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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产生和消亡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社会是以氏族组织为基本单位的原始社会。对于国家的起源问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作了精辟的分析。所谓“自发性”,是指国家消亡不是某个人或某个机构发布命令的结果,而是国家这个事物自身发展的结果,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职能后的必然归宿。

三、国家的产生和消亡

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世长存。它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最后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消亡。

(一)国家的产生

关于国家的起源,存在着“神造说”、“契约说”、“暴力说”等各种观点。这些观点的根本缺陷,就在于离开生产力的发展,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说明国家产生的原因。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社会是以氏族组织为基本单位的原始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6)其社会组织是氏族和部落制度。氏族是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组成的集团,它既是原始社会人们的生产单位、也是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出于防备外来袭击和其他需要,若干关系密切和邻近的氏族结成部落,若干部落又结成部落联盟,这样,原始社会就形成了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的有机序列。作为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第一,以血缘亲属关系而不是以地缘关系为纽带联系其成员,第二,氏族成员关系平等,没有与社会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即没有系统地采用暴力和强迫人们服从暴力的特殊机构;第三,是全体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生产单位和经济组织。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工具、生产技术不断改进,生产力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引起了三次社会大分工,从而促进了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首先是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这次分工使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其表现是随着畜群的私有而出现了家庭奴隶制,使氏族制度出现了裂口。社会从此开始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 。然后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这次分工中出现了土地私有和新的阶级划分,使奴隶制“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本质的组成部分”。再后来是商业与农业、手工业的分工,商业成为独立的部门。 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使经常的商品交换成为可能。随着个体家庭生产和交换的发展,私人占有的财产日益增多,氏族、部落各家庭间的贫富越来越悬殊,从而使社会完全分裂为两个对立的阶级,即奴隶主和奴隶。至此,私有制完全代替了公有制

私有制的形成和阶级的产生,出现了一系列氏族制度自身无法解决的矛盾。首先是阶级的对立和冲突,它使在没有阶级对立的条件下生长出来的、没有任何强制力的氏族制度,在阶级对立和冲突面前,显得无能为力。于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镇压奴隶的反抗,就需要建立一种适应他们要求的社会秩序,使用有组织的暴力来维持他们对奴隶的剥削。这种有组织的暴力机关,就是国家。

与原始氏族组织相比,国家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国家按地域来划分和组织它的国民,而氏族组织是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组成的集团。第二,国家建立了同社会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特别是有系统地采用暴力强迫人们服从的特殊公共权力,氏族社会则没有这样的公共权力。第三,国家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存在着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民族与被统治民族,统治者与被统治、被管理者,而氏族社会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氏族首领与氏族成员的区别只具有纯粹道德性质。

对于国家的起源问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作了精辟的分析。他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从恩格斯的上述论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国家不是从来扰有的,而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第二,国家不是外部力量强加于社会的结果,而是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产物;第三,国家的产生有其经济根源,国家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的产物;第四,国家是为了缓和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阶级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而产生的。马克思主义的上述国家起源观,同西方学者关于国家起源的观点是根本不同的。剥削阶级思想家脱离社会内部的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基本事实来谈国家的起源问题,因而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国家的消亡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国家是同阶级、阶级斗争紧密相连的。国家是阶级出现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任何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阶级差别彻底消灭以后,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了。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就消亡了。因此,国家消亡的基本前提是阶级的消亡,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自身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自行消亡,剥削阶级国家是不会自行消亡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列宁说:“‘国家消亡’,这句话说得非常恰当,因为它既表明了过程的渐进性,又表明了过程的自发性。”(7)所谓“渐进性”,是指国家消亡、共产主义的实现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只有当使国家消亡的各项经济、政治、思想、精神以及国际条件逐渐完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改变,国家才会成为社会上所不需要的东西。所谓“自发性”,是指国家消亡不是某个人或某个机构发布命令的结果,而是国家这个事物自身发展的结果,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职能后的必然归宿。那种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废除国家的主张绝对是一种空想。

关于国家消亡的具体过程,目前我们还无法确切预料。列宁在谈到国家消亡问题时,曾推断这个过程大体上将经历三个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结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政治国家,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这时在国内还存着阶级和阶级斗争,在国际上还存着帝国主义,国家仍然是阶级压迫和阶级斗争的工具。但它已不是少数剥削者压迫广大劳动者的工具,而是多数劳动者压迫少数剥削者和敌对分子的工具,是广大劳动人民用来组织和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的机关。这时的国家虽然也是政治国家,但它与剥削阶级的政治国家是有区别的,所以,列宁称之为“半国家”。随着国内阶级的消灭,政治国家将进 入到非政治国家。

第二阶段是非政治国家,即正在消亡而没有完全消亡的国家。这个阶段,国内的阶级已经消灭了,国家的职能已逐渐失去政治性质,国家内部镇压职能基本消失,但对外保卫职能还部分存在。这时国际上还存在帝国主义,但正逐步地被消灭。随着国内国际条件的具备,非政治国家将走向国家的完全消亡。

第三阶段是国家的完全消亡。这个阶段是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国家消亡的国内和国际条件都已充分具备,国家的社会职能已完全失去了政治性质,变成关注社会利益的单纯的职能,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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