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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规制犯罪,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故刑法属刑事法。当将来人类社会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阶级消灭了,国家和法将要消亡,作为部门法的刑法也将消亡。包括民法、行政法等在内的部门法一般均只是调整和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个定义揭示了刑法的阶级本质与法律性质,表明了刑法的内容与范围。由于近年来人们对于法律本身具有阶级性早已清楚,因而对于刑法的概念中无须再加以重申的问题已经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刑法的概念仍然存在有不同的定义:有人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基本内容。[1]有人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也有人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所有的这些争议,实际均是围绕着刑事责任应处于何种地位这一问题进行的。我们认为,尽管刑法理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忽视了对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但是,刑事责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当然应该在刑法中占有一席之地,既然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而刑罚又是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之一,这就意味着刑事责任的不可缺乏性。据此,我们认为,所谓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首先,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这是刑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律的最本质的特征。我们在刑法中明确用条文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不是犯罪,构成犯罪应具备何种要件,刑事责任的基础是什么,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刑事责任的形式是什么,对于犯罪应该如何适用刑罚,在适用刑罚过程中如何正确地量刑,对各种犯罪应适用何种刑罚,对各种犯罪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其次,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形式上看,刑法的渊源有三种:其一,系统的刑事法律,即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法律。我国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1997年经过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属于刑法典。其二,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均属于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无疑是针对刑法中本身规定的不足而适时作出的修改和补充规定。随着新刑法的颁布施行,以及有关单行刑法被纳入刑法条文中,这些单行刑法有的被刑法所废止,有的则失去效力,只是有关行政处罚与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新刑法生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无疑也应该作为单行刑法看待。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工作现在已经确定用修正案的方式进行,因而,可以预计今后我国的单行刑法将会很少出现。其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即附属刑法。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由于我国强调刑法典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统一规范,因此,我国的附属刑法规范中均没有规定具体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1979年刑法典公布后,出现了130多个附属刑法条文,对完善刑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理论上对于刑法的形式也进行了分类,认为刑法从形式上区分,可以分为广义的刑法和狭义的刑法。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狭义的刑法仅指刑法典。理论上通常称狭义的刑法为普通刑法;称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为特别刑法。

如果依照法律成立的来源将国家的法律分为固有法与继受法,则刑法是固有法。我国刑法是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治安等实际情况制定的,比较适合我们的国情。

如果依照法律规制的对象及法律后果的不同将国家的法律分为刑事法与民事法(广义的),则刑法属刑事法。刑事法是关于犯罪的侦查、追诉、认定、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的法律。刑法规制犯罪,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故刑法属刑事法。

如果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将国家的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则刑法是实体法。我国刑法仅指有关什么是犯罪、对犯罪追究何种刑事责任的实体规范,而不包括认定犯罪与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规范。

如果依照法律效力的强弱将国家的法律分为强行法与任意法,则刑法是强行法。我国刑法是关系国家、社会安宁的重要法律,它不因个人的情愿与否而一律适用。

如果依照指导原理的不同将国家的法律分为司法法与行政法,则刑法是司法法。一般认为,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目的性,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刑法是以后者为指导的,基本上属于司法法。

综上所述,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既区别于其他的法律,有自己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实现自己任务的手段,又与其他各种法律都有一定的联系;既有不同分工,又互相衔接和配合,共同构筑了国家的严密的法律体系。从刑法的阶级性质上讲,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一个历史范畴,不是自古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人类社会产生了阶级,产生了国家和法,刑法随之产生。刑法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意志只不过是通过国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当将来人类社会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阶级消灭了,国家和法将要消亡,作为部门法的刑法也将消亡。但是,在当今社会中,刑法的性质决定了它还将发挥着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维护阶级统治工具的重要作用。

二、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刑法属于部门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其特有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内容的特定性。正如前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这一概念中,我们不难发现,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这些内容在其他诸如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均不会加以规定。

