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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主要就业政策概述,大学生面向基层的就业政策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政策中央作出西部大开发战略,人才是第一要素。

第一节 主要就业政策概述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大学生就业工作,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和措施,教育部、人事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三部委每年11月份都要联合召开全国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下一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等一系列文件。

一、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政策

中央作出西部大开发战略,人才是第一要素。我国西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迫切需要大批高校毕业生去服务、建设和发展。西部计划的服务地主要是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12个省(区、市)加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湖南湘西州、湖北恩施州、吉林延边州部分地区贫困县的乡镇。调查显示,西部地区拥有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在每万名劳动者中的比例还不到东部地区的十分之一。优秀人才引不来、留不住、接不上的问题长期困扰着基层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城乡和区域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去就业,是缓解基层人才匮乏状况,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把掌握新知识、充满青春活力的当代大学生引导到基层和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去,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对于加快消除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为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作出决定,参加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八项优惠政策。

1.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其中生活补助每月600元/人(在西藏服务的,每月800元/人),交通补贴每年1000元/人(在西藏、新疆服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他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6.服务期满将对志愿者进行考核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7.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8.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二、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政策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特别是西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政策条件,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面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户籍迁移、偿还助学贷款、考录公务员、报考研究生等诸多方面都提出了实实在在的优惠措施。

1.“基层”包括东部农村,西部按照我们现在的定义,有12个省区。艰苦边远地区又是一个概念,国家规定的是,涉及15个省区近600个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的概念一般是指县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农村,包括城市的社区。概念有交叉但也有不同。包括东部地区的县以下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包括东部地区城市里边的社区和农村。

2.户籍可留在原籍。到西部县以下单位和艰苦边远地方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把户口留在原籍,也可以转到工作的所在地区去。工作满5年以后,可以到自己的原籍或者是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去工作,如果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当地给予落户,人事部门提供免费的代理服务。

3.国家代偿助学贷款。为了引导和鼓励广大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特别规定:毕业以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达到一定年限,国家代偿他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

4.可提前转正定级。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工作开发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提前转正定级,定级以后可以提高一到两档的工资标准。这是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到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毕业生在工资方面的一些优惠的照顾。

5.考公务员可享优惠。《意见》对公务员的考录政策作了相应调整。规定: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2年。同时规定,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6.研究生学籍可保留两年。针对一些大学生考上了研究生,但还想去西部工作。这种情况,可保留两年学籍,也就是说在这两年之内,国家都承认他是学校的研究生,只是他是两年在外面服务,回来按照正常的研究生培养计划来接受培养和教育。

三、“三支一扶”计划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是我们党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还是在人才。但是,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农村基层人才匮乏,素质需要提高,特别是在农村急需的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等方面表现更为突出,在有的地方已成为农村发展的瓶颈。可以说,解决农村基层人才匮乏问题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派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将为农村输送一大批高素质人才,有利于改善农村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1.“三支一扶”计划的主要内容。从2006年起连续5年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2.时间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工作期满后自主择业,择业期间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

3.组织招募工作流程。每年4月底前,各地收集、汇总、上报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每年5月底前,各地根据下达的招募计划,采取考核或考试的方式进行公开招募并进行岗前培训;每年7月底前,派遣“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服务单位报到。

4.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5.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除在工作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外,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并为他们继续留在基层工作创造条件。

6.《通知》规定原服务单位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接收他们,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

7.对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8.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时,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

9.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0.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时,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等。

四、《就业促进法》

尽管《就业促进法》中没有出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字样,但是作为一部普惠性的法律,对大学生就业带来重要的促进作用。这部法律在六个方面给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带来福音。

1.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加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同时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对大学生就业观念的转变和更新。

2.有利于使行之有效的积极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长期化,从依靠政策推进转变为依法推进,政策措施得以巩固和长久延伸,同时工作力度也会加大。

3.法律明确强调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确定了专项资金支持。这一点意义非常重大。长期以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缺乏资金支持,因为是公益性工作,又不能收费,开展工作有很多困难。现在《就业促进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大学生就业工作也必将获得强有力的物质条件保障。

4.突出了规范就业市场行为,明确提出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现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大市场主要有三个: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大学毕业生60%以上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找工作。市场能够更加开放、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这对整个社会就业特别对青年就业意义非常重大。另外,规范虚假招聘问题也非常重要,教育部一直非常重视打击毕业生招聘过程中的虚假信息和虚假招聘行为。

5.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列入法律支持和保护,明确提出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6.法律明确提出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工作,强调职业教育和培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提高劳动力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导向。大学生不是孤立的群体,一多半大学生来自农村,部分学生本身就来自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或贫困家庭,因此统筹做好他们的就业援助和扶持工作,不但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发挥才干、建功立业,更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五、《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这无疑给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劳动合同法》保护着大学生在试用期、保险、服务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与大学生就业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法》中的内容如下:

1.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法》中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5.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6.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包括: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利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及有关就业的政策,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

1.毕业生的基本的就业权利

(1)了解就业政策权。普通高等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的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把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就业规定告诉毕业生。每个从事就业工作的指导人员都应耐心细致地向毕业生解答有关就业方面的政策性问题。

(2)接受就业指导权。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是普通高等学校的一项主要职责和义务,也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一般通过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方式,对毕业生进行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毕业生有权利接受学校的就业指导和教育。

(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用人单位是毕业生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缺乏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但是不能限制他们选择职业。当然,这种“自主”应是在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的。

(4)知情权。毕业生有全面真实获悉用人单位情况的权利。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作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并提供相关的真实资料。任何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侵犯。

(5)平等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求职者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至关重要。

(6)劳动权益权。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等。

(7)解约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由于特殊原因,毕业生已不能或不适合到已签约的用人单位工作(如考取研究生、出国深造、参军入伍、干部选拔、家庭发生意外等),毕业生本人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原协议,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依照就业协议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8)要求赔偿权。如果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违约金的权利。

2.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约中也具有一定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可通过与高校学生的双向选择,自主录用高校毕业生或结业生;有权通过学校了解学生在校表现、学习成绩、身心状况等基本情况。

3.违约、解约及其责任

(1)毕业生的违约行为引起的协议争议主要有:①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又联系好了自认为更理想的就业单位,提出与原签约单位中止协议;②毕业生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③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供不真实情况,蒙骗用人单位与其签约;④毕业生签约后因出国留学、参军、选拔公务员、专升本、考取研究生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而这些情况又未在协议书中说明;⑤实习期间答应用人单位送出去培训回公司工作,培训结束后又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2)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引起协议争议的主要表现:①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介绍企业情况片面、失实;②用人单位擅自延长实习期;③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又单方面提出附加条款;④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又拒绝接收毕业生;⑤用人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法律、规章,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了毕业生合法权益。

(3)解决方法:学校不支持违约行为,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解除原协议的,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协商调解不成的,毕业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决。

(4)解约及其责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经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学校将列入就业方案。如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原协议,则需要办理解除协议手续,并报学校就业工作部门备案,方可申领就业推荐表和协议书,重新办理签约手续。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双方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①双方协商解除:双方协商解除是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解除原订立的协议,使原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协商解除就业协议,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此类解除应在就业方案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②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面依法或依照协议解除和单方面擅自解除。单方面依法或依照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单方面擅自解除协议属于违约行为,解约方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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