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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礼仪的概念,司法作风文明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作风是法律文化与社会心理沉淀的传统历史产物,成为现代法院文化和司法文明的重要内容。过去的司法礼仪是以法官为中心的,强调的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官的尊重;而现代司法礼仪注入了人文理念,强调法官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的维护和尊重。司法礼仪包括司法仪式和法庭礼仪。法庭礼仪,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者对法官的一些基本礼仪和法官参加庭审活动应注意的一些礼仪规范。

二、司法作风文明

司法作风包括司法仪式、法庭礼仪与法官个人生活作风等多方面。司法作风是法律文化社会心理沉淀的传统历史产物,成为现代法院文化和司法文明的重要内容。司法起源于神判。正如霍贝尔所言:“从法律这一方面来说,一旦其手段不能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材料来解决案件的争议时,它便总是转而求助于宗教。在初民的法律中,通过占卜、赌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于超自然来确定案件真实是非常普遍的。”[140]在马克思·韦伯看来,某些非理性的诉讼方式往往能得出合乎理性的结果。[141]人类在借助超自然力量解决社会事务时往往要举行一定的仪式,以表示对神灵的敬畏。司法礼仪来源于神判中的仪式。历经人类历史的锤炼,一些仪式就固定下来成为司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沉淀为一种代表着司法形而上的抽象观念,在非理性的感官中具有一些超验内容。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司法礼仪赋予了一些新的理念和内容。如果说过去的司法礼仪(特别是司法仪式)目的在于营造出一种神秘的司法色彩,而现在的司法礼仪则在于通过一定的仪式和礼仪来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司法的尊重;与此同时,现在司法礼仪通过注入人文理念,通过司法活动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演绎着司法的文明与法治的价值。过去的司法礼仪是以法官为中心的,强调的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官的尊重;而现代司法礼仪注入了人文理念,强调法官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的维护和尊重。

司法礼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器物层面来讲,法袍、法冠、假发、法槌、高高的法台、司法建筑和标志性的司法装饰物等,构成了司法礼仪的物质表现形式;从制度层面来讲,法庭内的行为规则、法官的行为规范和法官就职仪式等构成了司法礼仪的制度表现形式;从行为层面来讲,法官进入法庭时全体人员起立表示敬意,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与法官交流时对法官使用敬语,证人作证时面对法官的宣誓,法官在庭审中对当事人的平等的态度、规范的语言和得体的举止等构成了司法礼仪的行为表现形式;从观念层面来讲,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对司法的信任与态度,构成司法礼仪的观念表现形式。总之,虽然人们在习惯上更多地把司法礼仪当作一种行为意义上的表现形式,但司法礼仪的实质是观念、制度、器物和行为的一种综合反映,体现了人们对司法文明的一种基本要求。粗野是愚昧的胎记,礼貌是文明的证书。司法礼仪所演绎出的正义的力量、雄辩的语言、优雅的仪态,都闪耀着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文明。

司法礼仪包括司法仪式和法庭礼仪。司法仪式,主要指法官就职仪式,但在一些国家也指法官参加国家重要活动所举行的一些仪式。前者好理解,比如香港回归时,举行的香港特区政府成立仪式中就包含了法官就职仪式;后者则较为复杂,比如,美国总统就职仪式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支持,英国法官在议会开会等重大场合时穿金黄色的法衣、戴垂肩的假发等。后者意义的仪式往往与司法的关系不大,但它体现了法官的地位和权威,故常常也被视为司法仪式的组成部分。司法仪式在我国不受重视,法官任职只有人大的一张任命书,不举行任何就职仪式。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西方国家的影响,一些地方法院往往在法院新办公大楼落成时举行法官宣誓仪式。这可视为我国不成文的一种司法仪式。当然,究竟应该举行哪些司法仪式,应加以深入研究,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法律文化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民心理因素,发展出一套适合于中国司法文明建设需要的司法仪式。法庭礼仪,是指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者对法官的一些基本礼仪和法官参加庭审活动应注意的一些礼仪规范。例如,法官宣判时,法庭全体人员应该起立,以表示对法官裁判的尊重和权威的认同。

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庭礼仪规定,有关法庭礼仪规范散见于《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官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文件中。《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侧重于对参加法庭活动人员的一些行为规范作规定,比如: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等等。《法官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则侧重于对法官的司法礼仪作出了一些规定:法官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等;法官遵守法庭规则,着法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情,等等。

法庭礼仪涉及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反映了司法的文明程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化水平。在西方有的国家,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必定沐浴净身,穿整洁的礼服出席;而一般旁听人员也是像出席教堂做礼拜一样,必定穿上正式的礼服参加法庭旁听。在法庭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同为法律人的律师和检察官,都尊称法官为“法官大人”。所有这些,反映法律在西方人心目中的神圣地位,也反映了他们对法官和法庭的尊重。因此,法庭礼仪不仅仅是一个形式问题,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庭礼仪没有得到很好地遵守和尊重。人们进出法庭的衣着与出席一般场合没有任何区别。记得网上曾经报道一名女子穿着吊带裙参加法庭旁听,法官见状要求其离开法庭,在网上还引起人们不同的争论。在这争论的背后,反映了我国公民对法庭礼仪的淡薄和漠视。而事实上,法庭礼仪在我国遵守的现状也确实令人汗颜。例如,由于体制原因,在刑事审判中公诉人不必对法官出场起立表示敬意;在行政审判中,有的公安人员在法庭上当场抓捕原告;在民事审判中,有的当事人相互谩骂乃至打骂法官等现象时有发生。有道是“出礼入刑”。对于违反法庭礼仪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制裁,但我国法律在此规定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法律制裁措施的不到位,导致一些法院需要耗时费日去打造安全法庭。据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当事人在庭审中公然起哄闹事,辱骂法官,出言威胁或暴力威胁法官人身安全,专门设置了安全法庭,安装安全警报设施和录音设备,增派法警站庭。[142]这些报道的背后,深刻地反映了我国法庭礼仪存在的一些严峻问题。

