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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政策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中的执行偏差及对策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不是所有的大学生就业政策都会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过程中产生执行偏差。就业公平一直就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就业政策。

彭霞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410076)

作者简介: 彭霞(1981—),女,湖南长沙人,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党务部部长,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大学生教育与管理。

摘 要: 为了实现大学生资源的有效配置,国家出台了各种就业政策。然而这些政策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过程中却时常发生执行偏差。文章首先分别列举了指导服务政策、就业户籍政策、就业公平政策的执行偏差。然后,提出了提高大学生就业政策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中执行效力的对策: 明确独立学院办学方向,培养特色人才; 规范独立学院办学行为,创造良性发展空间; 建立科学的就业工作考评体系,实现政策监督; 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就业公平。

关键词: 大学生; 就业政策; 独立学院; 政策执行

21世纪初,国家的发展对高层次人才有了更多需要,同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老百姓希望子女接受高层次、高质量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与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形成强烈反差,高质量本科教育显得尤为不足。独立学院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大学生就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包括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等。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需要政府宏观考虑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联和制约,通过制定大学生就业的方针、法律、制度、法规、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通过落实各种就业政策,实现大学生资源的最佳配置。然而这些政策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过程中却时常发生执行偏差,其执行偏差又直接导致政策失效。

一、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分类

大学生就业政策就是政府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历史阶段中,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有效配置大学生资源,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所制定的方针、法律、制度、法规、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等。大学生就业政策内容丰富,包含了一系列的政策条文,是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包括市场规划政策、就业准入政策、招考录用政策、权利维护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创业扶持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派遣接收政策、指导服务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等。

二、大学生就业政策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中的执行偏差

并不是所有的大学生就业政策都会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过程中产生执行偏差。本文主要针对那些在普通高校学生就业过程中执行顺畅,却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过程中产生执行偏差的就业政策进行分析。

(一)指导服务政策执行偏差

就业指导是为求职者选择职业、准备就业以及在职业中求进步、求发展而提供知识、经验和技能的指导。通俗地讲,它是给求职者传递信息,帮助求职择业,为其与用人单位结合牵线搭桥当“红娘”。2003年11月,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大中专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其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配备比例不得低于1:500,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要列入学校当年的预算予以保证和落实。2009年1月,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规定: 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

这样的指导服务政策在一般高校往往执行通畅,易于落实。但在独立学院却屡屡发生执行偏差。就业指导课程设置不完善,就业指导人员缺乏,就业工作经费紧张等现象屡见不鲜。

(二)就业户籍政策执行偏差

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中规定: “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2009年1月,最新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进一步规定: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取消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却偏差严重,各地几乎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户籍限制。有的只接收硕士以上毕业生,有的只接收重点大学毕业生,有的只接收持有英语四级(甚至是六级)合格证的毕业生,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这种户籍限制越为突出。而且这些限制规定并非是明文规定,很多只是不成文的规定,很显然,这些限制对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尤为不利。

(三)就业公平政策执行偏差

就业公平一直就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就业政策。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文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号主席令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三章即为公平就业。其中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大学生就业同样要强调就业公平。

就业公平政策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过程中经常出现执行偏差,而且这种偏差还分别走向两个方向。一方面,不少用人单位歧视独立学院毕业生,直接将其拒之门外。他们接到独立学院学生简历后不加思索就直接退还。部分学生经过层层选拔,过关斩将,通过笔试、面试,用人单位一旦了解到其为第三批本科学生,马上打消签约的念头。某能源系统甚至明文规定禁招第三批本科学生。而另一方面,不少独立学院毕业生凭借家庭丰富的社会关系资源,在就业大军中独占鳌头。他们能够找到让第一批本科生、硕士生、甚至博士生羡慕不已的工作岗位。但这些岗位的获得并非因为其出色的综合素质,而是因为其丰富的社会资源。综合素质的高低往往与就业岗位的好坏不成正比。

三、提高大学生就业政策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中执行效力的对策

(一)明确独立学院办学方向,培养特色人才

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新出现的一种办学形式,既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由系改成为院的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又区别于单纯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要想改变用人单位对独立学院毕业生的偏见、歧视,真正落实就业公平政策,光靠行政、法律干预根本起不到明显效果,也不切实际,关键还在于独立学院学生能够符合用人单位的需求,有自己的竞争优势。这就要求独立学院必须明确自己的办学定位,培养出符合当今社会需求的特色人才。

