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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破产法概述及意义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1.1 破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法定程序宣告企业终止,将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有限偿还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破产还债的法律依据。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该法无特别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普通破产法的规定。

4.1.1 破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法定程序宣告企业终止,将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有限偿还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对全部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进行清偿的状态;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在有关组织参与下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分配破产财产的法定程序。破产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属于司法程序,所以破产必须在法院的管辖支配下才能进行,其他机构没有处理破产事项的权力;同时,作为一种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的民事争议。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是破产发生的原因,在其他情况下,不能适用破产程序。

(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破产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清算,必然使其丧失继续经营的财产基础,从而丧失经营资格,并因终止经营导致对其全部法律关系的清算。

(4)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破产法中的抵销权、别除权制度解决了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发生的相互冲突,而和解、重整制度等则是鼓励债权人在破产之后积极为社会创造财富。

4.1.2 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的产生,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来的,并日益走向完备。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颁布了破产法。总的来说,破产法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关于破产的实体规范,主要有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关于破产的程序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案件的受理,重整与和解,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规定。破产法是破产还债的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其合伙人、出资人应对其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法人资格,因此,不纳入破产法调整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和2013年9月5日分别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

此外还有些特别法规:

(1)1995年5月颁布、同年7月生效,2015年8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2)1995年6月30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0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91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④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有关部门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是特别法。特别法的效力优先于普通法,因此,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案件应当优先适用《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的特别规定。该法无特别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普通破产法的规定。

4.1.3 破产法的意义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意义是多方面的,《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的制定,通过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加快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逐步形成了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良性循环机制。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目的之一就是剥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让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的机会。

(3)破产还债,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制定破产法,就是通过破产还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4)破产淘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一条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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