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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诚信思想的现代转换

时间:2022-1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统诚信观的本性主要来自“修身”、“自省”等道德性的自我约束,是一种柔性的自律。现代的权利观念突出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与道德性的、单方向的义务型的传统诚信观是不相符的。所以确立诚信观念,有助于形成廉洁的文化氛围。

二、中国传统诚信思想的现代转换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时期,构建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诚信观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新型的诚信观,应该立足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充分吸取我国传统诚信观的精华,同时借鉴西方国家诚信观中的合理成分。

首先,应将传统的“个人主义”诚信观改造为一种包含社会利益内容,具有普遍性的诚信观。

这种具有普遍性的现代诚信观,除了具有传统诚信观价值理性的属性外,也包含了适应于发达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性考量,是一种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结合的新型诚信观。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纯粹道德性的“说教”已无法引起绝大部分人的共鸣。因此,当代社会下的新型诚信观应较好地融合社会经济性利益要求,允许人们在诚信的基础上对正当利益的追求,实现诚信观上的从感情领域向利益领域的延伸,并以此作为规范人们现实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次,应由纯粹的道德性自律转变为法律规范与道德自律相结合。

传统诚信观的本性主要来自“修身”、“自省”等道德性的自我约束,是一种柔性的自律。而适应当代中国的新型诚信观不仅仅要依靠人们内在的品德,依靠自我的反省或良心的谴责,还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刚性的条款约束,如建立、完善相应的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惩罚机制,使不诚信的人或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道德自律与法律他律有机结合的诚信观。

第三,应由单纯的义务责任向权利平等转化。

现代的权利观念突出义务与权利的统一,与道德性的、单方向的义务型的传统诚信观是不相符的。所以在当代社会,不能将诚信理解为单方向主观承诺的履行,而应确立权利与义务相等的“互利”性观念,在权利义务对等、均衡、互利的条件下讲诚信,只有这样,才能使“诚信”成为更持久和普遍的行为准则,才能构建适合于当代权利观念的诚信观。

总的来说,适应于当代中国的新型诚信观,是对个人与全社会的普遍性要求,是自律和他律的有机结合,是义务和权利对等的“合意”。这样的诚信观,对促进廉政之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确立新型的诚信观,有助于在社会中形成廉洁廉政的良好风气。因为,诚信观是廉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廉洁文化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取向。所以确立诚信观念,有助于形成廉洁的文化氛围。并且,诚信观的确立,也有利于我们推进廉政制度建设。

另一方面,新型诚信观的确立也有助于我们构建和完善惩防腐败的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诚信”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所以诚信建设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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