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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的新特点和现行就业政策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精心谋划、密切协作,出台了一系列积极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但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并从个别现象演化为普遍现象,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的新特点和现行就业政策

一、大学生就业的新特点

1.大学生的就业由“精英”走向“大众”

连续几年的扩招,使中国高等教育迅速由精英化走入大众化。据统计,2010年,中国各类高校总数达2663所,高等教育在校生总规模达2907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3.3%,已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第一大国,正式步入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在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的条件下,大学生就业形势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并呈现出一些新的规律和特点:

在精英化教育阶段,高等教育是稀缺资源乃至社会特权;而在大众化教育阶段,接受高等教育将成为相对多数人的权利。因此,大众化教育阶段与精英教育阶段相比,普通大众均可进入大学,大学生由“天之骄子”变为“普通老百姓”。

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后,上大学不再需要“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相对多数人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大学生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宠儿”,大学生的就业同普通老百姓一样,不存在统包统分的问题,而是要公平地参与社会竞争。这样一来,一部分大学生通过争竞进入社会的精英岗位,同时也必然会有一部分从事与大众化相适应的“蓝领工作”成为蓝领。在高等教育已经大众化的国家,特别是德国,这也是一种普遍的就业现象,大学生所从事的也都是基层的一般性工作。

2.大学生就业市场由“卖方”转向“买方”

当高等教育处在“精英教育”阶段时,高等学校毕业生供小于求,是毕业生的“卖方市场”。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大学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大学毕业生供给紧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大学毕业生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由“供不应求”转为“供需平衡”,甚至“供大于求”,大学生就业基本趋于市场化,价格机制在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大。大学生就业工作由过去的“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这是一个不以我们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历史性的转化,也是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都将处于“买方市场”,在社会需求总量增加不大的一段时间内,毕业生层次间的就业岗位的竞争异常激烈:同层次、相同专业毕业生的名牌校与普通校之间,培养质量和特色的竞争将格外激烈;毕业生整体求职的成本和时间将扩大和延长;毕业生整体的薪酬水平也将有所下降。

3.大学生初次就业率逐年降低

2001年初次就业率大于80%;2002年初次就业率为80%;2003年初次就业率为75%;2004年初次就业率为73%;2005年初次就业率为72%; 2006年初次就业率为71%;2007年初次就业率为71%;2008年初次就业率为65%;2009年初次就业率为68%;2010年初次就业率为68%。

二、现行就业政策

201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达631万,当年初次就业率约为68%;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达660万。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并从个别现象演化为普遍现象,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在国家有关部门精心谋划、密切协作,出台了一系列积极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但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并从个别现象演化为普遍现象,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2011年全国需要就业的历届和应届高校毕业生预计在1200万以上。对贫困地区的普通家庭而言,送孩子上四年大学要花费一个强壮劳力35年的纯收入。上千万的大学生特别是农村来的大学生耗费一家几十年的收入,毕业之后却面临失业的威胁,这严峻的形势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并采取了诸多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

1.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国家提出了实行四项具体鼓励政策:

第一,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补贴政策。其中涉及两项补贴政策:一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二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岗位。这些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第二,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选聘招录优惠政策。对有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进一步扩大对其招考录用的比例。

第四,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基层就业专门项目要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参加。二是要制定各项目待遇政策衔接的办法。三是对参加项目的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四是与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要全部聘用那些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政策

目前,70%以上的大学生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这已成为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渠道,但这一渠道还不够通畅,相关制度和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提出了完善落实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清理影响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主要是在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要认真清理现行制度,简化手续,做好服务工作,形成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有利环境。

第二,取消落户限制。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所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主要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包括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的比例,可享受高至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3.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为提高骨干企业人力资源质量和科研项目质量,对于有技术专长、优秀高校毕业生等,要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提出以下三项措施:

第一,鼓励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要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毕业生,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要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

第二,鼓励困难企业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支持困难企业更多地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鼓励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一是给予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由项目经费列支。二是参与项目期间,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三是聘用期满,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聘用期间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

自主创业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据有关调查,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0.3%。创业难度很大,潜力也很大,今后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国家提出以下四项措施:

第一,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对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贴息扶持。

第三,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指导服务,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5.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措施

一是对困难家庭毕业生,高校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

二是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毕业生,各地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活动。

三是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抓好政策落实。

四是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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