为是一种“帝王规则”。德谟克利特的伦理学说可以分为至善说和美德说,他认为人只有保持美德,包括诚信,才能保持灵魂的安宁,灵魂安宁“是人生活的基本目的和动因”[1]。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一切活动所追求的最后目的是所有目的都必须服从的最高目的,而这一目的就是至善,“至善就是幸福,就是极乐”[2]。极乐就是善的活动中符合最好的德性的活动,道德高尚的行为本身就是最大的快乐。他把道德和德性分为十种,其中就有诚实。伊壁鸩鲁认为人应该获得内心安宁和平静的幸福。他还提出了契约思想,认为人不该做违背至善的事情,否则难以获得心灵安宁,会受到惩罚。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论述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在《社会契约论》中合理建构了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的最合理形式,要求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对任何人做恶事,要求人们的行为要真诚、实在,符合自己的良心。长期契约经济的发展影响了西方人生活的众多方面。西方文化中的诚信强调个体诚实的品质,要求个体对事件、信息做完全和真实的披露;此外还有信守承诺的意思,要求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信守承诺。

通过对西方诚信概念的理解,可以把西方历史上诚信思想梳理成以下几方面:

1.西方诚信思想派生于“自私的人性论”

西方伦理思想中关于人性的争论比较复杂,他们一般不直接谈论人性的善恶问题,而是讨论人性中的利己和利他的关系问题。一般看来,近代西方思想家大多认为人性是自私的,是利己的,为了约束个人的这种自私、利己的天性,就需要契约的约束、社会组织的约束和个人品德的约束。霍布斯认为:“任何人的欲望的对象就他本人来说,他全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嫌弃的对象则称为恶。”[3]在他看来,最大的善是保存生命,最大的恶则是死亡。由此,霍布斯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自我保存是人的普遍的绝对本性,是人类活动的根本法则,利己主义是一切行为的唯一准绳。斯宾诺莎从考察人的本性出发,把爱人、利己说成是人的本性,并且提高到“普遍规律”“永恒发展”的高度。休谟也认为,人性是自私的,并由此得出结论:原始的人性中并不是没有道德动机,人们只是出于利己的动机,鉴定并遵守着各种社会契约罢了。由此可见,西方关于人性的认识是以人的自私为其本性的,西方文化中的诚信观念是派生的,是第二性的。

2.西方诚信思想的核心是契约思想

西方诚信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始终与契约观念联系在一起,这一点从西方诚信理念产生的历史背景中就表现得非常明显。在西方,血缘关系在古希腊城邦制度中已经解体:希腊人很早就跨海迁移,原有的血缘关系被打乱了。在这种背景下,人们的交往就更需要外在的强制约束来规范其行为。到了近代的西欧,社会契约思想不断发展,西方诚信观念也日益确立。社会契约论的先行者格劳秀斯就指出:守约是人的本性,人们订立契约就产生民法,“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在这里,诚信实际上成为自然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人类必须履行诺言和契约。英国哲学家霍布斯也谈道:守约为正义之源,无契约即无所谓正义,有约而背约即为不义。这里契约就定下了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其后,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不仅从正面阐述了守信履约的问题,还从问题的反面进行了思考:如果按照契约受人民信托而存在的统治集团背信弃义,人民可以通过革命将其推翻。这里社会契约思想一方面成为一种国家学说,另一方面也成为构建市场经济组织秩序的一种方式。

3.西方的诚信思想更多体现于经济伦理

由于商品经济发育较早,西方人把合同当作立身处世的基本方式。中国传统文化把诚信的约束力置于人们的道德生活领域,而西方人则把诚信的约束力置于商业文明的形成过程中。从古代西方伦理思想的奠基人亚里士多德到近代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以及现代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等,都提出过关于经济活动、经济运行中的信用问题。对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和决定性的影响”的新教伦理,也要求清教徒把诚实守信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一条重要准则。马克思在论及商品交换时写道:“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占有者。”[4]商品发生交换,商品监护人必须有自己的意志。每一次商品交换的实现,都是商品监护人履行了对义务的承诺,并获得了某种权利,这就是诚实守信行为的形成和诚实信用关系的实现。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商品交换是诚实信用关系和诚信行为,但他已经涉及诚信的本质——诚信关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

4.西方诚信思想建构在制度基础之上

西方诚信观念在近代已经成为自然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由来自自然、社会生活的观念演变成具有道德内涵的强制规范。其后,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均坚持了信守诺言、履行契约的规定性。这样,以罗马帝国万民法为基础,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最终得到确立和发展,它主要是用以规范人们的商品交换行为。由此,诚信成为法律行为基本准则之一,成为调整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此后,这一准则又逐步演变成一套制度和法律准则,具体体现为可操作的信用制度和法律范畴内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其中有个人信用制度、企业信用制度、金融信用制度乃至国家信用制度,这些制度真正使人感到“人无信不立”。西方的这种诚信观念和诚信制度与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一脉相承,相得益彰,维护了西方社会诚信体系的正常运行。

