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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政策主要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并在其升学、就业方面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一)优惠信贷,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

为了积极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2009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该《通知》规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合伙经营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与此同时还应积极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除了中央政府规定的5万限额的小额贷款,各地方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供不同限额的小额贷款扶持政策。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特别是西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基层”包括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东部农村。西部按照我们现在的定义,有12个省区。艰苦边远地区涉及15个省区近600个县。基层的概念一般是指县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农村、城市的社区,包括东部地区的县以下机关和事业单位、城市的社区和农村。该《意见》是党中央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的一项伟大决策,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政策主要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

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又称西部计划,是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于2003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共同组织实施的。计划从2003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推进农村共青团工作,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基层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基层司法援助,西部农村平安建设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并在其升学、就业方面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鼓励青年知识分子到实践中去、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去经受磨炼,健康成长,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动员大学生到西部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对于促进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拓展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渠道,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西部计划的服务地主要是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12个省(区、市)和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部分地区贫困县的乡镇。

主题口号—“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宣传口号——“新西部、新生活、新成长”。

根据相关政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优惠:

(1)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其中生活补助每月600元/人(在西藏服务的,每月800元/人),交通补贴每年1000元/人(在西藏、新疆服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他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

(6)服务期满将对志愿者进行考核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7)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

(8)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2.“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2006年,中组部、原人事部等八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服务保障措施:

(1)时间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工作期满后自主择业,择业期间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

(2)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3)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除在工作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外,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并为他们继续留在基层工作创造条件。

(4)该《通知》规定原服务单位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接收他们,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业生。

(5)对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时,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取。

(7)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9)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时,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等。

3.到村任职

2008年,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8〕39号),用5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或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服务期限为2~3年。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

基本条件如下: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4)身体健康。

此外,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报考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知识链接

国家最新大学生就业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二、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

三、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落户限制。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五、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七、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生,对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资料来源:http://www.xuexila.com/zhichang/zhengce/327132.html)

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联合颁发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决定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攻坚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

对面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户籍迁移、偿还助学贷款、考录公务员、报考研究生等诸多方面都给予了如下优惠措施。

(1)户籍可留在原籍。到西部县以下单位和艰苦边远地方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把户口留在原籍,也可以转到工作的所在地区。工作满5年以后,可以到自己的原籍或者是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去工作,如果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当地给予落户,人事部门提供免费的代理服务。

(2)国家代偿助学贷款。为了引导和鼓励广大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特别规定:毕业以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达到一定年限,国家代偿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

(3)可提前转正定级。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级扶贫工作开发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提前转正定级,定级以后可以提高一到两档的工资标准。这是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到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毕业生在工资方面的优惠。

(4)考公务员可享优惠。《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对公务员的考录政策作了相应调整。规定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2年。同时规定,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5)研究生学籍可保留两年。针对一些大学生考上了研究生,但还想去西部工作的情况,可保留两年学籍,也就是说在这两年之内,国家都承认该学生是学校的研究生,只是该学生是两年在外面服务,回校后按照正常的研究生培养计划来接受培养和教育。

(三)减免税费,鼓励企业积极引进高校毕业生人才

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困难国企保留高校毕业生的情况给予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困难国企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等。

(四)完善见习制度,提高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

通过完善大学生见习制度,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并且规定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国务院2009年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明确指出,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共青团中央共同制定了《“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五)加强领导,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教育部颁布了《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鼓励和要求高校开设就业指导课程作为高校必修课或选修课,以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提高大学生的求职技巧,调整大学生的求职预期,积极组织开展公益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就业招聘活动。

(六)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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