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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这一基本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具有双重性这一基本特点。二是司法鉴定有着特定的法律主体。如交通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专利争议鉴定、保险理赔、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重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科技成果鉴定等。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与性质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JudicialExpertise)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和仲裁活动中,对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经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当事人指定或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或其他专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和科学技术手段依法作出判断、鉴别的科学实证活动。

(二)司法鉴定的双重性

司法鉴定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司法行为。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是科学性与法律性的统一,这一基本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具有双重性这一基本特点。具体来说,双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鉴定活动的双重性。司法鉴定活动既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同时也是依法参与诉讼的活动。

第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双重性。除一部分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外,大批社会的行业鉴定机构,既是本行业的鉴定机构,又是具有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司法鉴定人身份的双重性。既有专职司法鉴定人,又有兼职的司法鉴定人,对于兼职司法鉴定人而言,既是本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时又是具有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

第四,调整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具有双重性。既包括法律规范,又包括行政规范(包括技术规范)。

第五,权力配置的双重性。既涉及司法权,又涉及行政权,具体讲,管理司法鉴定是一种为司法活动服务的行政权,即司法行政权。

第六,司法鉴定制度的双重性。司法鉴定制度既涉及司法制度如司法鉴定的实施制度,司法鉴定结论的举证、质证和认证,又涉及司法行政管理制度,如鉴定人的职业资格的准入和监督、管理,鉴定机构的设立、授权和资质管理等。

(三)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

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指的是法律性、中立性和客观性。

1.法律性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依据法律规定,遵守法律原则结合案件情况,依照鉴定技术标准和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得出法律上适用的鉴定结论,行使司法鉴定权利,承担相关责任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旨意的属性。(8)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和活动具有的法律特征和合法性要求具体表现为:一是鉴定有着极其严格的法律依据,鉴定严格遵照三大诉讼法有关规定。鉴定只能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并由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决定和指聘,它不属于市场行为,不能因个人意愿随时启动和实施。二是司法鉴定有着特定的法律主体。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设立,鉴定人是具有职业资格的自然人,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三是鉴定客体仅限于案件中经过法律或法定程序确认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四是鉴定活动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诉讼活动。五是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

2.中立性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不能直接隶属于或依附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如参与诉讼的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3.客观性是指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专业性、真实性。司法鉴定结论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保证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二是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又源于其科学性与专业性。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并不能等同于案件事实。其必然有主观性、局限性的一面,这是产生重复鉴定的原因之一。但与其他证据形式相比较而言,它的客观性因素大大超过其主观性因素,因而也具有相对合理性和较大的可靠性

(四)司法鉴定的分类

目前,司法鉴定大体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传统的司法鉴定领域。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9)

第二类:近年来发展的司法鉴定的其他新领域。如计算机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价格鉴定、资产评估等。以上两类涉及的领域均实行了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类:已经开始进入司法实践的领域,但未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如交通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专利争议鉴定、保险理赔、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重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科技成果鉴定等。第三类鉴定领域将随着今后的发展,逐步纳入司法鉴定的执业领域。

此外,还有一些个别鉴定,数量很少且往往与特殊的技能和经验相关,如古字画和文物鉴定等目前较难实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而采用由司法机关临时审定聘任的办法,相当于美国证据法的专家证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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