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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概念的辨析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辩证法概念的辨析在所有的哲学术语中,恐怕再没有比辩证法这一概念所交替经受的光荣与屈辱更多的了。至于一些人以辩证法之名而行诡辩论之实,那就更是对辩证法的毁灭性摧残。鉴于辩证法已被如此滥用,声誉不佳,我们首先必须为辩证法正名,恢复其作为哲学之最高方法的原本意义。

一、辩证法概念的辨析

在所有的哲学术语中,恐怕再没有比辩证法这一概念所交替经受的光荣与屈辱更多的了。辩证法曾作为一种思考术或真理的“催生术”而受到人们的尊敬,但由于悖论的发现以及诡辩论的流行而逐渐成为思维混乱或陷入荒谬的代名词。生活在我们这个时代和文化氛围中的人们很难想象,人们怎么会将辩证法这样一个概念用来描述某人思想的荒谬与混乱,但历史确实就是这样。这种用法甚至也反映在康德哲学中。当康德把知性超出可能经验范围的误用所导致的理性的“二律背反”称之为“辩证法”或“幻想之逻辑”时,他也是在贬义上使用这一术语的。[2]然而,从黑格尔开始,这一术语的命运却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在黑格尔哲学中,尤其是在其后的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哲学中,辩证法这一术语获得了完全正面的褒奖意义。不论是古今中外的某位哲学家,或是现实生活中的某个人物,当人们把他称为辩证法家时,他所得到的赞誉是极高的。甚至对于某些有成就的科学家,尽管他分明不知辩证法为何物,以至公开声明不赞成辩证法,但为了肯定其贡献,也要用“不自觉地运用了辩证法”或“具有自发的辩证思维倾向”之类的话去加以赞美。辩证法一词在语言中获得如此大的魔力,任何一种不管多么琐碎的思想都要借“辩证法”以昌其道,这恐怕也就意味着辩证法已面临再次走向反面的危险了。因为一旦把磨豆腐、生豆芽之类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性操作过程也赋予“辩证的”美称,辩证法距离被蔑视的地位也就不远了。至于一些人以辩证法之名而行诡辩论之实,那就更是对辩证法的毁灭性摧残。鉴于辩证法已被如此滥用,声誉不佳,我们首先必须为辩证法正名,恢复其作为哲学之最高方法的原本意义。

辩证法作为一种在矛盾中运思、在对立中把握统一的思维方法,只能是一种超越了有限经验的哲学方法,或者说,只有在哲学思维中,辩证法才是必要的。在日常生活或有限的实证科学中,由于对象存在的有限性,无矛盾性的常规思维已足敷用,是用不着辩证法这把“牛刀”的。只有当我们的思维超出了有限的经验对象去追问终极存在,超出了个别的有条件的知识去追问终极知识,超越了生活的具体意义去追问人生的终极意义,一言蔽之,超出了有限性时,才不可避免地碰到矛盾,碰到思维自身的矛盾。在这时,如果我们还要继续推进我们的思维,就有必要超出常规的思维方法,运用辩证法去把握住矛盾,在矛盾中推进我们的思考。从逻辑上看,在任何有限的领域内,无论是在有限的常识范围内,还是在有限的实证科学范围内,思维都是碰不到矛盾的,因而思维在此范围内的正常规则是无矛盾的。在此范围内思想中若出现矛盾,则必定是思维混乱所致。而若超出有限,进入无限的领域,则矛盾随之而至。因为无限意味着绝对总体、意味着包括思想者在内,或者说意味着思想者与思想对象的互相包含,意味着思想之反观自身,而这种既互相对立又互相包含、互相缠绕的状况,便是通常所说的矛盾。不仅思想者的自我指涉、反观自身这种对立面的互相包含直接便是一种矛盾,而且,既然互相包含便必定无穷循环而涉及无限。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自我指涉与涉及无限对于矛盾的形成是等价的。如若不超出有限,则仅有差异,而不能构成现实的矛盾。矛盾的这种特性最明显地表现于数学悖论与逻辑悖论这类矛盾之中。如罗素悖论起因于涉及“一切集合的集合”,古老的说谎者悖论涉及包括说话者本人在内的“所有的克里特岛人”,芝诺悖论也与无限性有关,康德在论述其“二律背反”时,更是明确地指出它们根源于理性的超验使用,即超出可能经验的范围而指向无限。康德消除二律背反的方法与罗素为避免悖论而提出的类型论,都以避免涉及无限(包含自我指涉的全体)为出发点,这也从一个方面表明了悖论与无限性的内在关系。可见,矛盾即意味着无限性。当然,在有限性范围内矛盾也是存在着的,但那只是一种潜在,即作为一种可能性而存在,而并不是现实的存在。说差异就是矛盾,对其正确的理解是,差异潜在地是矛盾,且思维若追问至无限的话,差异将转变为现实的矛盾。但在有限性范围内,差异并不直接就是矛盾,否则,在日常生活及实证科学研究中,按照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进行思维将是不可能的。当人们把作为思维辩证法的辩证逻辑,与作为常规思维的规律的形式逻辑的关系比做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的关系时,其根据也只在于是否涉及无限性。

