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关于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相关政策规定

关于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相关政策规定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进一步扩大,达到18个城市。2006年底,银监会批准首批四家外资银行将其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并批准其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2011年7月26日,银监会首次批准外资银行以人民币形式增加注册资本,2011年累计批准外资银行以人民币形式增加注册资本70.18亿元。至此,在华外资银行各项监管宽限安排已全部结束,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实现统一。

9.3 关于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相关政策规定[1]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同时取消了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经营对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的外汇业务;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四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订版),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规定业务范围包括:买卖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从事外币兑换,外汇业务等。该条例由2002年2月1日起开始生效并于2006年12月11日废除。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在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人民币业务经营地域进一步扩展。

2003年,银监会宣布从2003年12月1日起,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四个城市,并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

2003年12月,银监会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入股中资银行的资格条件和持股比例,改变了以往外资入股需要逐个请示上报的做法。

2004年12月1日,银监会宣布,按照“入世”承诺在昆明、北京、厦门三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同时提前一年在西安、沈阳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进一步扩大,达到18个城市。

200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在汕头、宁波、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七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6年1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额度由2003年的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提升至10亿。条例同时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由原先的8%调整为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条例允许外国银行申请将分行转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业务范围新增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业务。同时新增监管要求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1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

2006年12月,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2006年底,银监会批准首批四家外资银行将其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并批准其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

2011年7月26日,银监会首次批准外资银行以人民币形式增加注册资本,2011年累计批准外资银行以人民币形式增加注册资本70.18亿元。批准外资法人银行在其总行或分行所在城市辖内的外向型企业密集市县设立支行,支持当地县域经济、外向型经济以及新农村建设。

2011年底,外资银行存贷比监管宽限期到期,39家外资法人银行全部达标。至此,在华外资银行各项监管宽限安排已全部结束,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实现统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