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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2-10-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48年,美国学者Hans J.Morgenthau在其著枟国家间政治枠中讨论了集体安全问题,指出集体安全发挥作用所依赖的条件与现实生活中这些条件的缺乏导致安全问题难以解决。美国学者David Baldwin指出,对安全作为一个概念的疏忽反映在各种关于安全问题的学术探讨中。一些弱小和易受攻击的国家往往会认为自己比美国更安全。不同国家出于自身核心价值关注安全问题,导致国家行为出现差异性。

三、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

人类对安全的追求始终伴随人类发展。安全问题既包括战争、冲突、争端等人为因素,也包含瘟疫、洪水、旱灾等自然因素。追求安全主体既包括个人家庭,也包括国家乃至国际社会。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安全不仅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技文化,还包含资源、环境、信息等领域。其中,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战略力量的基础,以军事、外交力量为核心的传统安全力量仍然是国家安全的主体。

(一)国家安全问题的出现与发展

国际关系中,安全是备受关注的重要概念。自从人类产生起,人类就开始面对安全问题。在人类发展历史中,战争始终伴随人类。古希腊伯罗奔尼撒战争即为典型的安全问题。修昔底德认为:“正是雅典力量的增长及其引起的斯巴达的恐慌,使得战争不可避免。”中世纪以来,欧洲地区大小邦国之间的战争连绵不绝。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全世界大部分国家被卷入,物质损失和人员伤亡巨大。

鉴于战争带来的巨大灾难,人类在不断地探索如何避免战争。19世纪盛行于欧洲的“均势思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集体安全”思想的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的建立都反映了人们追求安全的努力。1948年,美国学者Hans J.Morgenthau在其著枟国家间政治枠中讨论了集体安全问题,指出集体安全发挥作用所依赖的条件与现实生活中这些条件的缺乏导致安全问题难以解决。其后,“安全困境”以及相关安全思想诸如“集体安全”“集体防卫”等不断提出,丰富了国际关系领域相关的理论发展。

美国学者David Baldwin指出,对安全作为一个概念的疏忽反映在各种关于安全问题的学术探讨中。1991年,Buzan把安全描述为一个“没有完全分析了的概念”。安全往往是政治家、政论家和学者通常强调的词语,他们的主张由国家安全利益所决定。虽然“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对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但其共同点是,解读安全是为指导国家行为,捍卫国家利益。全球化发展使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国家之间日益相互依存。同时,全球化对国家安全也构成了难以忽视的威胁,如民族文化的保护、全球变暖的治理以及恐怖主义的威胁等。

安全界定要考虑到两部分,一是将之作为一种国家追求目标的界定,二是对这一目标进行追求而采取的政策的界定。Wolfers指出,诸如“共同的”“经济的”的安全是指“对已获得价值的威胁的消失”。该观点表明,“安全”即“对先前获得的价值的威胁的低可能性”或者说“对先前获得的价值的某种程度的保护”。

Walter Lippmann认为,一个国家的安全评判为,如果该国希望避免战争,它并不因此就处于一个不得不牺牲其核心价值的危险当中;而如果遇到挑战,它能够通过赢得战争来维持这些核心价值。可见,安全是一国或多或少都拥有的价值,也是一国可以提出更多或更低要求的价值。从客观上讲,安全指的是衡量对已获得价值的威胁的缺失状况;从主观上讲,安全是对已获得价值将遭受攻击所抱有的恐惧的缺失状况。

安全作为一种对已获价值的所受威胁的低可能性,一方面有其客观性的标准;但另一方面它也具有其主观方面的内涵,即一个国家对其自身安全与否以及安全程度的界定受其主观性的影响。如果安全只是通过权力的积聚来获得,那么安全和权力就将成为同义词。因此,安全是不能同权力等同的。一些弱小和易受攻击的国家往往会认为自己比美国更安全。

(二)安全主体

个人、家庭、国家乃至国际组织体系都是追求安全的主体。其中,国家起着支配性的作用,国家安全必须以保证国家有切合实际的理性目标以及通过符合国家利益的途径来实现。

1.对国家来说,国家安全是确保国家核心利益的价值不受侵犯

国家安全在传统上把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作为需要保护的价值,但随着对国家安全认识的深化以及国家间交往地发展,互不干涉内政、互相尊重对方核心关切是安全价值取向的新内容,并从传统的政治、军事领域扩展到文化、民族等领域。

2.各国因利益不同,追求的安全也不同

各国追求安全价值的目标及方式的不同,且随时间及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安全追求表现出差异性。民族、国家是当今国际社会主要行为主体,利益追求上的相似促使其行为具有相似性。不同国家出于自身核心价值关注安全问题,导致国家行为出现差异性。如美国由于远离欧亚大陆,美国的关注点集中在国民的对外投资或对外贸易上。另外,政策的性质不仅取决于目标的性质,也必须考虑追求目标的方法。因此,采取军备、结盟政策或采取中立政策所表现出的国家行为必然不同。

3.安全追求程度及方法选择

在寻求更多安全而进行的斗争中,国家希望采取无限制的军备竞赛、同盟以及战略边界等诸如此类的形式来获得更多的保证。然而,军备支出导致社会福利减少却会阻碍军备努力。一个国家如果为确保自己核心利益免受他国家侵犯而否定他国存在,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国家如何运用有限的资源进行价值的追求,在安全价值及其他价值之间进行权衡,这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决定什么样的国家安全是最有利于作为整体的国家利益的,则是一个国家对自己所追求的价值进行权衡取舍的问题。

(三)大学生国家安全的主要内容

1.识别判断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根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①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③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④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⑤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2.履行维护公民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①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③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④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⑤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⑥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⑦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⑧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3.保密教育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①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⑦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4.抵制邪教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的,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5.计算机信息安全教育

(1)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

其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其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其三,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其四,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其五,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其六,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其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其八,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其九,对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2)禁止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

①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②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③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④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3)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和传播的信息

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自觉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以下行为一旦发生必受处罚:①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②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③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④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⑤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6.社团管理教育

高校学生社团是管理自主、参与自愿、类型丰富、互动性强的学生组织。近年来,高校学生社团发展呈“多向性”特点,大学生参与社团需要培育契约意识和注入法治文化。根据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枠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高校共青团组织作为学生社团的服务者,应当积极关注这一契合时代脉动的组织类型,认真评估学生社团的角色、优势、作用和地位,审视学生社团发展面临的多向性环境,推动学生社团真正成为服务于大学生健康成长、素质拓展和能力提升的坚定基石。

7.“集会、游行、示威”教育

(1)“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

根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枠,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2)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规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集会、游行、示威”不予许可: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煽动民族分裂的;④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3)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周边场所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②国宾下榻处;③重要军事设施;④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重庆市委统战部民宗处处长 范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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