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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规定

时间:2022-07-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规定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利于学生就业,保护毕业生权益的措施。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手续。(七)实现人才的自由、合理流动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跨地(市)就业。

第一节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规定

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利于学生就业,保护毕业生权益的措施。它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各地区、各部门也根据国家当年的就业政策并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一些具体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大学生求职、就业必须学习和掌握就业有关的政策和相关的劳动法规,善于利用政策和相关的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就业。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现行政策

毕业生在面向社会求职择业时,首先要主动向学校及有关部门了解当年国家在大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具体政策规定。在此,我们重点介绍几项现行的就业政策。

(一)政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高校扩招后,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就业也日益困难。因此,在国务院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把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想方设法帮助解决高校毕业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中央部门组织实施基层就业项目

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4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团中央、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组部、原人事部、教育部等八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组部、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4个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公务员招录优惠: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明确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县及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考到村任职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大学生。

(2)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

(3)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6)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这里的“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年龄条件为: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为18岁~23岁,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到当年24岁。

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10%,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路勤岗位视力标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为他们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毕业生的档案管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于高校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其档案管理同样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

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入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其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七)实现人才的自由、合理流动

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

(八)对高职高专毕业生推行“双证制”

国家对高职高专毕业生推行“双证制”。鼓励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用人制度。

(九)大学毕业生的户籍可在学校保留两年

对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免收其档案管理服务费。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转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规定

(一)调配、派遣工作

(1)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2)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3)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4)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5)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修养。一年内治愈(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6)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7)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7月1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8)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①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②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③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二)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1)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2)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3)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4)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5)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6)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三)违反规定的处理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①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②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③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2)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①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②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③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④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5)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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