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承担破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这些相关人员一般是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还有破产管理人。
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需要承担破产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45]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3)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4)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6)破产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按照现行做法,商事立法不能包含刑事责任条款,故我国《破产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