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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票据一词,从学理上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与其他的有价证券相比,票据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事实上,任何票据的产生都是有原因的,正如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方之所以给卖方开出一张一定金额的汇票,原因是为了偿还货款,因此,该买卖合同就成为开具汇票的原因。

(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票据一词,从学理上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票据是指一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包括提单、保险单、仓单、债券和股票等。狭义的票据,则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在法律上所说的票据,如无特别说明,仅指狭义的票据,即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本人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属于有价证券,它具有有价证券的全部特征。票据体现的是一种财产权利,而且是权利与证券的结合体,票据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都必须以证券的存在为前提。与其他的有价证券相比,票据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可流通性是票据的首要特征,这几乎得到了各国立法的肯定。票据上的权利是一种债权,但其转让与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不同,票据的转让属于商法上的转让。票据的流通性具体表现在:第一,票据经交付或背书即可转让,让与人或受让人既不必征得原债务人的同意,也不必通知原债务人;而民法上的债权虽然一般也可以转让,但以通知债务人为转让生效的条件。第二,票据一经转让,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受让人即可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其对票据的权利不受前手当事人有瑕疵所有权的影响;而民法上债权的受让人则不受此种保护,合同的无效会导致受让人合同权利的无效或终止。

2.票据是无因证券

“因”在此使之产生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它是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事实上,任何票据的产生都是有原因的,正如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方之所以给卖方开出一张一定金额的汇票,原因是为了偿还货款,因此,该买卖合同就成为开具汇票的原因。但是为了确保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法认为必须将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严格分开,将票据视为不要因证券,即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票据的善意受让人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主张票据上的权利。

3.票据是要式证券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做成才能有效。因为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完全依据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如果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很难确定,票据的流通性也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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