(三)现代意义上的“诚信”

诚信,是人类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美德,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千百年来,人们讲求诚信,推崇诚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谐社会的构建,诚信这一传统美德也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内涵和更高的价值。

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含义除了涉及公民个体道德领域,还向更多的领域扩展,如经济领域、法律领域、教育领域、新闻传播领域,其含义在不同领域更加细化、专业化。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诚信”的含义是“诚实,守信用”。诚信两字的字面意思是:言成即诚,人言为信。诚实就是真实无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守信就是重诺言,讲信誉,守信用。诚实和守信是统一的,做人应诚实为本,言行一致。诚信是立身之本,诚信是立业之本,诚信是立国之本。

联想集团总裁杨元庆先生认为:诚信是一个人乃至一家企业生存的根本。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先生也认为:诚信,就是对承诺负责。北京金色世纪网络订房公司董事长李梓正先生认为:诚信乃做人之原则,做企业之必需,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不讲诚信的人,无人愿与其打交道。

在现代社会,就个人而言,诚信,是人格高尚、素养优良的具体体现,对于职业人士来讲,诚信更是一种资源。据媒体报道,一位留学生在国外乘地铁逃票,当时并没有被罚款,他洋洋得意,谁料毕业找工作时屡屡碰壁,才发现是因为这个逃票的“案底”,此时他追悔不及。如今在信用体系健全的国家,诚信早已成为每个公民在社会立足的生存要素。

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看,诚信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诚信了,它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性:

1.诚信具有普遍性

诚信作为道德的一个基本范畴,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它也必然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处在不断地变化之中。普遍主义诚信就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而形成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交易方式已不同于传统社会,它打破了民族和地域的限制,超越了时间的限制,而且其交易活动的主体是自由、平等的,这就要求必须尊重双方彼此的权利和利益。正是由市场经济交易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普遍主义诚信就是要求对不同的人采取同样的交易规则,即一视同仁。在经济活动中,它体现为打破亲缘关系或地缘关系的限制,体现为基本上不带个人感情色彩的非人格交换关系,体现为对交易双方的利益和基本权利的相互尊重。只有建立起这样的诚信观念,才能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实现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2.诚信发生的主要依据是人的理性

市场经济趋向成熟的表现就是转变为信用经济形态,以信用交易为主导,这时人们判断对方是否值得信任的依据主要是理性。所谓理性诚信,即人们能够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分析和判断而决定是否信任对方。以人品信任和能力信任为例。现代意义上的人品信任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因熟悉得到的信任,而往往从行为的可预测性、可依靠性来判断人品是否可信,即通过个人的信用记录来表明他是否值得信任。能力信任是指相信一个人有足够的才能来办好一件事。一个人的能力是否值得信任只能是通过外在的东西得以证明,如他的经验、学历、资格证书等。这些都充分表明了诚信发生的主要依据是理性,而且随着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这种理性诚信的实现就会变得更为简单易行。

3.诚信具有功利性

对于诚信是否具有功利性,我们先从道德的功利性来分析。在人类以往的伦理思想中,对道德是否具有功利性有着不同的认识。“道义论”强调道德作为一种义务的纯粹性,对利益具有优先性,其特点就是它的超功利性。与之相反,“功利论”则明确地把道德的义和经济的利结合起来,强调利益对道德的优先性和决定性,使道德为利益服务。它们代表了道德与利益关系的两极,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马克思、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深刻地分析了道德的经济根源,揭示了道德实质上是对一定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反映,道德与利益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由道德与利益的联系中必然逻辑地得出诚信具有功利性。从现实看,现代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在市场中,每一个参与者都是具有自主权利的主体,人们之间的关系是自由平等的,因此,彼此间有着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诚信方面则应当相互信任,共同履行契约,既要实现自己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具有道义和功利的双重性。传统社会中对诚信的理解与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是有差异的。传统社会的诚信主要是一种囿于特定圈子的准则,一旦超过了这个圈子,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就有可能成为无诚信可言的“一锤子买卖”。而对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诚信则主张陌生人之间也要讲诚信。传统社会诚信发生的主要依据是情感,主体自身能否做到诚信往往是凭自己的道德良心,主体是否信任他人则取决于主体对其人格、品德的判断,这完全不同于现代社会的诚信。传统观念只注重诚信的道义性,而忽视诚信的功利性,认为“信”随“义”走,讲诚信的人必定是君子,讲利的人必定是背信弃义的小人,“信”总是游离于“利”之外。现代社会则强调诚信的功利性。当前,我国选择了市场经济的道路,特别需要现代意义上的诚信道德的支持,这就迫切需要人们转变传统的诚信观念,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诚信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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