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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本质和规律性,司法文明的价值分析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先进性的理论问题,在学术领域表现为“现代化理论”。现代化理论作为一种思潮,发轫于20世纪60年代。现代化理论探求的目标之一,是在不同文化环境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共同特征,以揭示现代化进程的普遍意义。司法的本质及其规律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对司法活动客观规律性的认识水平和成果。因此,司法制度及其活动的科学性也是评价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的标准。

三、司法文明的价值分析

如果说司法文明的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司法文明”的话,那么司法文明的评价标准则是回答“怎样才是司法文明”。就两个问题的关系而言,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前者告诉我们的是一个抽象的司法文明,后者告诉我们的是一个具体的司法文明。因此,分析和研究司法文明的评价标准,是司法文明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构司法文明的一套重要的技术指标。

第一,先进性。文明意味着进步和先进,不文明意味着野蛮和落后。因此,先进性应该是评价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指标。先进性是一个比较概念,只有比较才能鉴别出先进与否。先进性的比较方式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两个方面。两种比较方式都有它的积极意义,纵向比较可以发现自己的进步,横向比较可以发现自己的差距。判断一国司法是否先进,既要看其司法现状比过去是不是有所进步,也要看其司法现状与国外司法相比是不是处在同一发展水平。关于先进性的理论问题,在学术领域表现为“现代化理论”。现代化理论作为一种思潮,发轫于20世纪60年代。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是昔日的殖民帝国主义体系的瓦解,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秩序的崩溃,以及战后第三世界国家的独立和发展问题。现代化理论探求的目标之一,是在不同文化环境下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共同特征,以揭示现代化进程的普遍意义。[18]在法学领域,现代化理论表现为“法制的现代化”与“司法的现代化”。司法现代化的含义具有多层性,是一个用来指称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条件下司法与之相适应的概念;是司法主体(司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过程、司法内容和司法目标与现代法律保持一致,或甚至以司法活动为基础创造现代法律(法官造法)的过程;是与司法固有传统相对立、并因而解构传统司法特征的过程;是司法活动职业化和专门化的过程。[19]司法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包含了司法理念、司法组织、司法职业、司法运行机制以及司法效果评价机制等多方面的现代化。因此,有关司法现代化的理论是衡量司法先进性的标准,也是评价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准。

第二,科学性。司法既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科学。“作为一门科学,它是关于人类的与神明的事务之知识,是关于是与非的一般理论;作为一门艺术,它乃是对善与公正的事务之促进。”[20]由此表明,将“书本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需要法官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技术加以实现,这是司法艺术的表现;司法作为人类社会管理自身事务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活动,自其产生以来已经形成了不同于人类其他活动的基本规律和特性,这是司法科学的表现。司法的本质及其规律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对司法活动客观规律性的认识水平和成果。司法文明的科学性,表现为以司法理念为核心内容的司法理论,能够科学反映司法的本质及其规律;表现为司法制度的设计安排及其活动能够充分反映现代司法理念和尊重司法的本质与规律。司法的本质是一种居中裁判纠纷的活动,由此决定了司法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权威性、程序性、终结性和自治性等基本规律和特征。尊重和维护司法的个性和特征,意味着要尊重司法活动的独特品质和运行规律,尊重法官的独立地位和中立品性;也意味着要重视建构一套切实有效的、能够维护司法运行规律和特性的制度保障机制。因此,司法制度及其活动的科学性也是评价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的标准。

第三,公信度。获得公众的信任、信赖与信仰的司法才是正义的司法:其一是信任。即社会主体普遍地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与理性运行,而不会怀疑它会肆无忌惮地践踏民意、破坏公正,从而在社会与司法之间架起联结与沟通的桥梁。其二是信赖。正是基于诚信,社会主体才心甘情愿地将司法作为解决争端、谋求正义的靠山,将自己的权利与未来交给它来判断与确证。可信赖性是司法公正的力量所在和寄托。其三是信仰。即司法要能够以其独特的秉性、高超的技艺、不偏不倚的判断才能获得社会的支持与认可,而非仅凭外部的强力来维持对它的服从。司法权威是司法的外在强制力与内在说服力达到了高度一致,而被同化为社会的内心信念的产物。一个被社会信仰的司法才是公正的司法。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制度及其活动能否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信赖,是否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是司法发挥作用和功能的前提与基础,也是评价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依据。[21]在现代社会,司法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机制,其所面对的问题都是当事人自行无法解决,并且往往也是一般国家机关不能解决的问题。司法要实现平息纠纷,重塑社会秩序,必须获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普遍认同和高度信赖。正如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所讲:“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22]因此,一国司法制度及其活动是否具有公信力,既反映了司法的文明程度,又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

