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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概念的内涵及意义辨析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下法学界谈论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就是缺少制度依据。因此,不论对司法体制改革开出的药方多么具体和独到,在法理上都很难避免流于“空谈误国”的境地。上述两处规定,“司法”并不是作为独立词来表述的,而是以“司法行政”的术语形式出现。另外,给予政策内涵是否能够解释“司法”概念的基本结构?

当下法学界谈论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就是缺少制度依据。因此,不论对司法体制改革开出的药方多么具体和独到,在法理上都很难避免流于“空谈误国”的境地。

从法理上来分析司法体制改革研究存在的制度问题,主要的制度依据就是我国目前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并没有将司法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制度,现行宪法文本中“司法”一词出现过两次,即宪法第89条第(八)项的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第10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上述两处规定,“司法”并不是作为独立词来表述的,而是以“司法行政”的术语形式出现。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虽然在汉语文意上可以将“司法行政”理解为偏正结构的名词词组,即“司法”的“行政”,但由于在其他条款中并没有“司法”的概念,所以,将“司法行政”理解为“司法”的“行政”是缺少宪法文本依据的。故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至少在宪法文本规定意义上,在宪法文本术语的表现形式上,“司法行政”属于一个不可拆分的宪法术语,只能通过宪法解释的途径来确定“司法行政”作为政府行政工作的一部分的具体制度内涵。因此,除非通过宪法修改的途径来明确“司法”一词的明确的制度内涵,否则,目前在学术界广泛使用的“司法”“司法权”“司法制度”“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等等以“司法”作为中心词所衍生出来的一组概念,在制度意义上来探讨都是不严肃的。只能给予执政党的政策文件来解释这些概念的内涵,而不可能给予“司法”概念一个完整的法律内涵。

【《吕氏春秋》战国·吕不韦】得之以公,其失之必以偏。

【译文】秉公办事得天下,徇私舞弊必失天下。

虽然现行宪法文本无法给“司法”这个概念提供太多的形式意义上的正当性依据,但是,实质意义上的“司法”概念是否可以从目前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中推导出来?另外,给予政策内涵是否能够解释“司法”概念的基本结构?这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本文旨在考察一下作为汉字的“司法”一词来源以及在使用过程中所具有的内涵,从而来为解释“司法”所具有的制度意义上的实质内涵提供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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