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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也不问破产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已到清偿期,均可不依破产程序而为抵销的权利。破产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从这个方面讲,破产抵销权实际上也遵循了民法上关于抵销权的要件,即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种类相同且均已届清偿期。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也不问破产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已到清偿期,均可不依破产程序而为抵销的权利。[28]

破产抵销权是对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一种特别保护措施,其实质是给予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一种优先受偿权。破产抵销权是民法上的抵销权在债务人破产时的扩张适用,但其有特殊性:

(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破产债权人。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亦构成破产财产,若允许破产管理人行使抵销权,则实际上是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势必造成破产财产的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民法上的抵销权,互负债务的双方均可主张,而破产法抵销权的行使主体仅以破产债权人为限。

(2)破产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为维护债权人公平受损的利益,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必须将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等质化,即转化为金钱债务和金钱债权,至于未到期的债权,其在破产宣告时视为已到期债权。从这个方面讲,破产抵销权实际上也遵循了民法上关于抵销权的要件,即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种类相同且均已届清偿期。

(3)用来抵销债务的债权必须是破产债权。民法上抵销权的适用不受双方债权成立时间的限制,而破产法为维护债权人的共同的利益,必须对用来抵销债务的债权范围加以限制。一般仅规定为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成立的债权以及虽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但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不得用来抵销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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