2.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包括民法、行政法等在内的部门法一般均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例如民法只是调整和保护财产关系以及部分与财产有关的人身关系;婚姻法只是调整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刑法对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均要进行调整,因为所有的社会关系均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之中。我们通常将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主要就是针对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社会关系的广泛性而言的。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在有些部门法中也存在有强制方法,如赔偿损失、警告、行政拘留等。但是与刑法中的刑罚方法相比,其严厉程度则相差甚远。刑罚是国家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其内容不仅包括剥夺财产、剥夺权利,还包括限制自由、剥夺自由,甚至包括剥夺生命。就其严厉程度而言,其他任何部门法中的强制方法均无法与之相比。

刑法的任务是由刑法的性质决定的,靠刑法的功能完成。我国刑法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刑法的任务只能是保护人民、服务经济建设,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我国刑法的功能,决定了我国刑法能够完成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据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同一切犯罪作斗争显然是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我国刑法的这一基本任务又具体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加以体现:

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这一任务完全是由我国刑法的基本职能和我国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保证,如果犯罪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推翻了上述政权与制度,国家和人民群众将丧失其他一切利益。因此,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刑法中,我们将危害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称之危害国家安全罪。近年来,尽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在实践中发生较少,但由于这种犯罪行为危害特别严重,故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在分则的第一章。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基础,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保障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人民群众行使各项权利的物质保障。然而,各种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却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侵犯了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及公民合法所有的财产,动摇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我国刑法属于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必然要承担起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任务,而且也只有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才能最终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目前,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较为猖獗,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刑法的任务之一是要通过惩罚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保护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根据刑法这一任务,我国刑法分则在第三章与第五章分别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侵犯财产罪”,对其中的严重犯罪也规定了较重的刑罚。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任务。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我国人民通过革命斗争所取得的成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调动人民群众进行经济建设的积极性的需要。可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绑架、拐卖人口等各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破坏选举、报复陷害等犯罪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因此,我国刑法的任务之一是要通过惩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根据刑法这一任务,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对其中严重的犯罪还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这里的“社会秩序”包括治安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人民群众生活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都需要有良好的环境和安定的秩序。但是,大量的犯罪,严重妨碍了公民的生活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刑法的任务之一是要通过惩罚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从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六章、第九章分别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与“渎职罪”,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不受犯罪的侵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也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

从我国刑法对其任务的规定,可以看出以下两点:首先,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即用刑罚惩罚各种犯罪,保护国家利益与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两个方面密切联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只有用刑罚惩罚各种犯罪,才能保护国家利益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有效地用刑罚惩罚各种犯罪。刑法对国家利益与公民的合法利益保护的方法是通过惩罚犯罪进行的,在很多情况下,不使用惩罚手段就很难抑制犯罪行为,也就根本无法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惩罚是手段,而保护才是目的。其次,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明确的、全面的。刑法任务的明确性,是指其清楚地告诉我们,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其中既包括国家安全、国家政权与社会制度,经济基础与经济秩序,也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社会秩序等。刑法任务的全面性,这是由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的。全面性表明刑法对于一切重要的社会关系均要加以保护和调整。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强调刑法任务的全面性,并不意味着要用刑法去处理一切违法行为,刑法只是通过惩罚犯罪来完成其任务,对一般违法行为不能适用刑法。如果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则会混淆不同行为的性质,也不利于刑法完成其任务。另外,刑法任务的全面性,不排斥在不同条件下刑法的任务有所侧重。在当前,刑法的任务应以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充分发挥刑法为市场经济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刑法的其他任务。

应该看到,我国《刑法》第2条中虽然是具体规定了刑法的任务,但是通过对刑法的任务分析,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条文实际上也指明了刑法的目的。《刑法》第2条以及第1条的规定告诉我们: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合法权益,因为所有的犯罪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运用刑罚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合法权益,我们应围绕“保护合法权益”刑法目的,去理解刑法的一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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