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破产法的历史沿革(一)大陆法系破产法的历史沿革大陆法系的破产法形成于19世纪。为了使债务人因破产宣告而受到的公私权利的限制不具有永久性,各国破产法均以专章规定了复权制度。(二)英美法系破产法的历史沿革英美法系破产法的出现晚于大陆法系。1841年颁布第二部破产法,因其过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于1843年废止。

五、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一)大陆法系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大陆法系的破产法形成于19世纪。虽然意大利首开破产制度之先河,但其发展却落后于仿效其中世纪商事破产制度的法国和德国。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欧洲大陆各国及法、德两国的部分殖民地均以法国、德国破产立法为蓝本,纷纷颁布了具有相同特色的破产法或者引进了法、德的破产立法模式。大陆法系的破产立法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术语概念化,各项具体制度以民商法典的规定为基础。(2)债权人本位主义严重,对债务人的保护不够充分,推行破产不免责主义,不过现代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已经改变态度,采取免责主义,如日本、德国。(3)国家对破产程序的职权干预色彩严重,债权人的自治地位相对软弱。(4)专门规定复权制度。为了使债务人因破产宣告而受到的公私权利的限制不具有永久性,各国破产法均以专章规定了复权制度。(5)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因各国的历史传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有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之别。[7]

法国自1538年开始颁布有关破产的法令,1667年的《里昂破产法》是法国最早的成文破产法,该法主要继受了罗马法和意大利破产法。1673年,路易十四发布《商事条例》,其第九章到第十章即是关于破产的规定,这些规定成为法国近现代商人破产主义的立法基础。1807年《法国商法典》正是在这些基础上制定的,该法第三编“破产编”全面规定了商事破产制度,确立了商人破产不免责主义,成为近代大陆法系最早最完备的破产法。1967年法国废除了商法典的破产编,将破产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公布,改采一般破产主义。法国现行破产法是在修订1967年破产法的基础上于1985年颁布的破产法,该法在1988年、1994年又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一些极端的做法,如重整前置、观察期间的强制等。[8]

德国破产法是中世纪商事破产制度与其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中世纪的德意志诸国,实行双重扣押及执行优先主义制度,完全否认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平等地位。13世纪以后,德意志北部的商业城市受到意大利商业习惯法的影响,开始接受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制度。15世纪,德国一方面继承罗马法和意大利法,一方面保留德国固有法,两种法律交互影响,形成了德国普通法,并在破产制度中采取了罗马法中的自力救济原则。至17纪,德国破产制度受西班牙破产法公力救济原则和一般破产原则的影响,从而抛弃了债权人自力救济的制度,并形成了两类破产制度:其一是债务人主动提起的善意委付制度;其二是债权人为了阻止个别债权人扣押和执行财产的行为而提起的破产程序。[9]德国统一后,法制也随之统一,于1877年颁布了《帝国破产法》,该破产法突破了法国商人破产主义传统,采行了一般人破产主义。1916年德国发布了《暂行和解法》,创立了和解法独立于破产法的立法例。“二战”后,德国对破产法进行了多次修正,1976年,将破产法中的犯罪编移至刑法典,造就了德国破产法的纯民事化。1994年,德国颁布了新破产法,新破产法统一了传统的破产法和破产和解法,单一的破产处理程序包括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同时,还建立了消费者破产程序,[10]该法于1999年开始实施。

(二)英美法系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英美法系破产法的出现晚于大陆法系。不同于英美法系其他法律不成文法的传统,其破产法从一开始就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英美法系的破产法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为程序法。英美法系破产法所规定的内容基本限于程序规范,破产实体规范则主要散见于其他法律中。(2)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3)债权人的自治地位受到尊重和保障。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积极主动,并有权选任破产管理人。(4)普遍推行破产免责主义。

英美法系的破产法以英国破产法为基础,而英国破产法却渊源于欧洲大陆的商业习惯法。1542年,亨利八世颁布《破产条例》,适用于商人和非商人的破产,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在于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当一个商人不能全额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可以占有其全部财产,法律不但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而且允许债权人将债务人投入监狱直到其将剩余债务还清为止。1571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修改,转而实行商人破产主义,此后,又经过多次修改,1914年1月1日颁布了《破产整理法》。1982年,英国破产法审议委员会提出《审议委员会关于破产法律与实践的报告》,在该报告中,该委员会建议对破产及公司资不抵债的法律与实践进行大规模的改革,这实质上导致了一个新法,即1985年破产法的诞生。该破产法对公司破产和个人破产进行全面的革新,对实体法和程序法均作了重要修订,同时1914年破产法和1985年公司法的解散条款被废除。1986年,一部合并该法与1985年公司法中的接管和解散条款的新的破产法及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的法案获得英国女王的御准。随后,出台了作为补充规定的1986年破产规则,该规则在1987年经历了一次详细修正。[11]

美国破产法直接承受英国破产法,1800年4月4日仿效当时的英国破产法,颁布了第一部联邦破产法,该法只适用于商人,却没有规定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的程序,1803年被废除。1841年颁布第二部破产法,因其过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于1843年废止。1867年颁布第三部破产法,该法的规定与第二部破产法无太大的差异,只是引进了和解制度,于1878年被废除。1898年美国公布《联邦破产法》,该法于1938年作过修正(即钱德勒法案)。1978年,美国国会重新制定了《破产改革法》,废除了1898年破产法及1938年的钱德勒法案,并以联邦破产法典的形式公布。该法赋予联邦法院对破产案件的专属管辖,提高了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该法突出了破产受托人的作用,引进了破产无溯及主义,创立了撤销权制度,丰富了抵销等相关制度。[12]1978年破产法通过之后,国会并没有停止其完善破产立法的努力。1984年破产修正和联邦法官法案在以下方面把破产法向前推进了一步:增加了几类不可免责的债务;废除并取代了1978年破产法中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管辖地、陪审团审判和上诉等方面的规定;明确确立了破产法院对联邦地区法院的隶属关系,并明确了破产法院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属性。1978年破产法典没有涉及税收问题,但在1980年的破产税收法案中专门对一些涉税问题作了补充规定。此后,1986年破产法修正案增加了第十二章个体农场主债务调整程序,以应付当时的农业危机,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主另外提供了一种债务处理的方式。由于该程序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最终于1993年10月1日丧失效力。1986年到1994年期间,国会又陆续为破产法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内容涉及退休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继续使用、机场租约等。1994年破产法修正案对破产法典提出了多达几十处的大面积修改。国会借助于该修正案的通过解决了破产法典适用中产生的许多特殊问题,并推翻了法院过去作出的许多判决,同时也对加强破产案件的管理给予了特别关注。该修正案共八部分78个条文,涉及破产程序的管理、商事破产、消费者破产、市政府破产等方面内容。重点修改的内容包括:(1)破产受托人撤销偏颇转让行为的权力;(2)限制承租人的权利;(3)提高对担保利益与租金的保护;(4)修改自动冻结的有关规定;(5)提高第十三章程序的适用数额限度;(6)将陪审团审理引入破产法院当中;(7)为了家庭抵押的目的将第十三章规则延伸到第十一章;(8)专门为小企业设立了重整程序等。[1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