第四,公正性。公平与正义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寻求社会公平而持有的一种人文理想和对现实社会制度正义与否的一种价值评价。基于人类对正义的向往和追求,司法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不断追求公正的历史。一国的司法现状可能因各国的政治体制、基本国情而有所不同,但无论什么性质的社会和国家,司法的公正性都是它们追求的共同价值目标,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不希望其法律得到公正的实施。古往今来,良性社会,无不追求公正原则;文明之邦,无不尊崇司法公正。将公正性作为评价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准,其原因在于:首先,“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23]司法制度作为人类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体现公平和正义。因此,公平和正义是评价司法制度文明的重要标准。其次,公正性是法治社会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按照法治的要求,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司法是法治的核心环节,只有将“纸上的法律”转变为“行动中的法律”,法律才具有实质意义。因此,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的实践状态,而司法的公正性不仅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保证和标志。最后,公正性既是评价司法过程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司法结果的重要依据。因此,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指过程公正,也称看得见的公正;后者指结果公正,也称看不见的公正。实体公正是相对的,程序公正是绝对的。此外,对司法公正的评价,自古有制度内的专业评价和制度外的自发评价两种方式,应正确引导而不能迁就制度外的自发评价,更不能将其代替制度内的专业评价,应维护制度内专业评价的权威性。

第五,实效性。在现代法治社会,规则之治成为维护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亦是实现社会正义和共同福祉的重要方式。为此,对于法律的产生,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充满激情地评价道:“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24]司法活动虽然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司法能够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能够通过保障人权、矫正违法的方式促进社会进步和公共福祉。司法制度及其活动能否给社会带来这些积极影响,能否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也是衡量和评价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依据。基于法律秩序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基础,是每个公民幸福自由的保证,法官应通过司法活动来维护法律和社会的和谐统一,剔除“恶法”对社会秩序和公民生活的不利影响,以促进公民自由、社会和谐和公共福祉。司法既可以给人类社会带来幸福,也可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德国纳粹时期的司法,将司法作为屠杀犹太人的工具,给人类社会带来万复不劫的灾难,尽管其司法运作高效且规范,但不能称之为司法文明,因为它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是灾难而不是幸福。因此,司法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和正面作用(亦即司法的实效性),是评价司法文明的一个实证标准。

司法文明的提出及其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直接关乎到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并影响到我国法治建设的前进方向和历史进程。笔者认为,弘扬司法文明,加强对司法文明的研究,具有如下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是政治文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民主和法制建设,而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保障。在法治文明中,司法文明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在政治生活中,人们根据法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种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稳定和可靠的保障。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是实现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政治法律化之后,如何保证政治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如何防止政治权力的异化,离不开司法的监督、制约和矫正。正因为如此,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扩充了司法权的内涵和外延,结束了政府法外特权的历史,对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功不可没,被视为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司法对其他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因此,弘扬司法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推动力量。

第二,司法文明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由于历史和文化等诸多原因,我国的司法观念、司法制度、司法方式均存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急需通过司法改革来促进司法对社会发展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实现司法文明。从司法的性质来讲,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要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必须要运用文明的司法方式,而公正和效率本身也是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从动态上来讲,从不文明到文明、从较低级文明到较高级文明,是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也是司法文明的发展规律。司法只有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才能不断走向司法文明。根据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我们要摒弃阻碍司法文明、与现代司法不符的陈旧观念,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要立足全球化的时代背景,改革和完善我们的司法制度,使其能够符合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促进我国司法制度文明建设;通过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不断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行为文明建设。

第三,司法文明是保障人权与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人权的思想基础是对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的敬畏和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弘扬人道主义价值观的重要表现,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表现,因为司法文明本身就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司法具有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是现代司法文明的一个基本要求。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司法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重要作用。例如,通过刑事审判,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依法严惩各种犯罪活动、努力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的同时,依法保障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利,真正做到依法惩罚犯罪与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通过民商事审判,依法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通过行政审判,依法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官民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政局的稳定。再如,贫穷、愚昧、法律知识的缺乏,都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法律资源利用上的不平等性和对抗制结构间的不公平性,从而影响到对弱势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将有利于克服上述存在的弊端。综上所述,弘扬司法文明,有利于促进公民人权保障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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