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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政策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完善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省举办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会,必须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监督。2)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政策

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文件,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并明确提出了“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校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成为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纲领性文件。之后有关部委又出台许多与之相配套的文件,下面介绍几个重要文件的主要内容。

1.《通知》的主要内容

1)认清形势,深化改革

高校扩招后,高校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随之产生了新的问题,一些地方出现了就业困难。从总体来看,目前高校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足,高校毕业生在地区的分布和结构上也不平衡,所以就业困难只是结构性的。那么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校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2)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

在国务院领导下,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抓紧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分析未来几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到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3)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高校要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使高校培养的人才能更好地适应实际的需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的专业招生数量,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4)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具体包括: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工资标准。还有已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两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一至两年。

5)制定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

6)完善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对于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7)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

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省举办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会,必须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监督。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的主要内容

1)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2)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进一步消除政策障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一至二档工资标准。

3)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4)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5)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

6)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以后逐年提高。

对招录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一至两年。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7)进一步扩大选调生的规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都要选拔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两至三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8)从2005年起连续五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到三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

安排到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两年;对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两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

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要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对工作两年后报考公务员的,要采取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争取用三到五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国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3.《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的有关内容

从2006年开始连续五年,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由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成立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成立由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本地区基层服务岗位,负责组织报名、招募、审核、体检、培训、派遣及相关材料的上报等工作。

该项目的招募对象为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应有一定比例的名额招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具体招募程序为如下。

1)汇总计划。每年4月底前,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收集、汇总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并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2)组织招募。每年5月底前,各地根据下达的招募计划和实际情况,采取考核或考试的方式进行招募。

3)确定人选。经审核、体检确定人选后,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申请书》,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4)培训上岗。各地要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教育、卫生、扶贫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业务等。每年7月底前派遣“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服务单位报到。

具体报到程序为如下。

1)户档管理。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应统一由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有关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2)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要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团县委要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条件适宜的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引导并教育“三支一扶”大学生遵纪守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3)考核管理。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由团县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4)经费保障。“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一般为两至三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上述费用及所需工作管理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服务期满后的就业推荐政策如下。

1)各级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两年以上,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3)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4.《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的有关内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3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一至两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可以扎根基层,也可以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他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明确。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6)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7)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招聘志愿者时优先录用。

8)服务期为一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两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2004年10月,教育部又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三年内报考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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