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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法律的概念特征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与法律的概念特征(一)法的概念特征法体现在社会主体的权利之中,权利是社会主体的一种习惯。(二)法律的概念特征概括地来说,法律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它的主观性,即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统治阶级借助法律的形式,使国家意志固定化,建立起一种法律秩序,使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合法化”,从而占据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统治地位。

二、法与法律的概念特征

(一)法的概念特征

法体现在社会主体的权利之中,权利是社会主体的一种习惯。也就是说,法表现社会主体在一定社会条件的作用下所形成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在文明社会中,这种直接的社会权利要求往往借助于统治阶级创制法律的实践活动,转化为统治阶级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取得国家意志的形式。在这一过程中,作为法的权利的逻辑行程,经历了从事实上的社会权利要求到法定权利的辩证转化。

法与权利之间的内在关联,可以通过法的现象的文明演化历程得到进一步的证明。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在这一经济条件下,财产(地产)也表现为直接的、自然产生的统治,所有者可以依靠个人的关系,依靠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共同体来统治非所有者。因此,氏族共同体的社会调整机制,一方面取决于流传下来的道德原则和人们在共同生产、分配和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习惯;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原始共同体及其机构的直接规定,人们的行为受到自发形成的以禁令为基础的习惯机制的调整。随着社会分工的扩大和劳动产品的增多,个人的私有财产日益发达起来。特别是动产的出现,使个人的所有权关系取得了新的经济性质,个人开始从氏族共同体中分离出来,开始摆脱自然必然性的束缚,其行为表现了一定的相对自主的倾向。私人占有意味着一定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权利。随着私人占有和个人权利的产生,也出现了根据私有者的利益和意志调节着人们相互之间交往和交易的规则和规范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及其关系发展的要求,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规则和秩序,日益取得法权的意义。如果这些规则和秩序持续一个时期,就会作为一种习惯和传统而固定下来。尽管这些规则仍然没有摆脱习惯的藩篱,但却不再是氏族习惯,而是一种“法权习惯”(恩格斯语)。随着国家的出现,法权习惯就转变成法律了。由此可见,法的产生与主体具有一定的社会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主体社会权利的现实存在,需要用一定的规则形式固定下来,以便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这是法产生的内在动力。

总之,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这种意志化形态实际上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运动过程中所必然产生出来的需要和利益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体的直接社会权利或权利要求。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是反映社会主体在经济关系运行过程中产生出来的需要和利益的权利要求,法是对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的确认与实现。法首先是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反复多次,逐渐定型化,进而成为权利体系,权利乃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产生的需要和利益的法权形态。

(二)法律的概念特征

概括地来说,法律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它的主观性,即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实际上,国家意志也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过,统治阶级要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就必须借助于法律。没有法律,国家意志的形成是不可设想的。如果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不能够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来确认和实现自己的意志,那么,国家意志就会成为“空中楼阁”,至多存在于统治者的幻想的脑袋之中。统治阶级借助法律的形式,使国家意志固定化,建立起一种法律秩序,使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合法化”,从而占据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统治地位。

进而言之,法律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愿望和共同要求,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既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的意志,更不是什么个别的“自我意志”和任性,而是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其所有成员单个人意志的简单混合,国家意志绝不等于个人的“意志表示”。实际上,统治阶级的个人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实现的意志,绝不受到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和意志所左右。法律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根本的、共同的、整体的愿望和利益要求。正因为法律具有整体性的特点,这就要求统治阶级中的任何一员,都不能把自己的“单个意志”强加于甚至凌驾于“整体意志”之上,而必须把“小我”融于“大我”之中,必要时要能够做到“自我舍弃”,而求得整体利益的“自我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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