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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程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过程与中国改革开放的整体步伐是基本一致的。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通过外资银行的进入引进外汇资金和改善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银行业对外开放地域在第一阶段开放的基础上从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扩展到全国范围,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所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发生了巨大变化。在5年过渡期内,中国认真履行承诺,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一、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程

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过程与中国改革开放的整体步伐是基本一致的。一般认为,自1980年第一家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以来,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80~1993年

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通过外资银行的进入引进外汇资金和改善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1980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1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营业性机构。在不断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稳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扩大了对外开放地域,逐步从经济特区扩展到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经过13年的发展,截至1993年底,外资银行在中国13个城市设立了76家营业性机构,经营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居民的外汇业务,资产总额达到89亿美元。

(二)第二阶段:1994~2001年

在这一阶段,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对外贸易全面发展,外商投资显著增加,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改善投资环境,中国实施了相关政策,完善了涉外经济法规,保持了外商来华投资的良好势头,外资银行业务随着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成长以及中资企业国际业务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在修订和完善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基础上,中国于1994年颁布了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银行业对外开放地域在第一阶段开放的基础上从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扩展到全国范围,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所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为促进外资银行业务进一步发展,中国于1996年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对外资企业及境外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加速了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截至1997年底,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达到175家,4年内增加了99家,资产总额增长了3倍多。

20世纪90年代末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资银行在亚洲地区的发展趋于谨慎,其在华机构布局和业务拓展也明显放缓,个别外资银行退出了中国市场。1998~2001年间,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仅净增了15家。为促进外资银行在华发展,中国适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批准深圳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允许外资银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解决其人民币业务资金来源问题;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允许上海市外资银行将人民币业务扩展到江苏和浙江,允许深圳市外资银行将人民币业务扩展到广东、广西和湖南。在外汇贷款规模逐年收缩的同时,上述措施促进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发展。

(三)第三阶段:2002~2006年

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在5年过渡期内,中国认真履行承诺,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稳定的开放预期和适时的政策调整推动了外资银行加速发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5年来,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从190家增加到312家,剔除机构合并等因素净增加122家。这一阶段的开放措施主要包括:

1.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向外资银行开放对象为所有客户的外汇业务;逐步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从加入时的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四个城市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逐步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从外资企业和外国人逐步扩大到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同时,逐步放松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限制,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负债不得超过外汇负债50%的比例;放宽对外资银行在境内吸收外汇存款的比例限制;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逐步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

2.实施自主开放措施

在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中国还根据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需要,在承诺之外积极实施了一系列自主开放措施。其内容主要涉及如下五个方面:

第一,积极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提前向外资银行开放了西安、沈阳、哈尔滨、长春、兰州、西宁等城市的人民币业务,放宽其在这些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为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开辟了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其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申请。

第二,适时调整外资银行营运资金政策,逐步减少经营本外币业务的营运资金档次,降低营运资金要求。

第三,允许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步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客境外理财及托管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开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根据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允许香港和澳门地区银行以优惠条件在内地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第五,调整外资金融机构参资入股中资银行比例,允许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按照自愿和商业原则投资入股中资银行,参与中国银行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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