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大学毕业生暂缓就业基本政策
省教育厅、 公安厅根据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联合发文, 就有关高校毕业生户籍管理问题做出规定。
高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 还未落实接收单位的, 可暂缓2年就业。 暂缓就业学生的户口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学校, 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 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 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暂缓期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纳入当年新一届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回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 继续推荐就业, 其户籍关系转回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
二、 申请暂缓就业的要求
(1) 申请暂缓就业的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 暂缓就业的期限: 二年。
(3) 暂缓就业的范围:
1)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 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阶段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
3) 毕业生自己创办企业, 公司暂未获得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4) 专科毕业生报考本科或毕业生报考研究生者。
三、 申请暂缓就业程序
(1) 填写暂缓就业毕业生申请表、 填写暂缓就业登记表 (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需将就业单位资料报给各系辅导员汇总就业情况);
(2) 各系于5月30日前将暂缓就业毕业生登记表 (附软盘) 和经各系签署意见的暂缓就业申请表汇总交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3) 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于6月初将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名单统计并上报省就业指导中心;
(4) 省就业指导中心于6月中旬对学校上报的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
(5) 毕业生领取暂缓就业协议书。
(6) 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和党团关系暂留学校, 档案由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中保管。
(7) 终止暂缓就业协议:
1) 派遣到非生源地的毕业生携带省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暂缓就业协议书、 用人单位当地人事部门 (人才交流中心) 或教育行政部门的接收证明 (就业协议书) 或其他有效接收证明到省就业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和档案转递手续。
2) 派遣到生源地的毕业生携带省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到省就业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和档案转递手续。
3) 办理好就业报到证后方可凭就业报到证 (或复印件)、 身份证、 毕业证书到学院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和办理党团关系的转接手续。
四、 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档案管理
毕业生暂缓就业期间的学生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 在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 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档案一律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寄回生源地人事部门, 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不再保留任何毕业生的档案。
五、 申请暂缓就业的利与弊
(一) 申请暂缓就业有利之处:
(1) 延长了找工作的时间, 毕业生可以有更长的时间来选择;
(2) 准备专升本的同学, 档案、 户口可以暂时不迁回生源地;
(3) 为部分被用人单位要求先实习后签约的毕业生, 提供了缓冲时间;
(4) 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报考升学或公务员, 可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考升学证明、 报考公务员证明等。
(二) 申请暂缓就业的不便之处:
(1) 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既不是在校学生, 也不是社会人, 身份比较尴尬;
(2) 暂缓就业期间档案管理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不能出示失业证、 未婚证等相关证件或证明;
(3) 暂缓就业期间, 一旦找到就业单位办理入职手续时, 需个人自行前往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取消暂缓就业协议, 再回生源地领取相关证明方可办理。
因此, 申请 “暂缓就业” 需要慎重考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