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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学”派的理解理论及其局限性

时间:2022-03-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精神科学”派的理解理论及其局限性与“统一科学”派相对立的是“精神科学”派。他特别强调“移情作用”在理解历史人物及其创造物中的重大作用。人文科学的关键问题在于理解人的存在,理解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现实。德雷不赞同亨普尔的科学说明理论,认为这种理论不能解决历史和社会科学中的普遍规律问题。

(二)“精神科学”派的理解理论及其局限性

与“统一科学”派相对立的是“精神科学”派。阿佩尔把19世纪古典释义学和新康德主义弗赖堡学派的某些代表人物,20世纪哲学释义学和“后维特根斯坦新二元论”的代表人物,都包括在这一大派之内。这一派的基本特征在于强调精神科学(即文化科学或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对立,理解方法与说明方法的对立,同时又强调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联系,认为人的信念和实践、规范和价值都与人的主观意向和文化传统有密切联系,因此,社会科学的任务不是研究人类行为的不变规律,而是要使人类行为成为可以理解的,要阐明人类行为的合理性。

古典释义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是理解方法的开创者。施莱尔马赫首先把语法解释与心理学解释区别开,认为释义学的真正构想应该在心理学解释中完成。解释和理解密切相关,理解的对象不只是文学及其客观意义,而且包括作者的心理个性。狄尔泰进一步发展了施莱尔马赫关于心理学解释的观点,他把理解看做一种在外部世界的物质符号基础上理解“内在的东西”的能力,也就是理解体现在某些物质符号中的某种精神活动的能力。理解是精神科学的基本方法,理解的根据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共通性。他特别强调“移情作用”在理解历史人物及其创造物中的重大作用。所谓移情作用就是要力求重新体验历史人物的心理过程,同化我们过去的经验。

新康德主义者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等人特别强凋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对立,把理解看做精神科学的基本方法。阿佩尔认为,李凯尔特等人把下述两者区别开来:一是对“个体”所作的经验的、非评价的理解,这种理解立足于个体与普遍的文化价值的历史联系之上;另一是历史固有的价值的有效性所依据的哲学基础。李凯尔特并不认为精神科学或文化科学的建立可以完全不依赖于从哲学上对文化价值的有效性问题所作的解决,相反,他认为文化科学的成果的客观有效性归根结底依赖于哲学为价值序列的统一性和客观性奠定基础,从而获得理解的价值合理性(Wertrationalit-t)的能力。

伽达默尔从哲学释义学的立场出发,对理解理论提出一些新的见解。他认为理解是人的存在模式,也就是说,理解活动是人的存在的最基本的模式,而不是主体用于认识事物的某种主观意识活动。他也强调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区别,认为自然科学研究的课题往往同研究者没有什么内在的联系,而人文科学研究的课题总是与人的经验直接相连。人文科学的关键问题在于理解人的存在,理解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现实。他认为社会科学理解或历史理解应当放弃对科学客观性的要求,阿佩尔则认为我们不应当把科学的客观性概念割让给自然科学,我们需要一种扩大的科学合理性概念。

20世纪50~70年代,在英美哲学家中间涌现出一批所谓“后维特根斯坦新二元论”者,阿佩尔认为这是精神科学派的一次复兴。这种观点之所以被称为“后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是因为它以后期维特根斯坦的下述基本论题为出发点:只有在首尾一贯的语言游戏的框架内,才能有意义地讨论事物。而这种观点之所以被称为“新二元论”是因为后来有些人把概念形成的两种基本不同的语言游戏区别开:一种语言游戏讨论那些严格地可观察的事件及其原因和规律性:另一种语言游戏则说明人的行动和那些与人的行动相关联的意义-意向、理由和目的,以及与之相关的规则或规范等。阿佩尔认为这种新二元论与19世纪以来说明和理解之间的论争有关:前一种语言游戏与说明理论相对应,后一种语言游戏与理解理论相对应。

阿佩尔追溯这种新二元论在50~70年代的演变和发展。在他看来,德雷(W.Dray)的《历史中的规律和说明》一书在1957年的出版,标志着这个新阶段的开端,同时出版的还有安斯康(G.E.M.Anscomb)的《意向》一书,她在此书中阐释了两种描述之间的根本区别:一种是对自然事件的描述,特别是对行动所依据的那些自然事件的描述:另一种是对相应行动的各种不同的描述,这些描述在不同场合下都依据于对意向的理解。彼得(R.S.Peter)在《动机概念》(1958)一书中,对元心理学和心理分析的基本概念作出一种意向性的、反因果性的说明。温奇(P.Winch)在《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1958)一书中,对维特根斯坦作了一种类似释义学的解释,并把这种解释作为社会学的基础。梅尔登(A.L.Meldon)在《自由行动》(1961)一书中,考察了语言游戏中新维特根斯坦二元论在自由行动问题上产生的后果。泰勒(C.Taylor)在《行为说明》(1964)一书中,把新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与梅洛-庞蒂的现象学结合起来,并提出“目的论说明”这个概念,以之作为行为科学或行动科学的基础。最后,冯·赖特(G.H.von Wright)在《说明和理解》(1971)一书中,考察了行动和规范的关系。他把新维特根斯坦的二元论一方面作为科学理论中重建说明与理解的论争的基础,另一方面作为在社会科学中提出某种新的因果性理论和目的论说明的出发点。对于以上这些哲学家,阿佩尔着重阐述和评论德雷,特别是冯·赖特的观点。

