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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律分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子公司是指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凡总公司的国籍隶属于外国者,为外国公司,总公司的国籍隶属于本国者,为本国公司。我国在公司国籍认定问题上,采用了公司设立的准据法与登记地法相结合的双重标准。划分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的意义在于,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非经认许,不得在本国从事营业。我国《公司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以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为标准对公司所作的分类。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即采用此种分类标准。所谓股东责任,指公司股东以股东资格对公司债务所负担的清偿责任。申言之,股东责任系以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否负清偿责任及其负责程度如何为内涵。依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负清偿之责,股东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前者指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负清偿责任;后者,指股东对公司债务不直接负责,只对公司负出资义务,而公司财产又为清偿公司债务的基础,究其实质,亦是股东依股东资格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但属于间接负责。依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清偿责任的程度不同,股东责任可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前者指公司负有多少债务,股东即应清偿多少;后者指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仅以其出资额或所认股份为限。[14]

无限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共同组成,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15]有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仅以其所认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二)公开招股公司与非公开招股公司

这是英美法系国家根据公司股权掌握的对象及其股权转让方式的不同,对公司所作的分类。公开招股公司,又称为开放式公司、公众公司,指发行在外的股份为多数不特定的人所持有的公司。英国的公众公司具有大陆法系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特征,如股东人数没有最高限制、可以向公众募集股份、上市后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经营实行公开原则等。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如公众公司不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能是无限责任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不公开招股公司,又称为封闭公司、私人公司,指股份为少数特定的股东所掌握,股份不向社会募集,转让亦受到限制的公司。

(三)母公司和子公司

以公司间的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的方式,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这是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对公司所作的立法分类。凡总公司的国籍隶属于外国者,为外国公司,总公司的国籍隶属于本国者,为本国公司。[16]但对于公司国籍的认定依据,大陆法系各国历来存在不同的标准,大体有四种:(1)依公司设立的准据法;(2)依控制公司的股东所在地法;(3)依公司住所地法;(4)公司登记地法。我国在公司国籍认定问题上,采用了公司设立的准据法与登记地法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我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划分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的意义在于,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非经认许,不得在本国从事营业。我国《公司法》也有类似的规定。[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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