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宣告只能由法院作出,整个破产程序也须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进行。发展至今,破产法已成为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破产发展至今,从法律上讲,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实体法上的破产,即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状态;二是程序法上的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破产案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向各债权人清偿,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必须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与一般的偿债不同,破产还债是通过消灭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来实现的,而一般的债务履行行为则不会导致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消灭。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破产适用的前提即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才能维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没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前提存在,就不得适用破产程序。

3.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破产意味着债务人缺乏足够的偿付能力,此时债权人为多人时就产生一种使所有债权人受到公平合理清偿的内在要求。当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满足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要求时,则须适用破产程序,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债权人。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破产宣告只能由法院作出,整个破产程序也须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进行。脱离司法裁判程序即无所谓破产程序,包括债务人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自行宣告破产从而企图追求破产法上效果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通过企业重整以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根据有关学者研究,破产法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几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若干年的罗马帝国时期。(2)发展至今,破产法已成为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破产法的特征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综合性。破产法所要解决的债务人无力偿债的问题,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需要运用多种法律机制进行调整。

2.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程序性法律规范的结合。概括而言,破产法的内容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前者如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法律责任等规定。后者如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案件的受理、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的终结等规定。

3.任意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破产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尽可能公平而妥善地处理债务人在无力偿债情况下的债务清偿问题,并尽可能避免其消极后果,因此破产法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同时,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许多破产程序规则均具有强制性。

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现状

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现有破产领域的立法均针对企业破产。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在第二编第十九章中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该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此外,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公司法》中也都有与破产相关的法律规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目前国有企业破产诉讼程序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无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非国有性质的企业破产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无规定的,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试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方面,随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实施,使现行《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目前企业组织破产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简单,难于操作,并缺少重整等企业挽救程序,以及切实保护债务人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其他相关制度。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这些客观情况都要求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从1994年开始组织起草《破产法》。起草组总结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及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有关规定等实施经验,起草破产法(草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多次修改及广泛征询意见,2004年6月1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草案共11章16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做了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该草案至今仍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审议通过。

三、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

维护和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的重新就业,并保障其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2年),可以领取规定的待业救济金以及其他规定的费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我国已经改革了计划经济时期的职工退休等制度,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发生破产,有些职工的生活保障可能产生问题。在破产实践中,也实际存在着严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如何充分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兼顾各方利益,是破产法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