德雷不赞同亨普尔的科学说明理论,认为这种理论不能解决历史和社会科学中的普遍规律问题。因为,这些学科不关心对某一事件的发生作出解释或预测,而是致力于探讨事件本身的意义,揭示行动对行动者的意义。因此,他提出行动的合理说明理论,认为这种说明的目的在于揭示行动者在行动前对他所选定的目标的思考,对他为达到其目的而采取的手段的考虑。这种思考和考虑都是依据于行动者当时所处的环境作出的,同时行动者对他所处的环境也是了解的。行动说明不同于自然科学说明,它不是罗列各种环境的条件,而是考察行动者所处的局势,行动者的目标和信念等。他强调在行动说明中要重视理解方法,即要深入到行动者所处的局势中去,尽可能还原、再现和重新体验行动者的希望、意向等,达到与行动者共鸣。他的这种观点与狄尔泰等释义学家的移情说有所类似。

冯·赖特是目的论说明的积极倡导者。在他看来,目的性领域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目标、功能等概念的领域;二是指向性、意向性等概念的领域。前者主要属于生物学,后者属于行为科学。与此相关,他也把行动分为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行动的内在方面指行动者的意向性;行动的外在方面则指肌肉活动及其引起的相关事件,肌肉活动是直接外在,引起的相关事件是间接外在。他着重研究行动的内在方面,即行动的意向性方面,因为意向性是行动的重要标志,行动者都有一个意向的目的,对任何行动都可以从行动者所意向的目的方面加以说明。他认为对行动的目的论说明不同于因果说明。目的论说明是指向未来,A事件的发生是为了让B事件发生。这里虽假定了A事件和B事件之间的规律性联系,但这种说明的有效性并不依赖于所假定的规律性联系的有效性。与此相反,因果说明一般是指向过去,A事件的发生是由B事件所引起。这里假定在A事件和B事件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而这种说明的有效性正依赖于因果联系的有效性。

在阿佩尔看来,可以把冯·赖特的《说明和理解》一书看做“新维特根斯坦的行动理论的顶峰”[8]。但他并不认为,冯·赖特的这种新维特根斯坦观点是在目前哲学论证水平上对“释义学理解”所作的最理解的辩护,也不认为冯·赖特等人对语言游戏的区分及其在本体论的语义学方面的影响已经清楚地克服了那种与亨普尔模式相联系的还原主义,以致我们可以说关于说明与理解的论争已经得到深刻明确的解决。他说:“仅仅把说明(自然)事件的语言游戏和说明行动的语言游戏区分开来,像本体论和语义学上的新二元论试图作的那样,那是不够的。因为,这一区分并非始终地和必然地与因果说明和释义学理解之内的那种旧的区分相对应,这种旧的区分植基于研究类型或知识兴趣的实用区分之中。”[9]

阿佩尔认为,冯·赖特在他为目的论说明所作的论证中有某种含混不清之处,这特别明显地表现在他所引入的“实践的三段论”或“实践的推论”这个概念之中。在冯·赖特看来,“实践的推论”对于行动的说明和理解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说来,实践的三段论对于目的论说明或历史和社会科学中的说明所起的作用,类似于归入的理论模式对于因果说明或自然科学说明所起的作用。阿佩尔认为,在冯·赖特的陈述中,目的论和意向的说明使两个绝对对立的主张具体化了:一方面,它试图对有目的的和合理的理解提供一种在逻辑上令人满意的阐释;另一方面,这种目的论和意向的说明模式又要求代表一种与亨普尔模式相竞争的行动说明方式。冯·赖特还给他的批评者提供了一个使狭义的行动因果说明模式得到复兴的机会。[10]

总之,在阿佩尔看来,精神科学派的理解理论也有局限性,因为纯理解的社会科学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社会科学不能处理那些超出行动者或社会对行动的理解范围之外的非意向的后果和因果联系。特别是,它不能处理那些对行动和解释的整个框架发生影响的自我误解和系统歪曲。阿佩尔以精神病作为这种自我误解的例证。在患精神病的情况下,病人不能对自己及其行动作出适当的说明。事实上,病人在企图这样做时所使用的词汇本身就是问题的一部分。因此,精神病医生必须到病人给自己所作的说明之后去发现病人未承认的因素,正是它们制约着他们的病态行为以及他们用以解释这种行为所使用的语言。要揭示出这种行动的真实意义,就需要有某种不只是解释的东西。阿佩尔由此断定,必须把理解和说明结合起来,因为不能借助于行动者所使用的语言来理解他的行动,必须用一种对那些未被行动者意识到而又影响行动及其解释的因素所作的说明,来对理解作出补充。

从表面上看来,阿佩尔的这些观点与伽达默尔关于释义学理解的论述没有多大差别,因为伽达默尔也认为理解始终超出行动者和社会的自我理解的范围之外,这就是说,在理解中,人总是在一个更广大的历史背景中去考察行动、实践、规范,等等,从而揭示出它们的那些无意向的后果和联系。但是,阿佩尔认为,伽达默尔的分析其实具有同样的局限性,因为它不能处理解释系统本身的因果联系或无意向的后果,它也不能处理在这种传统的自我理解范围内的系统歪曲。释义学解释本身不能突破它所属的传统,以发现对它的力量和方向施加的那些外部影响。因此,理解必须与某种理论说明相结合,后者能够求助于某个处于传统关于它自身的说明之外的参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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