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家公务员管理原则分析介绍

国家公务员管理原则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管理的总法规。

二、国家公务员管理原则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管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这是《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管理原则的一般规定。

1. 公开、平等的原则

所谓公开,就是要向社会公开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公务员的报考条件和任职条件;公开招考信息、考试内容和成绩;公开录用结果;公开公务员考核、奖惩、职务升降、工资福利、辞职辞退和退休等工作的标准、依据和程序等。所有这些公开,都是实现公务员平等竞争的基本前提条件,是招考优秀公务员的重要保证。有了公开,就限制了某些不符合标准的人通过不正当关系挤进公务员队伍,实现平等竞争,是平等的前提。

平等主要是指机会均等,即在承认人的知识、能力等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平等地享受有关公务员管理的一切权利。平等原则在公务员管理中主要表现在:(1)凡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平等地参加公务员报考和被录用的权利,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录用;(2)在公务员队伍中,每个公务员都平等地享有考核、奖惩、晋升、任职培训等方面的权利,符合条件的公务员不因种族、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性别和教育程度等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3)每个公务员在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人都不容许有任何特权。平等是公开的目的。

2. 竞争、择优原则

竞争的目的,一是为了行政管理有活力和效率,二是为了择优,而择优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平等的竞争环境。竞争环境如果不平等,就容易产生不平等的结果,择优是公开平等竞争的目的和必然结果。只有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实行竞争择优、优胜劣汰、优升劣降,才能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素质,提高行政效率,这样才能真正净化政治生态环境,做到反腐倡廉。

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公务员管理过程中体现于多个方面:一是体现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环节上,特别是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过程中,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二是在公务员的日常管理中,如涉及公务员的调任、选任、晋升等,一定要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特别是对高级公务员的挑选,关系着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关系着党的威信和事业成败,所以,更要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要经过严格的考核挑选;三是在公务员的奖惩、培训和涉及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等环节,也要遵循和体现这一原则和精神。

3. 法治原则

法治的原则或依法管理的原则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所在,也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法制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公务员管理坚持法治原则,既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也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因为,要使公务员的选拔录用工作保持纯洁性、客观性、民主性、公开性和竞争性,要使公务员的管理达到新水平,必须制定专门的标准文件,以法律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否则,只能成为希望和号召而已。

依法管理原则贯穿于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无论是公开平等还是竞争择优都需要通过法律来予以保障,也需要通过法律来统一对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认识。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法制原则具体体现在:(1)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而颁布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管理机关及管理权限,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过程管理,直到退休、辞职、辞退的条件、程序等都做了规定,做到有法可依;(2)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3)对公务员的职责权限和依法履行职责的一系列要求都做了规定。公务员的管理不仅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来执行,而且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4)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保护,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公务员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公务员有效地履行公务的重要保证。

4. 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原则

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约束,可以在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两方面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国家公职人员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权力的本质是为公众服务,为公众谋取福利,但权力又是由有着个人利益、偏好的个体来行使的,如果不对行使权力的个体加以限制和监督,就会滋生利用手中公权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也必然导致腐败。

我国现有的公务员监控系统还存在很多问题。如由于隶属关系、平行关系、利益关系等多种关系没有理清,往往存在着无权监督、无法监督、无力监督、不愿监督的情况;侧重时候监督,而事前防范、事中督察的功能被弱化;缺乏双向监控,只注重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领导者可利用职责对下属公务员进行经常性、全面性的检查督促,而下级对上级的监控却难以落到实处;公务员的维权观念淡薄,缺乏自我约束的自觉性等。所以,当前迫切需要我们在监督理念、监督制度、监督机制三方面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建立多头参与的监督新系统。首先,要消除诸如信任就不需要监督、监督就是不信任的落后的监督观念,确立新的、公开的监控理念,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能养成良好的监督心理。其次,完善监督机制,不仅要有制度,而且要加强制度的有效性。最后,还有健全规范监督机制,如规范分权监控机制,健全源头监控机制,建立维权监控机制。

5. 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原则

建立公务员制度,引入激励保障和竞争机制,对于克服传统人事制度存在的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激励保障机制由义务权利、考核、职务升降、奖励、工资福利保险等环节构成。《公务员法》对如何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也做出了若干新的规定。如创设公务员职务与职级晋升的“双梯制”;确立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在职务晋升中的法律地位;确立了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指明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的方向;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建立统分结合的工资管理体制等。这些规定为如何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指明了方向。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管理的总法规。由于总法规不可能包罗万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法规,用以解决如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奖惩、工资保险福利、退休等一些具体问题的实施细则。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科学的国家公务员法规体系,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我国也在为建立健全公务员法规体系努力奋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