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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性质和特征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订,使知识产权概念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TRIPS的签订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框架和机制已经形成。

9.1.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知 识 产 权”是 一 个 外 来 语,英 语“intellectual property”,德 文“Geistiges Eigenentum”,其意均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我国台湾称为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一词系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所创,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明。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订,使知识产权概念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在国内法中一般以两个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为蓝本,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划分的知识产权包括:① 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著作权或版权);② 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节目有关权利(邻接权);③ 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发明专利权);④ 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发现权);⑤ 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外观设计权);⑥ 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工商业标记权);⑦ 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权);⑧ 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TRIPS包括的知识产权范围为:① 版权与邻接权;② 商标权;③ 地理标记权;④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 发明专利权;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⑦ 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此外,根据196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及TRIPS的规定,允许各国选择采取专有权、专利权或兼用两种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我国采取品种专有权予以保护。

TRIPS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相比,从贸易的角度划分知识产权范围,与贸易无关的“发现权”和范围过于宽泛的“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被排除在外。发现权不被纳入知识产权范围,一是其与贸易无关,二是其并不属于人类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只是人们对客观世界固有的现象或规律的认识,不同于发明。TRIPS将地理标记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是基于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引入反映了该协议对集成电路新技术的出现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出的回应;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列入知识产权范畴,使理论界关于商业秘密权的性质之争画上句号,统一了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性质的认识。

TRIPS的签订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框架和机制已经形成。该协议是 WTO的一揽子协议之一,被认为是代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水平的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其所划分的知识产权范围是最为标准的知识产权类别。 WTO 成员虽然在TRIPS框架下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但各成员国内法在遵守国际公约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各成员国内法相互独立原则保护知识产权,因为各成员的经济文化政治、历史条件的差异,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权利内容、权利救济等方面有所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列举式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六种知识产权。本章着重介绍其中的三项权利,即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9.1.2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1)知识产权的性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明确要求缔约方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相并列的民事权利,从而在法律上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性质。

2)知识产权的特征

(1)非物质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都具有财产价值,而且具有非物质性,是一种信息。这种非物质性的信息必须附着于一定的物质载体,才能加以表现。因此,我们称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但其载体是有形的。这里,法律保护的是非物质的财产而不是有形的载体。

(2)排他性(独占性)。指知识产权只有权利人(发明人、有商标权的企业或个人、作者)专有,非经权利人同意,任何其他人不得使用该知识产权,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3)地域性。这是指一国所确认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境内受到保护,若无国际条约约定,其他国家可以不承担对这种权利提供法律保护的义务。如果知识产权要在其他国家得到确认和保护,则应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现。

(4)时间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就自动终止,终止后的知识产权成为全社会共有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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