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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1.1 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3.1.3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机构、管理活动、破产、解散、清算等与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着自身的属性特征。对公司部分行为加以调整,使公司法更为完整和高效。

3.1.1 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之一,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公司制度是在西方首先发端的。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已达到一个十分发达的境界,公司制度也趋于完善,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和借鉴这些国家的有关公司的概念。由于各国文化及公司制度的不同,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也会有差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公司指按“本法”组织或受“本法”制约的为营利而组织的公司。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概念表述为: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营利性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其设立和存续的根本目的即是为营利,因此,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一切非营利性社团和组织的首要特征。

2)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具有法人资格是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其他非法人经济组织的重要特征。公司的法人资格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

3)股权性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具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组织的产权形式。股东出资后即对其出资财产失去了直接的支配权,但代之而取得的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又在一定范围内保留股东对公司财产的间接支配及处分的权利。股权是一种由所有权转换来的崭新的权利形式。

3.1.2 公司的分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种类:

1)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以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形式,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四种形态。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特殊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无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在无限公司中,股东集资风险大,责任重,不得以出资额或盈利分配的多少为由拒绝承担公司债务。

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在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所谓“两合”,是指经营资本与管理劳务的结合,或是指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的结合。

2)母公司和子公司

依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在公司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其他公司享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处于从属地位,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母公司虽然对子公司有控制权,但子公司是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和资合兼人合公司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的信用基础是公司资本,与股东个人无关;而人合公司的信用基础是股东个人信用。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凡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个方面,即为资合兼人合公司,如两合公司。

4)总公司和分公司

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系统,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及分公司。总公司,指依法设立的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则指受本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由总公司掌握并统一支配;同时,分公司的业务活动,如经营方针、财产配置及调度人事安排、财务核算等完全由总公司掌握,分公司活动的后果也由总公司承受。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5)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公司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1.3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机构、管理活动、破产、解散、清算等与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的定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是指由立法机关颁布的某一特定的法律文件,如我国1993年12月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改、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则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条文,如《民法通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甚至还包括与公司相关的判例或习惯等。公司法律制度就是从公司法的实质意义来论述的。公司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着自身的属性特征。这些特征使公司法区别于别的法律部门。

(1)公司法是兼有公法属性的私法。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法,无论是在民商合一的国家,还是在民商分立的国家,都被视为纯粹意义上的私法,是协调市民社会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然而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加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普遍出现了公法性质的条款,使公司法兼具有公法的属性。在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许多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的规定,这些体现了国家对公司法律关系的干预。

(2)公司法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特性。公司法首先是关于公司设立、变更、解散及内部组织和管理的规范,是组织法。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对市场主体大都采用企业形态法定主义,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形态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同时又规范与公司组织特点密切相关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让及其他有关的公司行为,又具有行为法的特性。对公司部分行为加以调整,使公司法更为完整和高效。

(3)公司法虽然是国内法,但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公司法所涉及的不仅有本国公司,而且还有外国公司,本国公司中又有本国资本与外国资本合资经营的公司,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法的国际性。

3.2 公司的登记制度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制度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3.2.1 公司的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② 外商投资的公司;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① 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3.2.2 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① 名称;② 住所;③ 法定代表人姓名;④ 注册资本;⑤ 公司类型;⑥ 经营范围;⑦ 营业期限;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3.2.3 设立登记

3.2.3.1 公司的设立原则

设立公司必然涉及采用什么原则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设立公司的原则有这样几种:放任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1)放任主义。放任主义,是指设立公司不需要任何条件,完全听凭设立人的个人意愿决定。这种自由设立原则在商事公司刚刚出现时被广泛采纳,放任、自由设立的后果是公司泛滥设立,社会经济秩序混乱。这既不利于公司相对人,从全局意义上看,也不利于设立人。

(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公司必须经国家元首的特别命令,或由立法机关形成立法才能设立。这种特许设立,手续烦琐。英国17世纪的商事公司都是根据国王的特许令才能设立。

(3)核准主义。核准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必须依照法律,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这也称为行政许可设立原则。

(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是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不必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3.2.3.2 公司设立的方式

以设立公司时是否向发起人以外的人募集股份为标准,可将公司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公司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认购,除发起人之外,没有其他认股人。这种设立方式可为各种类型的公司所采用。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此种设立方式,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得有发起人;否则,公司将无法成立。虽然我国《公司法》仅在股份有限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采取此方式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公司全部股份分别由发起人及发起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认购。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其他公司不得以募集方式设立。

3.2.3.3 公司的发起人制度

设立公司必须得有发起人,否则,公司将无法成立。虽然我国《公司法》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制度中使用了“发起人”这一术语,而未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制度中使用“发起人”这一概念,但这不等于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无须发起人。相反,设立任何公司,都需要有公司的创办人或发起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事宜由股东直接承办,因而无发起人的专门规定。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规定。

1)发起人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 通过公司章程;③ 选举董事会成员;④ 选举监事会成员;⑤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发起人的义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发起人的责任

《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2.3.4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全体发起人(或全体股东)依法共同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管理者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关系的公司内部活动准则,是公司必不可少的纲领性文件。《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制定后可以修改,但由于章程具有公司内部自治性法规的属性,所以,章程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以保持其权威性。公司章程一经完成制定,非经法定机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修改。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的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一定的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 公司名称和住所;② 公司经营范围;③ 公司注册资本;④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 公司法定代表人;⑧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 公司名称和住所;② 公司经营范围;③ 公司设立方式;④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⑤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⑥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⑦ 公司法定代表人;⑧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⑨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⑩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瑏瑡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瑏瑢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2.3.5 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企业,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其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必须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区别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同自然人一样,公司作为法人也有自己的名称问题,这是公司进行活动,与其他主体发生各种法律关系的重要条件。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公司的名称应包含公司的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和公司的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公司名称采用预先核准制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5)有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固定住所之所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要条件,主要是它对于确定合同的履行、案件的管辖、法律的适用、法律文书的送达、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开都具有重要意义。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阶段可能有重大的财产责任发生,因此,为确保设立行为的完成,维护认股人的利益,保证发起人对发起行为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包括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召开创立大会、申请登记等。关于这些事项的办理,法律均有严格的规定,发起人应严格遵守。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法人而区别于其他企业法人的标志,其名称一般应遵守商法关于商业名称的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

(6)有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2.4 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②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2.5 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①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②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③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3.2.6 分公司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2.7 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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