不言而喻,思维矛盾或悖论不只存在于逻辑和数学之中,而是存在于一切知识部门之中。在任何知识领域,只要思维涉及无限性,矛盾或悖论便随之而至,只不过在数学、逻辑这类形式科学中表现得较为显著罢了。在任何一个知识领域,人类的思维都可能以两种最基本的方式——有限的和无限的——进行。当我们以有限的方式进行,即只涉及有限性时,我们所从事的是日常思维或实证科学的思维,所获得的知识是常识或经验科学知识。这些知识一般说来是为了应付人类现实的生存问题的,即或者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物质生活资料,或者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社会秩序,等等。总之,这些目标一般说来都是有限的。但人类生存不似动物那样只是消极地适应环境,也不只是停留于通过改造自然环境以获得更大的满足,而总是企图超越自身直接生存的有限性,把自身从有限的生活中提升出来,达成某种永恒性、无限性。在这种生存目的的驱动下,人类不会满足于有限的常识或经验科学知识,而必定试图超越具体的实用目的而去追问那绝对的、终极的知识。但一旦思维超越了有限进入了无限性领域,思想的结果便不再与有限领域的具有完全确定性的结果相同,而是产生了一个飞跃,进入了无具体经验支持的不确定性领域。这就是哲学思维的领域。哲学思维对象并非是与其他特殊知识部门的对象并列着的又一个特殊的领域,而恰恰是对于各个特殊的、有限的知识领域的超越所达到的无限性领域。因此,一方面哲学领域与各个特殊的知识领域是密切关联着的,对任何一个特殊的知识领域进行穷根究底式的追问都会超越有限性而进入哲学领域,这表现为每一特殊知识部门都有其哲学基础;但另一方面,哲学领域与各特殊知识领域又有着严格的区别,从有限性到无限性是一个飞跃,而非简单的延伸。因此,作为处理由无限性而导致的矛盾的辩证法,便只能是一种哲学思维的方法,一种适用于哲学领域的思维方法;对于各特殊知识领域而言,辩证法则只涉及其哲学基础,而不涉及其具体内容。

进一步看,辩证法不仅是专属于哲学的一种思维方式,而且是一种根本性的哲学思维方式,特别是一种用于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方式。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便构成了辩证法内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作为人类生存本原性结构的抽象表达,最为深刻地体现了人类生存的无限性与有限性或自由与必然的矛盾,对这一基本问题的把握与解决亦不可避免地引导哲学自觉或不自觉地走上辩证法之路。因此,说辩证法是思维与存在统一的理论与方法,[3]是完全正确的。当然,辩证法的作用不限于此。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及其在古代哲学中的表现形式——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4]其实质就在于以何种原则去说明一般与个别或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性。用何种原则,这表现为唯物主义或唯心主义的倾向,但如何运用原则则须通过方法。方法与原则是交融在一起的,原则作为倾向体现于方法之中,而方法则以原则为基础。无方法无以见原则,无原则亦无由展现方法。由于在人类生存中,个别事物或外部存在总是特定的有限的,而思维或一般性却总是趋向于超越特定性、有限性而指向无限性,因而,思维对于存在、一般对于个别的关系便是一种超越性或否定性的关系,即一般表现为对于个别的超越或否定,思维表现为对于存在的超越或否定,一般或思维并非直接的感性存在,不能直接对感官显现,只有通过思想的否定作用,一般才能被把握。反之,个别对于一般,存在对于思维也表现为否定性。对于这种否定性的关系,早期自然哲学家们已经朦胧地意识到了,但始终没有明确地表达出来,因为他们所理解的一般还未摆脱感性具体的纠缠,如“水”、“气”、“火”等,既有作为本原的一般性,又具有感性特征。直到爱利亚学派,这种否定性关系才被明确意识到。芝诺第一次通过悖论的形式表达了一般与个别的否定性关系。这些悖论也就是辩证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正是由于这些悖论的提出,芝诺被称为辩证法的创始人。当然,在明确区分了“存在”与“非存在”、“真理之路”与“意见之路”的意义上,也可以视其师巴门尼德为辩证法的创始人。[5]但无论如何,辩证法这种思维方式当其首次被自觉地表达出来时,就是与哲学基本问题不可分割地关联在一起的,就是对于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的揭示。

辩证法最初是在哲学思维中被意识到的,当人们的思维不满足于有限性领域而企图超越时,辩证法便呈现于思想之中,要求人们承认它并按其规律思维。但辩证法作为一种思维方法还有一个客观依据问题,即我们有什么根据按照辩证法去思考的问题。当我们按照辩证法的规律去思考问题时,其实已经设定了辩证法作为思维规律与对象的同一性,否则,我们便无权把辩证法从外部注入对象。恩格斯指出:“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遵循同一些规律,因而两者在其结果中最终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支配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这个事实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本能的和无条件的前提。”[6]问题在于从什么原则出发以及如何去说明这个同一性。而这又回到了哲学基本问题上来。可见,对于哲学基本问题与辩证法问题,我们必须作为同一个问题来思考、来处理,任何将二者分割开来并看做互不相干、可以任意排列组合的观点,都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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