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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制度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城市商业习惯,根据中世纪意大利商人交易的习惯,商人在市中心交易场所都有自己的板凳,当某个债务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依据习惯,他的债权人就砸烂他的板凳,以示其经营失败。但是也有的国家将资不抵债作为特殊破产原因适用于法人,如德、日等国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bankruptcy)制度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城市商业习惯,根据中世纪意大利商人交易的习惯,商人在市中心交易场所都有自己的板凳,当某个债务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依据习惯,他的债权人就砸烂他的板凳,以示其经营失败。[1]在中文语义中,破产一词有“失败”或“倾家荡产”之意。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一种制度。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是到期债务,如果是未到期债务,即使债务人负债超过其资产,债权人也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能是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也可能是债务人的资产虽然多于债务,但却无法归还到期债务。所谓无力清偿,是指债务人毫无清偿能力,无力偿债并不等于资不抵债,债务人的资产总额虽然少于其债务总额,但仍然可能有清偿能力。但是也有的国家将资不抵债作为特殊破产原因适用于法人,如德、日等国破产法。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只有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才能维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并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破产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债权人获得公平的清偿

破产适用的前提除须有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外,还需有多个债权人存在;若仅有一个债权人,则适用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执行程序就可达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目的。在有多个债权人存在时,且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满足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要求的情况下,则须通过破产程序,按一定顺序和比例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公平分配给各个债权人。破产制度自产生之初就始终与该目的密不可分。

3.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破产的目的在于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的清偿,故其是一种偿债手段,但破产具有不同于一般偿债手段的特殊性:其一,通过破产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一次性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终结全部债权债务;而一般的偿债手段仅是就各个独立的债务分别清偿。其二,破产偿债是通过限制或消灭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来实现的。如债务人为自然人,则可能导致其人格减损或某些自由权利受到限制,如不能担任公务员、议员、律师或其他企业的管理人员等,我国《破产法》[2]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债务人为法人,则将导致该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而一般的债务履行行为则不会导致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

4.破产是通过审判程序进行的

通常认为,破产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这是因为,首先,破产并非完全出于债务人的自愿,有时与债权人的意愿也不完全符合。在这种情况下,它不能不带有某种强制性,这就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强制力予以实施。其次,破产既然要达到“公平满足”的目的,也必须由审判机关介入并主持,通过破产程序解决,以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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