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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治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一)法治与依法而治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法治国家或依法治国,意味着法治的对象主要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官员,而不是国民。法治的定位是法治国家,而不是法治社会。中国传统的人治论主要指由某个或某些具有高尚品德的人主要依靠道德教化而非法律强制的方式控制社会秩序。法治要求约束权力,要求权力服从法律。这种德治并不排除法治作为相对独立的治国方略。

二、法治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法治(rule of law)与依法而治(rule by law)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它意味着任何一个人或组织都应接受法律的统治,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依法而治即中国古代法家所称的“缘法而治”,借助或依靠法律来规制社会生活,达到某种个人的或集体的目的。这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它意味着有一个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并不是最高的权威。

(二)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

这两个概念涉及对法治对象的不同界定。法治国家或依法治国,意味着法治的对象主要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官员,而不是国民。法治社会意味着将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纳入法制的轨道,人们之间的主要关系都用法律来规范。法治的定位是法治国家,而不是法治社会。法治主要指用法律来规制国家的政治生活、权力的赋予和行使,主要不是指用法律来规制社会生活。法治社会的概念可能将导致法治建设的重心的偏离,容易造成权力的扩张,造成权力对于社会生活特别是人们的自由和权利的过多干预。

(三)法治与法制

“法制”与“法治”具有不同的含义。“法制”有相互联系的两层含义:(1)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其含义与“法律”相当;(2)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动态过程。通常所说的“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意思是说一要做到有法可依,健全国家的法律制度;二要强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这一动态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这两方面的意思综合起来,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仅仅强调“法制”,容易使人产生一种法律工具论。这种工具论虽接受“加强法制”的方针,但往往只是把法制看作统治国家和控制社会的手段,并没有确立法律是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的地位。

法治意味着把法律作为基本的生活准则,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法治不仅强调有法可依,而且强调要制定良好的法律,亦即保障人民自由和权利的法律。法治不仅强调强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过程或环节,而且特别强调对于各种国家权力的制约。法治不仅强调依法办事,而且强调树立法律的崇高权威。法治这一概念包含着一种法律价值论,要求法律制度得到高度的尊重,要求法律制度以及运行应当以实现人的自由、安全、获得社会合作好处的权利、平等等利益为价值目标。

(四)法治与人治

人治的含义有两种不同情况。在理论领域,有一些思想家主张人治,这就是“人治论”。中国传统的人治论主要指由某个或某些具有高尚品德的人主要依靠道德教化而非法律强制的方式控制社会秩序。在西方,人治论一般主张由某个或某些智慧的人主要运用具体指引而非普遍规则的方式管理社会事务。在历史和现实社会中,“人治”主要指掌握权力的人依照专横的意志和变化的情绪行使权力,进行统治。人们普遍地反对现实形态的人治。我们这里主要讨论人治的理论形态。

法治与一些思想家所主张的人治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观不同。法治要求约束权力,要求权力服从法律。人治则相反。法治与人治的差异并不在于有没有法律,也不在于是否承认人在法律运行中的作用,而在于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不同关系。(2)权利观不同。法治论把保障公民的权利作为实行法治的目的,认为权利是权力和法律的来源。人治论一般忽视保障个人的权利,强调集体的目标或整体的福利。(3)义务观不同。在法治之下,公民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在法律上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人治之下,人们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可能是无限的,而且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

(五)法治与德治

人们主要是在以下两种含义上使用德治这一概念:一种是弱意义上的德治概念。它所意味的德治主要是相对于法律强制而言的,德治是指以说服、教育的方式而不是以威胁、强制的方式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品质,维护社会秩序。这种德治并不排除法治作为相对独立的治国方略。另一种是强意义上的德治概念。它侧重于灌输某种道德观念,对手段或方式不作限定,可能兼采说服和强制的手段。这种德治概念强调道德至上,强调建立一个道德理想国,而法律不过是纯粹的推行道德的工具。法治可以与第一种含义的德治相并存,但是与第二种含义的德治相对立。

在确定了法治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的情况下,不能以德治来取消法治,或者把德治看作是法外之治。德治不能突破法治的原则和规范。这样一些原则,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人权等,应当受到维护。政府官员对社会成员进行道德建设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条件和方式进行。司法和行政人员更不能以道德规范代替法律规范,把“违法”和“缺德”混为一谈。

【阅读材料】15.1 《大宪章》(The Magna Carta)(节录)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意。

……

(1)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2)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男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

(12)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即(一)赎回余等身体时之赎金(指被俘时)。(二)册封余等之长子为武士时之费用。(三)余等之长女出嫁时之费用——但以一次为限。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之贡金亦务求适当。关于伦敦城之贡金,按同样规定办理。

(13)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俱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14)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

……

(20)自由人犯轻罪者,应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罚金;犯重罪者应按其犯罪之大小没收其土地,与居室以外之财产;对于商人适用同样规定,但不得没收其货物。凡余等所辖之农奴犯罪时,亦应同样科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其农具。上述罚金,须凭邻居正直之人宣誓证明,始得科罚。

……

(39)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40)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

(63)余等即以此敕令欣然而坚决昭告全国:英国教会应享自由,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将如前述,自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在任何事件与任何时期中,永远适当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利与让与,余等与诸男爵俱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上列诸人及其他多人当可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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