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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概念的实质内涵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很显然,《牛津法律大辞典》是以法官的职务活动为核心来定义“司法”的,就是说,凡不是法官履行职务的活动都不属于“司法”概念的范围。这是对“司法”的实质性内涵作的“狭义”解释。指由法律赋予司法权的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依法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

由于“司法”一词作为汉字没有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得到完全肯定,因此,从法理上来说,以“司法”作为中心词来描述我国现行国家制度的特征的任何学术观点都缺少有说服力的制度依据,因此,在学术研究中,往往只能依托司法概念构建起“空中楼阁”。以江平先生主编的《中国司法大辞典》[1]为例,一个专门性的关于“司法”问题的法学大辞典,却没有“司法”词条,只有“司法解释”“司法部”“司法行政”“司法助理”几个术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2]中只收集了“司”,没有“司法”词条。如果从学术价值上来看,《中国司法大辞典》的编纂在制度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该辞典没有对“司法”作出制度上的界定;但从学理上来看,所谓收入该词典的词条都可以视为编者自身对“司法”一词含义的实质性理解。

【《尚书》战国·佚名】君子所,其无逸。

【译文】君子在位,可不要安逸享乐。

在国内外同类法律、法学词典中,对“司法”作出实质性解释的可以说是《牛津法律大辞典》[3],该辞典虽然没有“司法”此条,但却有描述“司法”性质的派生性词条“司法的”。该辞典对“司法的”(judicial)解释为:关于法官的术语,在很多情况下区别于“立法的”“行政的”,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区别于“司法以外的”,后者指不经法院处理以及没有法官干预的处理。很显然,《牛津法律大辞典》是以法官的职务活动为核心来定义“司法”的,就是说,凡不是法官履行职务的活动都不属于“司法”概念的范围。这是对“司法”的实质性内涵作的“狭义”解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简明本)[4]对“司法”词条的解释是:国家权力之一。指由法律赋予司法权的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依法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法律辞典》对“司法”实质内涵的解释可以视为“广义”的,因为该辞典的定义并没有将“司法”概念的实质内涵仅指向“法官”,而是指向了“法律赋予司法权的国家机关”,虽然“司法权”的概念需要以“司法”为基础,存在概念的“循环”定义方面的逻辑问题,但从另外的“限定词”,如“适用法律的活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来看,《法律辞典》对“司法”的理解绝对超越了法官依据法律所从事的职务活动。但不管是“狭义”的“司法”,还是“广义”的“司法”,“司法”一词的实质性内涵都与处理具体案件相关,是有权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司法”中的“司”应作“动词”理解,“司法”是“谓宾”式的词组,不宜理解为机关、权力,“司法机关”“司法权力”等只能依托“司法”概念的性质来构建自身的实质内涵,没有明确的“司法”概念,也就没有清晰的“司法机关”“司法权力”“司法制度”等概念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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