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父子是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吗

父子是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吗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无限公司是最早出现的一类公司,大陆法系国家承认这种公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不承认其为公司,将其视为普通合伙。无限责任股东均可执行公司业务,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有限责任股东只享有监督权,不能执行公司业务,亦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重要的公司形式,本书第二章、第三章将专门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司的种类不断增多,公司的形态也日趋复杂,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对公司进行不同的分类,这将有助于对公司的理解和研究。

一、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这是公司的众多分类中最为重要的一种。

(一)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的股东无论出资多少,一律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每一个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都负有清偿责任。无限公司是最早出现的一类公司,大陆法系国家承认这种公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不承认其为公司,将其视为普通合伙。《德国商法典》第105条规定:“各股东以共同商号经营商业,对公司债权人负无限责任的公司,为无限公司。”《法国公司法》第10条规定:“无限责任股东均有商人资格,应就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赋予无限公司法人资格,而德国则相反。

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其信用基础为股东个人信用。无限公司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从数量上看,股东人数为两人以上(包括两人),如果在运营过程中公司股东仅剩一人,公司应当解散或者变更为独资企业;从股东性质上看,股东只能是自然人,公司不能成为无限公司的股东。第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无限公司在形式上属于公司,与商事合伙有区别。无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个别国家规定除外),有严格的组织系统和必备章程,受强制性规范约束较多。而商事合伙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设立条件、程序和组织机构相对灵活,多受任意性规范调整。无限公司尽管组织结构简单、信用可靠,但股东承担责任重,经营风险大,筹集资本比较困难。因此,无限公司虽然历史悠久,但规模难以扩大,这种公司形式多为中小型企业采用。在我国,无限公司已经演化为普通合伙企业,且我国立法只承认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因此,无限公司的推行毫无意义,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这类公司形式。

(二)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组成的公司。如果公司只剩下一种股东,该公司应当宣告解散或者变更为另一公司形式。此外,法律对两种股东的限制不同。无限责任股东只能是自然人,有限责任股东则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部分有限责任股东死亡或破产,通常不会影响公司的存在,任何无限责任股东死亡或退出,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即告解散。各国法律一般规定,无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受限制,但一般不能转让其出资;有限责任股东只能以财产出资,但其出资份额均可自由转让。无限责任股东均可执行公司业务,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有限责任股东只享有监督权,不能执行公司业务,亦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两合公司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将其视为有限合伙,以有限合伙法来进行规范。在我国,两合公司已经演化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对这种企业形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公司法》中未规定两合公司。

(三)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两合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兼有无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特点。它既有无限责任股东以增强公司的信用,又可以将公司资本分成等额股份,发行股票以吸收社会上的小额分散资本。但股份两合公司也有其缺点,主要表现为无限责任股东责任过重,风险较大,而有限责任股东虽然承担有限责任,但无权参与管理公司事务,其地位远不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投资兴趣也会逐渐减退。

(四)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人以下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重要的公司形式,本书第二章、第三章将专门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

(五)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指由2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现行《公司法》承认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本书第四章、第五章将专门介绍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制度。

这种分类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对公司所作的分类,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此种分类方式。这种分类不只是理论分类,更是法定分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都按照这种分类体系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分别作出规定,同时,法律明确要求在公司名称中注明公司的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便于公众了解其类型。目前,前三种公司形式对投资人的吸引力越来越小,已不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基本处于萎缩阶段,我国《公司法》承认的公司形式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依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一)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而组成的公司,最典型的人合公司是无限公司。这种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时,主要依靠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和社会影响,而公司资本则处于次要地位。这此情况下,股东之间应当相互了解,并建立足够的信任关系,一般来说,这种公司具有家族性的特点。

(二)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最典型的资合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时,主要依靠的是资本规模和资本信用程度,至于股东个人信用如何,则不被债权人所关注。由于此种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股东间仅以出资相结合,无须相互了解,公司具有公众化的特点。

(三)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最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这种分类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学理分类,但德国公司法上有资合公司、人合公司的法律术语。这种分类揭示了公司法的立法意旨,即公司法依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公司作出了的具体规定。

三、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

依股份是否允许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为标准,公司可分为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

(一)封闭性公司

封闭性公司(private company[英],closed company[美]),也称为(股票)不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仅由特定的股东持有,不能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的股份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

(二)开放性公司

开放性公司(public company),又称股票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这种分类方法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凡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一律称为有限公司,且公司的资本都分成等额的股份,股份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发行的公司称为开放性公司,股份只能由少数特定的人持有的公司即是封闭性公司。事实上,封闭性公司是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股票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开放性公司是股票可以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市公司。

四、总公司和分公司

依公司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对其组织系统内全部分支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公司。分公司是指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对应的概念,总公司是设有分公司的完整公司,其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构和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的经营结果直接归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因此,有的法律学者认为分公司不是公司。

五、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孙公司

依公司间持股关系和控制关系为标准,公司可分为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孙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等方式能够实际控制另一公司的经营活动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但控股公司的概念范围更广,控股公司不一定能达到母公司的标准。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拥有多数股份;2.拥有多数表决权;3.具有选任管理机构或监事机构的多数人员的权力;4.控制着财务、人事、合同或其他方面的联系。同理,子公司控制另一公司的经营活动时,该另一公司被称为孙公司。

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是相互对应的概念,子公司受到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孙公司受到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但这种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持有而发生,而不是直接控制,因此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法人财产独立的对外承担责任,控股公司仅以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控股公司承担责任。法律规制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关系的原则是保障各公司的独立人格,禁止控股公司利用控制关系损害被控股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六、国营公司、私营公司和合营公司

依公司资本构成的来源属性为标准,公司可分为国营公司、私营公司和合营公司。

国营公司是国有公司的早期称谓,现在通用国有公司的说法,是指公司资本全部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公司,或公司发行的股份完全由国家收购持有或国家持有绝大部分的公司。国营公司虽然名称是“公司”,但并不是严格的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只是国营企业的一种不规范的模式而已。私营公司也是早期不规范的说法,从资本属性来源看应当说是私有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完全由私人投资组成的公司。合营公司指公司的资本是由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共同组成的公司,其中国家投资的份额不超过公司资本的50%。

七、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依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一)本国公司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公司法在本国国境范围内设立的公司,公司的股东可能具有本国国籍,也可能具有外国国籍。关于公司国籍的确定,国际私法上有不同的立法和学说,有的以公司设立登记地为公司国籍,有的以公司住所地为公司国籍,有的以公司设立人的国籍为公司国籍,有的以公司实际控制人国籍为公司国籍,还有的采用复合标准,将公司的住所地和公司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公司国籍。与许多国家立法一样,我国采用的是复合标准,即依照中国法律组成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属于中国公司并受中国公司法调整。例如,在我国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均属于中国公司。

(二)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隶属于外国国籍的公司,从普通法律意义上讲,一切依据外国法律在外国设立的公司均是外国公司。公司法中的外国公司通常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分公司,这种公司相对于总公司来说是外国公司的分公司,而相对于分公司业务活动所在地国家而言,则是外国公司。由于外国公司属外国法律管辖,外国公司在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所以,我国公司法直接称之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在得到所在国的认许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之后即可在该国营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三)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是指以一国(通常是本国,又称母国)为基地或中心,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称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大型公司,其联系的纽带主要是资本、经济技术和管理等。

除了以上分类之外,还可以依据经营的行业不同,将公司分为工业公司、商业公司、建筑公司、运输公司等;依据股东数量不同,将公司分为普通公司和一人公司。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