中国自古是一个礼仪之邦。在抛弃过去那种维护皇权和封建官吏权威的官方礼仪的同时,应结合时代要求建立起相应的官方礼仪,特别是反映法律权威和司法文明的现代司法礼仪。就我国司法现状而言,亟待建立如下司法礼仪:一是法官就职仪式,以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二是法庭用语规范,包括法庭中不同人物的称谓、使用必要的敬语和“禁用语”等基本内容。例如,南京玄武区检察院近期推出的办案“十大禁用语”,颇受媒体关注。[143]三是法庭的基本礼仪规范,包括对法官起立表示敬意、参加法庭活动的衣着礼仪等基本内容。四是法庭内的行为规范,如不得大声喧哗、鼓掌等。五是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规范,将违反法庭秩序罪改为藐视法庭罪,并着重将处理权回归给法官和法院。

法官是一项特殊的职业,也是一项高尚的职业。在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法官的言行举止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和规范,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司法的信誉、权威和法官的形象问题。在西方法治国家,为了维护司法的信誉和法官的形象,法官很少抛头露面,成为寂寞的孤独者。而法官忍受寂寞孤独,远离尘世诱惑,被视为法官的基本行为规范和美德。司法的独立性意味着法官职务之外的自由是有限的,选择了这个职业就选择了孤独。香港现任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国能,在任职以前是一名大律师,兴趣广泛,交友甚多,但自从担任了法官职务之后,他断绝了与朋友的往来关系,除上班和出席香港政府特大政事活动外,他做到足不出户,闭门谢客。这种行为乃是其对法官职业的深刻理解。当法官就要远离社会,远离人群和朋友,只有这样才保证客观公正。一位台湾法官讲道:“他们非但不能随世沉沦,追求权利,同时更得自我警惕于浮名虚誉以免傲岸功高。他们的言行必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同时尤须提醒自己不困惑于多数价值的赞赏而忘了维护少数价值最起码的生存权利。法律人的寂寞贵在他们必须以外表出世的冷静维系内心入世的关怀,难在他们必须为群众坚守岗位而不能期待群众为他们分担仔肩,法律人要努力戒避成为知识与权力的主宰者,却必须致力成为良心与正直的值更人。”[144]肖扬也曾讲道:“法官要耐得住寂寞,享受‘孤独之美’,远离喧哗,远离尘嚣……法官职业就要求法官是一个深居简出的人,虽然不一定与世隔绝,但绝对不应是一个风云人物……如果一个法官的社会关系非常复杂,三教九流无所不交,朋友遍天下,那么这个人是否适合当法官就值得怀疑了。”[145]因此,沉默、慎言、低调和孤独自古以来是法官的职业品质,法官为此等神圣职业需要作出一些个人牺牲,诸如个人兴趣爱好的抑制、行为自由度的限制、获得额外可能报酬的禁止,等等。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高尚性,决定了法官必须成为社会的楷模,而法官的风范往往也被视为一个文明社会和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官职业的自律性和思维的自由性,决定了法官需要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社会良知作为保障。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与上述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少数法官素质低下,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屡见不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组织了一系列教育整顿活动,如2004年5月26日开展的“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2005年5月24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上述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司法行为和改进司法作风,弘扬司法文明,改善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一系列涉及法官司法行为方面的制度规范。但无论是制度规范的实施情况,还是教育整顿的实际效果,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为此,有学者不无批评意味地指出:“我国许多部门都在制定自己的道德规范,如果这些规范有外在强制性,那么它们也就无异于法律,如果它们没有外在强制性,书写出来就毫无意义。因为道德是通过人的内心认同发挥作用的。”[146]另一位学者则指出,时下国人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给人留下的突出印象是:“外在视角”过分张扬和“内在视角”相对稀缺。“就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而言,如果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不贯彻一种‘内在视角’,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内在关联,使从业者发自内心的感受到职业道德对于其事业的至关重要,那么,就不可能使他们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并基于道德认同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道德自觉。”[147]因此,职业道德和行为习惯这类东西不是靠教育说服和行政手段所能解决的问题,需要靠人的内心理念来支撑,靠先进的法官文化来熏陶。不少法官缺乏对法官职业精神、职业理念、职业传统等职业因素的内在认同,因而很难在司法活动中表现出法官应有的职业气质和行为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活动的过程就是法官文化作用于整个诉讼进程的过程。一种符合司法活动运行规律的法官文化,必然会对司法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保证法官的职业意识和行为习惯能够体现司法的基本规范和要求。所谓法官文化,它是指法官群体在长期司法裁判实践中所形成的与其职业相适应的思维方式、知识系统、价值取向、审美情趣和社会心理,以及对法官精神领域产生直接影响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的总和。法官文化是司法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也是法官职业信仰、职业意识、职业精神、职业品格等职业意识形态的集中反映。文化的作用在于,它能够以一种“春雨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来影响和塑造人,对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法官的职业意识和实践理性不会自己形成,需要先进的法官文化予以滋润和塑造。努力营造法官文化氛围,有助于法官职业意识和实践理性的养成。特别是在司法处于现代转型和法官职业化建设时期,加强法官文化建设,在法院内部营造良好的法官文化氛围,对于规范司法行为,弘扬司法文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总之,加强司法礼仪建设,是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庭审秩序的基本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司法礼仪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强司法的文明程度,而且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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