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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诚信思想及其局限性

时间:2022-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传统的诚信思想可谓源远流长。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中国的传统诚信思想“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超脱‘家庭’、‘亲情’、‘义气’和‘熟人’的特殊主义限阈”[3]。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的诚信观表现为一种道德性的内在自律,而非法律规范。我国传统诚信思想发源于商周时期,成型于秦汉,因而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文化对传统诚信思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此,传统诚信观更强调“忠”、“义”文化。

一、中国传统诚信思想及其局限性

中国传统的诚信思想可谓源远流长。在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崇尚诚信不仅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逐步内化为古代中国人所广泛遵从的行为准则。

早在商周时期,《尚书·太甲下》就有“神无常享,享于克诚”之记载。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对诚信思想的论述,确立了传统诚信观的基本轮廓。到汉代董仲舒“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关于“诚”与“信”的理解及其在宋明理学之后的不同哲学式思辨,慢慢成为传统诚信观的基本思想来源。

首先,“诚”是一个伦理学范畴,《孟子》提出:“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1]这里将“诚”看作天地的根本特征,而作为“人之诚”的“诚”,则是对天地之根本的“诚”的效法。朱熹对“诚”的解释是:“诚者,真是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2]意即不欺骗自己,也不欺骗他人。

其次,“信”最早是对神灵和祖先的虔诚不欺,春秋时期逐渐演化为遵守诺言,讲信用。如孔子就很重视“信”,并把“信”列为一条重要德目。西汉董仲舒将“仁、义、礼、智、信”并称为“五常”,使“信”成为封建社会中最具有普遍指导性的道德规则之一,一直为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采用。

再次,“诚”与“信”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如《说文解字》将两者互训:“诚者,信也”,“信者,诚也”。其中“诚”是人内在的德性,指忠诚老实,不讲假话;“信”则是人外在的表现,指人们讲信用,重诺言。而只有“诚于心”,才能“信于外”。

纵观古今,诚信作为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对于协调人际关系和规范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当然,因为传统的诚信观念产生于旧社会的土壤中,所以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

第一,中国的传统诚信观以宗法、血缘为基础,是一种“个别主义”的信任。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中国的传统诚信思想“始终未能从根本上超脱‘家庭’、‘亲情’、‘义气’和‘熟人’的特殊主义限阈”[3]。认为中国人对于他人的信任仅限于和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或有较高熟识度的朋友、同学、老乡等圈子。这是一种以“家庭—血缘”为核心,再面向熟人拓展的诚信圈子。这是一种典型的个别主义信任观,是一种狭隘的社会信任关系。

第二,中国传统诚信观主张道德上的柔性自律,忽略法律上的刚性他律。

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的诚信观表现为一种道德性的内在自律,而非法律规范。它强调做人做事要发自内心地诚,要“合乎情理”,而非“合法”;强调通过“正心”、“诚意”来唤醒内在的良知,而忽视具有普遍规则性的法律规范的确立。

第三,中国传统的诚信观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而缺少对诚信观的经济性关注。

我国传统诚信思想发源于商周时期,成型于秦汉,因而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文化对传统诚信思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此,传统诚信观更强调“忠”、“义”文化。而这种针对封建君主所提出的诚信道德要求,更多的只是一种治国的策略,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君主的体制,其经济性内容的关注十分不足。而商业社会制度性规范的缺乏,使世俗性很强的商业社会极易出现诚信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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