独立学院的学生基础相对较弱,入学成绩比母体学校学生差。因此,独立学院不能把母体学校的办学定位作为自身定位的依据,必须从自身拥有的教学资源、生源基础、面对的社会人才需求出发,找到自己的位置,必须与母体学校“错开定位”。因此,独立学院人才培养规格应定位在培养有理论、懂管理、实践应用能力强的高素质创新型应用人才。并且,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要体现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人才市场的需求特点和申办学校的办学优势。也就是说,独立学院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贴近社会需求,为地方和区域社会发展培养本科应用型人才。

独立学院要根据社会需求和就业导向确定人才培养计划,调整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突出应用性课程,增加实践和实习环节。夯实基础教学,提升学生的实践、动手和创新能力,将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课程纳入培养方案,在教学环节中逐一落实各项技能的训练与培养,鼓励学生获取相近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以扩大就业门路。同时立足于本省、本地区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设置具有一定前瞻性的专业。相对优势的专业、相对独特的行业、相对稳定的用人单位和社会联系,这些独特性是独立学院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是在源头上增强独立学院大学生就业能力,消除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的有效途径。

(二)规范独立学院办学行为,创造良性发展空间

独立学院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是一个逐渐完善和成熟的过程。独立学院的规范办学正是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只有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才能确保独立学院在人才培养中的准确定位,在学生就业中的充分投入,从而保证大学生相关就业政策的落实。

2003年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2008年2月4日,教育部再次发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教育部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独立学院的重要举措,对明确独立学院法律地位,规范办学活动,提高教育质量,引导和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普通高校应该认真领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遵照执行。各教育主管部门则要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落实。只有真正规范了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才能明确独立学院的主体地位,才能让独立学院在执行大学生就业政策时,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确保在学生就业指导方面的人、财、物投入,真正落实有关的政策规定。

(三)建立科学的就业工作考评体系,实现政策监督

一方面,对就业工作进行考评,是保障就业政策执行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一些被考评对象弄虚作假,欺下瞒上,政府主管部门无法掌握第一手信息,就业政策执行产生偏差。在这样的矛盾中,我们要做的是不断完善就业工作的考评体系,使其科学化、合理化,真正发挥政策监督的作用。

大学生的就业工作考评主要是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各高校展开的,一般是每年的下半年进行。尽管考评内容包括就业指导、市场开发、毕业教育等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始终是就业率。就业率成为就业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为了在就业工作考评中获得佳绩,有的高校会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提高就业率。

因此必须建立科学的就业工作考评体系。要将以结果考评为主改为以过程考评为主。大学生就业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工作的好坏,应该取决于在这个过程中,究竟做了多少促进学生就业的事情,学生对其工作的满意程度如何。至于就业率这一结果的高低,除了受高校主观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到众多不可抗的客观因素影响。因此,考评体系应该更多地考察各高校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工作表现、对大学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至于工作结果——就业率,可以作为参考指标。各高校的就业率无需对外公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攀比。

(四)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就业公平

要确保就业公平政策的落实,就必须营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而这一环境的营造,又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真正保障就业公平。

第一,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目前,虽然“就业公平”在各种有关就业的政策条文中均有提及,并予以强调,但大多(尤其是在大学生就业政策中)只是理念上的文字表述而已,并无可操作性。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就业歧视,哪些做法违背就业公平,并无具体描述。对于违反就业公平的行为,也没有具体可行的处理办法。因此,一旦出现有悖于就业公平的事件,往往难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准确界定,更无可以参照的处理途径。尽管社会上就业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却鲜有运用法律手段成功维权的案例。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只有制定出维护就业公平的明确、具体、可行的法律条文,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保障就业公平政策的落实。

第二,要加强法制观念培养。除了制度的建设外,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就是要促进观念的转变。中国几千年来的“关系本位”法则,已经内化为有些人内心深处的文化习惯和他们所认可的社会运作的潜在规则。这种思想进入就业领域,就直接导致关系成为决定大学生就业的主导因素,破坏就业公平政策。因此,必须通过宣传、培训,不断强化人们的法制观念,让破坏公平的“关系”逐渐淡出行事领域,取而代之的是规定、原则、法律等。如果人们都能做到按原则办事,凭能力就业,自然会营造出一片公平的就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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