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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取回权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使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破产财产与可分配的破产财产相一致,从而消除财产虽由破产管理人占有而不能分配的现象。取回权的基础是物权,而非债权。破产宣告后,破产人的所有财产均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取回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管理人取回自己的财产。但这并不意味取回权人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因为破产取回权仅得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效力,并且是在破产程序中向破产管理人行使的权利。

一、破产取回权的概念和特征

取回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人的他人财产,其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而取回的权利。

关于取回权的性质,理论上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取回权乃是诉讼法上的取回权;[17]有学者认为取回权乃破产法上对在一般私法上已有的财产权利的承认与保护,并非破产法所新创设的物权。[18]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破产取回权的基础是民法上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是所有权弹力性的一种体现。破产取回权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使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破产财产与可分配的破产财产相一致,从而消除财产虽由破产管理人占有而不能分配的现象。

破产取回权有以下特征:

(1)取回权的标的物须为取回权人所有或有权取回。取回权的基础是物权,而非债权。取回权人若无物的所有权,或者由所有权派生的其他物权,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则不得主张取回权。

(2)取回权的行使需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破产宣告后,破产人的所有财产均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取回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管理人取回自己的财产。需注意的是,取回权的标的物在被取回之前,应由破产管理人管理,若该财产受到不法侵害,破产管理人可以请求法律保护。

(3)取回权是不依破产程序受偿的权利。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不需参加破产程序,可直接向破产管理人行使。但这并不意味取回权人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因为破产取回权仅得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效力,并且是在破产程序中向破产管理人行使的权利。[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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